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健食品廣告用語的審查要求

2021-06-26 06:33:17 字數 808 閱讀 3422

各廣告經營單位:

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於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規定了保健食品命名的基本規則和禁用詞語,同時對一些詞語作出專業認定,明確了部分虛假性詞意、誇大性詞意、明示或者暗示**作用的詞語。對此,上海市工商局對保健食品廣告作出如下廣告審查提示:

一、保健食品的名稱一般應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屬性名。

二、保健食品廣告應當使用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在廣告中對保健食品另行命名進行宣傳,也不得以商標代替保健食品名稱進行宣傳。

三、在保健食品名稱和廣告宣傳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者使用的詞語包括:

(一)虛假性詞意,如僅使用化學合成的原料或者只使用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表述為「天然」等字樣,或者宣傳祖傳、御製、秘製、宮廷等無根據的溢美之詞。

(二)誇大性詞意,如強力、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實際的用語。

(三)絕對化詞意,如:最、第

一、頂級、冠級、極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者暗示**作用的詞語,如:處方、複方、藥、醫、**、消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種疾病名稱等。

(五)與產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宜理解的詞語,如:奈米、基因、太空等。

(六)超範圍聲稱產品功能,如補鐵類營養素補充劑不能聲稱補血或者改善營養性貧血,補鈣類營養補充劑不能聲稱改善骨密度等。

(七)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者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的。

請各**和廣告經營單位加強保健食品廣告審查,依法發布保健食品廣告。工商部門將依法加強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和監管,規範保健食品廣告市場秩序。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

2009 07 20 許可專案名稱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 編號 38 34 法定實施主體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34號第七至第十三條 3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衛生部令第46號第四條 第二十三至第二...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目錄1 總則 4 1.1制定目的 4 1.2適用範圍 4 1.3職責劃分 4 1.4審查原則 5 2 受理 5 2.1材料申請 5 2.2受理 6 2.3移送 6 3 技術審查 6 3.1書面審查 6 3.1.1審查程式 6 3.1.2審查內容 7 3.1.3做出審查結論 7 3.2現場核查 8 3...

保健食品廣告審批工作程序

一 審批專案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3年第7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4年第34號 3 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令第412號 4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 國食藥監市 2005 211號 二 審批條件 1 發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