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運輸下山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2021-08-15 06:31:26 字數 3912 閱讀 1559

11運輸下山

探放水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編號:cs2011—018號

編制:生產技術科

三聯煤礦

2023年11月4日

一、探放水措施及裝置

(一)探放水原則:

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採掘工作必須執行「**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有疑必停」的探放水原則。根據本礦井的具體條件,由於對淺部煤層小煤窯採空區的具體位置不明,在掘進過程中執行「有掘必探」原則。

(二)探水方法的確定:

1、探水線的確定:本礦實施「有掘必探」的原則,探水線(探水起點)在巷道掘進開口位置就開始打鑽探水。

2、沿探水線外推50~150m為警戒線。

3、探放水鑽孔布置

根據生產地質報告,我礦煤層屬中厚煤層,最深開採標高為+1400m,最低侵蝕基準面標高為+1420m,大部分煤層位於最低侵蝕基準面以上;11運輸下山開口標高+1519m,按11°的坡度沿c19煤層的底板且距c19煤層15m布置巷道掘進至+1425水平。

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第九十八條規定,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鑽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

(2)、沿岩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按表1-1確定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

表1-1 岩層中探水超前鑽距和止水套管長度

水壓/mpa 鑽孔超前鑽距/m 止水套管長/m

<1.0105

1.0~2.01510

2.0~3.02015

>3.02520

(3)、超前距、允許掘進距離的確定

超前距:按以下公式計算

a=0.5al

式中:a—超前距(m);

a—安全係數,一般取2~5,本設計取3;

kp—煤的抗拉強度mpa,kp=10mpa;

p—水頭壓力mpa,p=50mpa;

l—巷道寬度(寬或高取大者),取4.2m。

則:l=0.5×3×4.2×=24.4(m),取30m

探水鑽孔眼底至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於30m的超前距離。

允許掘進距離:每次探放水鑽孔施工完畢後,以最短的鑽孔長度(水平投影長度)減去超前保護距離之後所剩餘的距離。

幫距:取30m。

鑽孔密度(孔間距):水平扇形麵內各組鑽孔間的終孔水平距離不得大於3m。

(4)、鑽孔長度:根據以上計算,考慮礦井正常生產的需要,鑽孔長度取為75m,其中,超前距離30m,允許掘進距離為45m。

(5)、鑽孔布置與孔數

1)、探水鑽孔的布置:按按巷道的設計方向在其水平面和豎直麵內呈扇形布置,鑽孔終孔水平距離不得大於3m。

2)、鑽孔數目:鑽孔數目布置25個:1個中心孔、6個頂空、6個底孔、12個幫空。

3)、鑽孔直徑:一般是利用探水鑽孔放出積水,因此鑽孔的直徑的大小,既能使積水順利排出,又能防止沖垮煤壁,保證遇到各水時能安全加以控制,故探水鑽孔直徑以不大於70mm為宜,終孔孔徑不大於58mm。

探放水鑽孔布置如下示意圖所示:

11運輸下山探水鑽孔平面布置圖

11運輸下山探水鑽孔立面布置圖

探水鑽孔布置參數列1-2

3、探放水裝置的選擇

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第95條規定,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嚴禁使用煤電鑽探放水。探放水鑽機必須具備防爆及獲得煤安標誌。

井下探放水鑽機選用zlj煤礦用坑道鑽機,共2臺(一用一備),具體詳見參數列1-3。

表1-3 zlj煤礦用坑道鑽機基本效能引數

(三)放水方法

1、探明水源後應設法將威脅礦井的水源有計畫的放出,如果水源的水量和水壓不大,可直接利用探水鑽孔放水,如果水壓較大,可另打放水孔放水,放水鑽孔直徑一般為50~70公釐。在打放水孔時,孔口要安置直徑100~200公釐,長度不小於10公尺的套管。套管上應有放水閘門,帶有止動鋼環的套管,用混凝土固定在煤和岩石中,鑽桿通過套管進行工作,如圖所示:

2、放水注意事項:

(1)放水前應進行水量、水壓及煤層透水性試驗。

(2)應根據排水能力的大小,用閘門控制放水量,以免造成水災。

(3)放水時應隨時注意水量變化,當放水眼停止出水時,應分析情況,如果頂眼、中眼都不出水,應在底部打眼放水,方可掘進巷道。

(4)放水時應有專人負責檢查沼氣和通風情況,防止硫化氫、二氧化碳和沼氣等有害氣體的危害。

二、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1、做好礦井地質水文工作,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採空區的積水範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繪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在水淹區或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採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2、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嚴禁使用煤電鑽等非專用探放水裝置進行探放水。探放水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安裝鑽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①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②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裝置。

③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人員撤離通道暢通。

④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鑽孔數量。

⑤在預計水壓大於0.1mpa的地點探水時,應當預先固結套管,在套管口安裝閘閥,進行耐壓試驗。套管長度應當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

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並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⑥鑽孔內水壓大於1.5mpa時,應當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3、探水鑽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鑽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於75mm。

4、在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巖鬆軟、片幫、來壓或者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應當立即向礦井排程室匯報,派人監測水情。發現情況危急,應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後採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5、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鑽孔應當鑽入老空水體,並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當鑽孔接近老空時,預計可能發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湧出的,應當設有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井排程室,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6、鑽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並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立即報告礦排程室,分析原因,及時處理。

7、採掘工作面必須執行「**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有疑必停」的探放水原則,採取「探、防、堵、疏、截、排」的綜合治理措施。

8、進行探放水施工作業前,必須提前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災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

9、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鑽進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後,方准繼續鑽進。特別危險的地區,要有躲避場所,並規定避災路線。

10、鑽孔內水壓過大時,應採用反壓和有防突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11、採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煤層變濕、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片幫、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鑽孔噴水、底板湧水、煤壁潰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礦排程室,並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採掘活動。

12、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湧出。

排水過程中,應當定時觀測排水量、水位和觀測孔水位,並由礦山救護隊隨時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13、其他未提及的按《煤礦防治水規定》及有關措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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