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2021-08-04 04:21:54 字數 4480 閱讀 2042

xx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xx市安全生產條例》、《xx市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等國家、行業、地方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xx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確保各參建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確保國家人民財產不受損失,促進工程建設,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在xx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xx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在xx市地下鐵道總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實行xx市地下鐵道總公司安全監察部及建設事業總部,各駐地監理部,各施工單位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xx市地下鐵道總公司安全監察部、建設事業總部質量安全部分別為xx市地下鐵道總公司、建設事業總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檢查、監督、評定、總結,建設事業總部各工程管理部門負責督促落實所轄工程範圍的各項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執行。

第五條實行施工單位全面管理負責制,即各工點的安全生產(含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文明施工、維穩綜治內保等由各施工單位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駐地監理部負有監理的責任。

第六條 xx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目標:杜絕群死群傷的重大惡性事故,避免較大事故,防止一般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參建各方均應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 xx市地下鐵道總公司、建設事業總部安全生產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包建設工程,在招標檔案和施工合同檔案中列支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不得將工程發包給未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

(三)組織或督促對施工活動可能影響的周邊建築物和構築物進行安全鑑定。

(四)在工程開工前,按規定辦理齊全施工許可證手續和安全監督手續。

(五)積極督促施工單位實施安全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安全強制性標準,不得扣減工程安全費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1、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電、停水、中斷道路交通的;

4、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xx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二)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檔案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五)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六)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七)對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或作業條件複雜,危險性較大的施工作業等,設計單位應積極予以指導,必要時應在現場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條 xx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安全負有監理的責任,專案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安全監理工作的總負責人,每個監理標段必須配備一名及以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各駐地監理部人員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駐地監理部在工程安全監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審批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相關安全專項方案並簽署意見。

(二)把安全生產作為日常監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及時糾正施工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違章、違規行為。

(三)嚴格執行監理工作制度,重要施工環節確保做到旁站和與施工同步的平行巡檢。

(四)落實按方案施工,當危及工程安全時,按照監理許可權下達停工指令。

(五)組織安全檢查活動,並書面記錄檢查結果和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

(六)及時向業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督機構報告拒不整改安全隱患的行為。

(七)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作出評價,並列入竣工驗收資料。

(八)協調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要求使用。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專案部各級管理人員、各部門(班組)安全責任,建立健全正常運轉的各種安全工作保證體系和規章制度。

(二)在開工前提供向安全監督機構報監所需的有關資料。

(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軌道交通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在施工前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對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的工程,應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規定,組織論證審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實施。

(四)按有關技術安全和防護的規定組織施工生產,不得使用不合標準的防護器材、機具和材料;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材料、工藝和裝置。

(五)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在特殊作業環境對作業人員採取勞動保護措施。

(六)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避免施工活動對周邊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造成損害。

(七)保證安全技術措施費用按規定提取,並保證專款專用。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八)書面記錄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查、安全檢查、安全技術交底,安全隱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動。

(九)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審查其安全資質並備案。專業分包隊伍必須符合安全資質要求,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協助總包單位對分包專案的安全管理。

(十)施工單位應配備滿足現場管理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員,專案經理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後方可任職。

(十一)施工單位應當按有關法規的要求對施工管理、操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施工管理、操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十二)施工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材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應對施工管理、操作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十三)施工單位應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各型別的安全生產檢查,落實施工作業前的安全檢查、施工作業中的安全監護、施工作業後的安全清理工作。

(十四)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十五)施工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十六)施工單位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十七)施工單位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裝置,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對非標準產品的生產和使用應符合有關非標準產品的安全管理規定。

(十八)施工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施工管理、操作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十九)員工宿舍不得與施工區域、倉庫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施工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施工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二十)施工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盾構開倉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二十一)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施工時,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採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二十二)車站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單位,對車站範圍內的場地管理負總責,其它施工單位進場應服從場地管理單位的管理,並簽訂《xx市軌道交通工程車站範圍場地管理協議》。

(二十三)施工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二十四)施工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施工管理、操作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十二條檢測、檢驗、監測、安全評價、認證、諮詢服務等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承擔檢測、檢驗、監測、安全評價、認證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檢測、檢驗、監測和安全評價、認證的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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