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的重點工作督辦制度

2021-06-29 11:12:00 字數 730 閱讀 5495

國有企業辦公局重點工作督辦制度

為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辦事效率,使上級和本局的各項決策和重點工作得到有效落實,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督辦機構。成立由局長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有關科室專人負責督辦落實的重點工作督查領導小組。

第二條督辦職責。及時向上級督辦機構上報本單位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檢查機關承辦科室重點工作推進情況;督促基層重點工作落實情況,並向局領導匯報。

第三條督辦內容。省、地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地區領導批辦、交辦事項;全域性重點工作任務及其他督辦事項。

第四條督辦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和為決策服務的原則,把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全域性重點工作貫徹落實情況作為督促檢查的重點,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第五條督辦要求。實行督辦工作責任制,逐級抓落實,一級對一級負責,形成暢通、高效的督辦工作網路。

未按期完成的督辦事項,承辦科室應在辦結期限前書面說明原因。確因客觀原因未完成的督辦事項,承辦科室應向督查組申請順延辦理時限,提出加快辦理措施,經主要領導同意後順延辦理時限。

承辦科室每月底前向局督查組書面反饋督辦工作完成情況,做到及時、準確,不得遲報、漏報、虛報。

第六條檢查及獎懲。將督辦事項完成情況與機關績效考評結合起來,每半年對督辦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評比,對督辦工作完成出色的承辦科室,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對督辦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承辦科室,由科長向局長辦公會書面說明,造成嚴重後果的,實行行政問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實行機關各項評比一票否決。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重點工作督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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