關聯交易申報
及同期資料管理輔導要點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國際稅務管理處
二零一一年二月
目錄一、關聯交易申報
㈠關聯交易申報的涵義
㈡需要進行關聯交易申報的企業範圍
㈢填報重點和難點
㈣風險提示
二、同期資料管理
㈠同期資料的涵義
㈡同期資料準備或報送的企業範圍及時間要求……………………
㈢同期資料準備與報送的重點
㈣風險提示
附:相關的法律依據
一、關聯交易申報輔導要點
㈠關聯交易申報的涵義
關聯交易申報是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的重要內容之一,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包括《關聯關係表》、《關聯交易彙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表》、《對外投資情況表》和《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等九張附表。
㈡需要進行關聯交易申報的企業範圍
1.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
2.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
㈢填報重點和難點
1.《關聯關係表》(表一):
⑴填報本表時應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關聯關係認定標準判斷並確定其關聯方;
⑵ 「關聯關係型別」:按關聯關係標準填報**a、b、c等,有多個關聯關係型別的應填報多個**。
2. 《關聯交易彙總表》(表二):
⑴ 本表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表頭部分,主要反映企業在同期資料準備、成本分攤協議方面的情況;
⑵ 第二部分彙總反映納稅人與關聯各方發生的購銷業務、勞務、無形資產、固定資產、融資等關聯業務的交易情況。
3. 《購銷表》(表三):
⑴ 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存貨」、「營業收入」填報。其中「來料加工」:填報年度收取的加工費金額。
4.《勞務表》(表四):
⑴ 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它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它業務支出」以及相關費用類科目填報。
5. 《無形資產表》(表五):
⑴ 發生受讓或出讓無形資產(包括使用權和所有權)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本表;
⑵ 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無形資產」、「主營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填報。
6.《固定資產表》(表六):
⑴ 發生受讓或出讓固定資產(包括使用權和所有權)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本表;
⑵ 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固定資產」、「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填報。
7. 《融通資金表》(表七):
⑴ 本表僅填報關聯融資情況(非關聯融資不需填報)。融資包括本年新增融入、融出資金,也包括存續融入、融出資金,即發生在以前所屬申報年度但存續到當前所屬申報年度的融資專案;
⑵ 一般企業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其他應收款」、「應計利息」、「財務費用」填報;金融企業根據「拆放同業」、「貸款及應收款」、「發行存款證及同業拆入」、「發行債券」、「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填報;
⑶ 「應計利息支出」或「應計利息收入」:是指按權責發生制計算的金額,應計利息支出包括資本化的應計利息支出;
⑷ 對於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境外關聯方名稱或境內關聯方名稱填該關聯方;對於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境外關聯方名稱或境內關聯方名稱與擔保方名稱均填報該關聯方。
8.《對外投資情況表》(表八):
⑴ 無論有無關聯交易,在所屬申報年度持有外國(地區)企業股份的中國居民企業均需填報此表(外國企業包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成立的企業);
⑵ 一般企業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填報;金融企業根據「投資子公司」、「投資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填報。
9. 《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表九):
⑴ 發生向境外支付各項費用業務的企業均需填報此表。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相關科目填列;
⑵ 「股息、紅利」:填報向權益性投資方支付的投資收益,包括被投資方已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股息、紅利。
10. 需注意的表間關係:
⑴ 《購銷表》、《勞務表》、《融通資金表》中的「境外關聯方名稱」和對應的「國家(地區)」資訊均應來自於《關聯關係表》;
⑵ 《關聯交易彙總表》為表三至表七的彙總情況表,除「其他」交易型別的交易金額外,所有交易型別的交易金額均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應交易型別的交易金額匯總數。
㈣風險提示
1.企業未按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企業拒絕提供同期資料等關聯交易的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企業,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4.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的企業,稅務機關不予接受其預約定價安排的申請。
5. 稅務機關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23年1月1日以後發生交易補徵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但是,對於按照規定或者稅務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企業,可以只按基準利率計算加收利息。
二、同期資料管理的輔導要點
㈠同期資料的涵義
同期資料又稱同期證明檔案,是指納稅人在關聯交易發生時應按時準備、儲存、提供的,有關關聯交易**、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及說明的資料或證明檔案。所謂同期是指發生關聯交易的當年度。
同期資料管理,是指企業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按納稅年度準備、儲存、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同期資料準備、儲存和提供是企業轉讓定價文件管理的基礎。
(二) 同期資料準備或報送的企業範圍及時間要求
1、企業應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的同期資料,並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因不可抗力無法按其提供同期資料的,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20日內提供。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於準備同期資料:
(1)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 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企業(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2)關聯交易屬於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範圍的企業;
(3)外資股份低於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企業。
2.符合下列四項條件之一的企業,不管其是否符合免於準備同期資料的條件,都應按規定準備同期資料,並於次年6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同期資料:
(1)曾被稅務機關進行轉讓定價調查、調整,跟蹤管理期間為2023年及以後年度的企業;
(2)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承擔單一生產(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分銷或合約研發等有限功能和風險並且出現年度虧損的企業;
(3)當年簽署了成本分攤協議的企業;
(4)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且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企業。
(三)同期資料準備與報送的重點
1.一般情形下同期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⑴組織結構
● 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相關組織結構及股權結構;
● 企業關聯關係的年度變化情況;
● 與企業發生交易的關聯方資訊,包括關聯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構成情況、註冊位址及實際經營位址,以及關聯個人的名稱、國籍、居住地、家庭成員構成等情況,並註明對企業關聯交易定價具有直接影響的關聯方;
● 各關聯方適用的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稅種、稅率及相應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⑵ 生產經營情況
● 企業的業務概況,包括企業發展變化概況、所處的行業及發展概況、經營策略、產業政策、行業限制等影響企業和行業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問題,集團產業鏈以及企業所處地位;
● 企業的主營業務構成,主營業務收入及其佔收入總額的比重,主營業務利潤及其佔利潤總額的比重;
● 企業所處的行業地位及相關市場競爭環境的分析;
● 企業內部組織結構,企業及其關聯方在關聯交易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資訊,並參照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
● 企業集團合併財務報表,可視企業集團會計年度情況延期準備,但最遲不得超過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⑶關聯交易情況
● 關聯交易型別、參與方、時間、金額、結算貨幣、交易條件等;
● 關聯交易所採用的**方式、年度變化情況及其理由;
● 關聯交易的業務流程,包括各個環節的資訊流、物流和資金流,與非關聯交易業務流程的異同;
● 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無形資產及其對定價的影響;
● 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合同或協議副本及其履**況的說明;
● 對影響關聯交易定價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 關聯交易和非關聯交易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劃分情況,不能直接劃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劃分,說明確定該劃分比例的理由,並參照填寫《企業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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