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辭職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2021-06-22 20:13:11 字數 1160 閱讀 9607

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執行方案以各地規定為準

【案例】

a是某公司職工,2023年3月與公司簽訂了為期5的的勞動合同,2023年3月,公司更換了主要負責人,新負責人以a不適合工作為由,要求與a解除勞動合同,a不同意。公司便採取了增加a勞動強度,減少a獎金收入等辦法予以刁難。a在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提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他本人可以簽字同意。

但公司堅持讓a自己先寫「辭職報告」,然後由公司批准。a堅決不同意這樣做,但公司許諾:如a照辦,公司可以給予a一筆比較豐厚的生活補助,還可以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在這樣的情況下,a於2023年5月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後的生活補助和經濟補償金卻毫無蹤影。a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a的「辭職報告」說,生活補助是單位對被辭退人員的撫卹,根據勞動法規定,經濟補償金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支付,a是自動辭職,沒有上述兩項待遇。a非常氣憤,提出申訴,並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遞交「辭職報告」的證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裁決公司支付a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仲裁費用由公司承擔。

【評析】

本案關鍵是a提交的「辭職報告」是自願還是被迫的。本案的a掌握並提供了相應證據,從而使這一案件得到處理。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規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沒有相應規定。

本案中,本來是公司希望並促使解除勞動合同,卻採取種種刁難和欺騙手段,誘使勞動者提出「辭職」,顯然是在規避法律規定,從而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但是由於a掌握了公司強迫和誘騙自己遞交「辭職報告」的證據,從而使本案的事實得以澄清。在被強迫和欺騙情況下,勞動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認為是真實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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