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工作督辦辦法

2021-09-04 16:07:57 字數 2204 閱讀 4936

(修訂)

為全面推動集團重點工作按期按質完成、提高集團辦事效率,提高各單位、各部門的執行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督辦重點工作的職能部門及專職負責人

督辦重點工作的職能部門以集團企財中心基建協調安環部為主,以各單位、各部門的負責人及董事長秘書、總經理秘書為輔。

集團明確一名督辦主管,負責集團重點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及反饋,以及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的彙總工作。

第二條集團重點工作的範圍

集團重點工作由四個部份組成。1、集團月度例會及其它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2、集團領導臨時布置確定的集團重點工作;3、經各單位各部門領導提出,經集團領導確認的重點工作;4、集團領導認為有必要的其它重點工作。

第三條重點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集團重點工作專案一經確定,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均應當將相關重點工作作為單位或部門的重要工作任務來管理,按時、按質完成。

第四條重點工作計畫的歸集

集團領導確定的重點工作均以文字方式下達,下達檔案在送達有關責任單位時,應由企財中心抄送至基建協調安環部,以便基建協調安環部納入重點工作的督辦範圍。

第五條重點工作督辦的程式

1、重點工作的督辦主管在收到重點工作計畫後,必須立即納入其督辦的範圍。

2、重點工作主要責任人應當指定有關人員,在每週一上午十二點前將上週(星期一至星期天)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以電子郵件形式傳送至督辦主管電子信箱。督辦主管在每週一下午五點前出乙份《集團重點工作督查通報》,以電子郵件形式傳送至集團公司領導、各單位(部門)正職及重點工作主要責任人電子信箱,直到該項重點工作完成為止。

3、特殊原因不能在完成截止日內完成重點工作任務的,主要責任人應在時間節點之前以書面形式提交原因報告,同時承諾保證按期按質完成重點工作任務的時間,經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後確定新的時間節點,並提交集團公司督辦主管存檔備查。

4、某項重點工作未能按期完成時,督辦主管必須於重點工作完成截止日的第二天向主、次責任單位或部門下達督辦處罰通知書。督辦處罰通知書同時抄送集團領導。

5、未能完成重點工作的單位或部門在接到基建協調安環部的處罰通知書後的2天內,以書面方式向集團領導報送重點工作未能完成的申述理由,同時承諾保證按期按質完成的時間。集團領導在接到責任單位報送的申述材料後,應當向基建協調安環部、責任單位作出批示,責任單位按批示的時間完成該項重點工作。

第六條考核與處罰

1、責任人未能按期完成集團布置的重點工作,每項考核主要責任人100元,次要責任人50元。

2、責任人未能按期完成重點工作,在接到基建協調安環部的處罰通知書後又不向集團領導提交申述理由和保證完成時間的,該項重點工作每延期一天按上款規定罰款標準的30%處罰,直到按要求執行為止。

3、集團領導對責任人未完成的重點工作,先處罰到位再重新批示完成時限,責任人再次未按期按質完成的,按本條第一款處罰標準的二倍處罰。

4、基建協調安環部未能按要求對重點工作作出督查通報的,每次處罰企財中心總經理100元、督辦主管100元。重點工作主要責任人未指定人員按要求每週傳送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電子郵件的,每次處罰主要責任人100元。

第七條重點工作按期按質完成的標誌

1、屬於技術改造專案或更新改造專案的,該專案已經按照規定的時間向使用單位移交,使用單位已經簽字認可或改造效果已經基本達到預定的設計或改造目標。

2、屬於成本控制專案的,該專案按規定的時間完成,成本或費用比在未下達重點工作指令前有較明顯的下降或達到計畫要求。

3、屬於職能管理專案的,該職能管理工作已經完全符合重點工作計畫所要求的內容。

第八條罰款的使用

本罰款由企財中心專款專用。企財中心每季對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比,罰款的60%獎勵在重點工作完成和管理中作出成績的責任人,每季度由集團領導研究一次,逐步規範化、制度化。

第九條其它

1、本辦法的處罰與有關檔案規定不一致時,按最高處罰標準執行。

2、本辦法由企財中心負責修訂、解釋、考核。

2023年5月3日

主題詞:重點工作督辦辦法

報:董事長、副總經理、黨委書記

發:集團所屬各單位、部門

集團****企財中心印發共印30份

集團周、月度重點工作督辦通知

安督辦[2008]第號2023年月日

企財中心總經理(簽字企財中心經辦人(簽字):

抄報:董事長、集團副總經理

集團周、月度重點工作督辦通知簽收登記表

2023年月

集團周、月度重點工作督辦結論

督辦結[2008]第號2023年月日

企財中心總經理(簽字企財中心經辦人(簽字):

抄報:董事長、集團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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