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集團人事考核制度

2021-06-25 12:41:57 字數 4346 閱讀 62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建立和優化集團的價值評價體系和價值分配體系,強化員工的責任意識和目標導向,建立靈活高效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打下堅實的基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釋義

人事考核是公司根據基本的價值評價理念與標準,依據一定的程式與方法,對全體員工的工作過程和工作結果進行的制度性評價與考核。

集團的人事考核以工作績效考核為主體。

第三條基本目標

公司的人事考核制度的基本目標是:

1.建立適應公司未來經營發展戰略的具有高素質、高境界和團隊協作精神的人力資源隊伍;

2.建立一種自我激勵、自我約束和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

3.依靠人事考核制度為員工確定工作業績目標,不斷地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實現個人職業生涯的輝煌。

4.依靠制度性的規範與約束,培育與弘揚公司獨特的企業文化,提高公司在激烈市場競爭環境中的整體運作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

第四條基本原則

公司的人事考核制度執行的基本原則是:

1.以部門為考核實施單位,在保持人事考核體系與政策統一性的前提下,對不同職位族和不同職位的員工實行分層分類的人事考核;

2.堅持公開、公正和公平原則,人事考核制度必須得到員工的普遍理解和認同,保證人事考核制度有穩固的群眾基礎;

3.以工作業績考核為導向,人事考核的重點是員工的工作業績,應把人事考核作為提高個人和部門工作業績的管理工具;

4.各級管理者必須承擔人事考核的責任,對下屬作出正確的考核與評價是管理者重要的管理內容,人事考核工作必須貫穿於日常的管理工作中;

5.人事考核工作的目的是為了員工做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任何利用考核手段打擊、壓制和報復被考核者的行為都將受到制度的懲處;

6.依靠考核者與被考核者之間的有效的溝通,確保人事考核制度取得預期效果,消除和化解人事考核過程的矛盾與衝突。

第五條物件與範圍

人事考核的範圍是公司全體員工。

人事考核的物件是員工在公司工作過程中的工作表現和工作結果,員工工作過程之外的言行均不作為人事考核的依據。

第六條考核者

各級考核者必須把人事考核作為管理過程,有效地利用人事考核工具,提公升自己的經營管理水平。在人事考核過程中,各級管理者有責任指導、幫助、激勵和約束下屬,使下屬盡快地成長,下屬的工作表現與業績是各級考核者管理績效的重要體現。

第七條被考核者

被考核者只有通過個人自身的長期不懈努力,才能得到人事考核制度的合理評價,進而享受到公司的人事待遇。

被考核者有權力了解個人的人事考核的依據與結果,有權依照制度規定的程式對不公正的人事考核進行申訴。

第八條考核體制

人事考核實行上級考核下級,直接主管負責的二級考核體制。直接主管作為考核者負責對下屬的考核與評價,上級主管作為監督者,負責對下屬的人事考核結果進行審核。

公司各部門為本部門人事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者,部門長對本部門的人事考核工作負有管理的責任。

人力資源部負責全公司人事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調整和監控以及制度的解釋和處理有關考核投訴

第九條考核類別

為保證分層分類的人事考核的順利進行,根據有利於部門集中管理和考核標準相對統一的原則,各類別實行不同的考核方式和考核標準。公司的人事考核分別按業務流程,考核各部門的績效;按職位族和典型職位說明書,考核個人績效。

第十條考核內容

人事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以工作績效考核為主。工作績效考核以部門或個人對績效目標的承諾完成情況為主要考核內容。

工作績效是指所完成工作目標的程度,如工作目標的難度、完成工作目標的質量與數量、工作績效的改進程度及對組織目標的貢獻程度。

第十一條考核體系

公司的人事考核由部門業績考核和季度績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彙總三部分組成。

第十二條申訴

各類考核評價結束後,被考核者都有權力了解自己的考核結果,考核者有向被考核者通知和說明的義務。

被考核者如對考核結果存有異議,應首先通過溝通方式解決。解決不了時,員工有權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訴。申訴時需提交《考核申訴表》(見表1)及相關說明材料。

人力資源部需在5個工作日內,對員工的申訴作出答覆。

如員工的申述成立,必須改正申述者的人事考核結果,同時建議考核者的上級調整該主管的考核結果。

第二章部門業績考核

第十三條釋義

部門業績考核採用幹部工作述職與評價的方式,它是公司對幹部及其所在部門工作績效所作的制度性考核與評價。它通過評議的方式,在對幹部工作目標與工作實績進行對比的基礎上,對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進而在人事上予以不同的待遇,從而強化中高層幹部的管理責任、創新意識和危機觀念,提高其業務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條物件

幹部工作述職與評價制度所涉及的物件為除總經理以外的各部門主管領導、各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主管。

第十六條期間

幹部工作述職與評價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於每年年初進行。

第十七條程式

1.每年年初述職者分別提出本年度的工作職責、主要業績目標、工作任務和實現業績目標的主要對策,以及各季度的指標或工作分解,向公司做出承諾。

2.述職者與其直接主管進行直接的溝通,就上項內容進行評議、建議和審定。

3.當述職者與直接主管對此達成共識後,由述職者將確認的內容填入《幹部工作述職與評價表》中的「業績目標表」(見表2)。

4.業績目標完成期間,述職者可以根據現實業務進展情況和外部環境的變化,對確定的工作目標進行階段性調整,經與直接主管溝通後,記入表2「有關說明」欄。目標調整原則上於每年6月底進行。

5.每年年底,述職者將工作目標完成情況記入《幹部工作述職與評價表》中的「業績評價表」(見表3)。

6.同時,由述職者的直接主管主持述職與評價會,並為述職者評價打分。

第十八條述職與評價表

《幹部工作述職與評價表》是本制度運作的載體與工具,其主要專案的內容為:

1.主要職責

是指為了完成本部門工作目標,作為部門的主要管理者應承擔的直接或間接責任,包括管理責任和業務責任。

2.主要業績目標

主要業績目標是述職者作出的承諾。它由述職者擬定,而不是由直接主管布置,與直接主管溝通後正式確認,作為述職者的工作目標與考評依據。

「具體量化目標」項的填寫應是直接體現部門價值的數量目標,如銷售利潤、銷售成本、銷售收入及其增長率等。

「管理改進目標」項的填寫應以個人的管理職責為依據,確定本部門在強化業務管理方面的非量化目標。

3.具體對策

由述職者就完成上述目標擬採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實現上述目標需要公司及相關部門提供的資源、條件與配合。

4.目標確認

是述職者與其直接主管就目標的合理性達成的共識,以及雙方的簽名。

第十九條述職與評價會

述職與評價會在評價年末進行,由直接主管主持,公司主管領導及述職者的相關部門主管參加。先由述職者報告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然後由直接主管提出考評意見,最後由與會者給出評價等級。

第二十條評價等級

評價等級的確定標準是業績目標及其難度與實際完成情況的對比。

評價等級共分四等:

1.完成工作目標100%以上,評價等級為a。

2.完成工作目標80%以上,評價等級為b。

3.完成工作目標70%以上,評價等級為c。

4.完成工作目標70%以下,評價等級為d。

第二十一條等級應用

1.述職與評價的結果是決定本部門年度人事考核檔次分布的依據,即對述職者的評價等級高,則其所在部門人事考核結果中a、b檔所佔比例則大,反之則小。

述職評價結果與部門人事考核的檔次分布原則上為:

部門人事考核檔次分布(%)

述職評價結果a b c d e

a50 30 10 5 5

b30 35 20 8 7

c20 30 25 15 10

d10 25 30 20 15

2.述職者的評價等級與其個人的工作等級晉公升(降)不直接掛鉤,但述職者的評價等級直接記入個人的人事檔案,作為職務晉公升(降)、職務調動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實施者

幹部工作述職與評價制度的組織實施者為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三條適用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內部的部門業績考核及幹部述職與評價可依據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季度業績考核

第二十四條地位

季度業績考核是公司人事考核的主體部分,其目的是對員工在考核期間的工作過程和工作業績作出全面的綜合評價。

第二十五條考核者

季度業績考核的考核者為被考核員工的直接主管,上級主管負責對考核結果的審核。

第二十六條考核量表

不同類別的員工使用不同的考核量表。

管理族使用考核量表1,工程族使用考核量表2,專業族使用考核量表3,行政族使用考核量表4。

第二十七條考核流程

1.每季度初,被考核者在與直接主管溝通後,在《季度業績考核表》中填製業績目標、工作任務或工程專案,以及相關的工作進度安排,並對工作目標或工作任務的難度進行自我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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