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訴訟完善現行庭審質證制度的若干建議

2021-06-21 13:03:28 字數 3719 閱讀 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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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現行庭審質證制度的若干建議

張建軍質證,是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當事人(刑事案件中還包括公訴人)對各種證據材料進行出示、辨認、質疑、說明、辯駁的訴訟活動,它是法庭審理的一項法定步驟。也就是說,質證的時間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質證的主體是當事人(還有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質證的物件是「一切證據材料」,質證的方式較為靈活,質證的內容則是證據的「三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質證是法庭審理的法定程式之一。

而我國傳統的質證制度,在講求程式法治的今天愈益暴露出更多的缺陷,這主要表現為:第一,質證規則缺乏。我國迄今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備的質證「遊戲規則」;第二,法官預斷嚴重。

在傳統庭審方式下,庭審虛化,法官往往在庭審前的審查和閱卷中就形成了對案件實體問題的預決,法庭調查也是以法官的職權詢問為主,這就使得當事人之間的質證成為印證其預決效果的工具;第三,法官職權太強。法官享有調查取證權、庭審指揮權,對法官獲取的證據,當事人無法進行質證;第四,證人不出庭,交叉詢問機制缺乏。實踐中,證人很少出庭,已成為司空見慣、見怪不怪的常事;最後,審前程式匱乏,「訴訟突襲」頻繁,當庭質證很難實現。

總之,以上這些因素嚴重制約了我國質證制度的發展。

我國質證制度陷入如此窘境的癥結在於:一是「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沒有改變。在這種模式下,法官職權過強,當事人作用弱化,真正意義上的當事人之間的質證很難形成;二是觀念上嚴重滯後。

許多審判人員沒有質證的概念,在一種見怪不怪的畸形程式中運轉;而這種觀念上的轉變,又絕非短日所能完成。

因此,加強和完善我國的質證制度,任重而道遠。完善我國質證制度的路徑,筆者設想,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第一,轉變質證模式,實現制度創新。

由於質證的程式模式與訴訟模式和庭審模式存在密切的關係,在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質證模式下,實行以證人證言為中心的審判體制和交叉詢問制度;而在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模式下,一般實行職權詢問制,即以法官為主,當事人為輔的詢問方式,法官職權較強,是否採取交叉詢問完全聽憑法官的自由裁量;二戰後的日本,則在大陸法系的基礎上借鑑英美法系,形成了審判長指揮下進行交叉詢問的混合式質證模式。

應該說,當事人主義質證模式反映了質證的本質,體現了司法民主,因為在當事人主義質證模式下,當事人是質證的主體,當事人的行為引發質證活動的展開,使整個質證程式顯得更有活力。但在職權主義質證模式下,法官主持質證,顯然效率較高,但難以調動質證主體的積極性,其質證質量是值得懷疑的。

而我國的質證模式,傳統上是一種「超職權主義」的模式,法院包攬證據的收集調查任務,當事人舉證成為一紙空文,根本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質證制度:庭審方式具有明顯的糾問痕跡,法院調查和辯論的內容、順序、起止和方法等均由法院主宰,這不利於案件事實的調查認定,極大地損害了訴訟的民主性,助長了法官專橫,有損法院形象;由於重複調查,導致訴訟效率降低等。因此,有必要改革我國傳統的質證模式。

改革我國質證模式的目標,筆者認為,應當是一種「當事人主義為主,職權主義為輔」的程式模式。因為只有這種模式,才能吸收當事人主義交叉詢問的優點,同時又能克服訴訟拖延的弊端,真正實現我國質證程式的公正與高效。

第二,完善審前準備程式,實現當庭質證、認證。

當庭質證具有以下好處:提高庭審效率,強化庭審功能;增加庭審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提高法官素質,促進廉政建設。而當庭質證這些「好處」的實現,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在傳統庭審模式下,缺乏庭前準備,當事人證據「突襲」頻繁,對當事人庭審中丟擲的新證據,對方當事人很難當即辨認,更無從進行「質證」,這不僅影響了訴訟效率,更導致了極大的訴訟不公。

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審前準備程式,就提上了議事的日程。

事實上,審前準備程式作為各國普通規定的制度,在法國體現為「事前程式」,在德日體現為「整理爭點程式」,在英美則主要表現為「證據開示制度」,它因各國訴訟模式的不同而各有特色。其中,英美型的審前準備程式體現了當事人主義的濃重色彩,在訴訟中當事人處於主導地位,審前準備是當事人為在**審理中作全面充分的展現而作的準備,法官在此階段只具有監督和管理的職權,不能調查收集證據,無權進行實體性審查,其目的在於防止當事人以突襲方式取得勝訴判決,使雙方始終處於平等抗的地位,同時明晰爭點,簡化法庭審理,使雙方無爭議部分不再進入法庭。相比而言,德日的「整理爭點程式」賦予法官較大的權利,職權主義色彩較濃;而法國的「事前程式」則體現了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的結合,是保障當事人自由處分權利和法官適當介入管理較好結合的典範。

因此,我國審前準備程式的設計,應當考慮訴訟模式的特點,既然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總趨勢是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方向發展,那麼這在審前準備程式的改革中也應體現出來。

筆者認為,我國應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審前準備程式,改變「一步到庭」的誤區;堅持「訴訟公正」、「訴訟效率」和「價值均衡」原則;建立證據開示制度,實行證據適時提出主義。在庭審之前,當事人雙方應當毫無保留地向對方展示己方擬用於庭審辯論的證據材料,以便於對方進行必要的防禦準備;同樣,對方的反駁性主張與證據也應在庭審之前向對方展示,以求真正實現訴訟的「平等武裝」。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的,則承擔證據失效的後果,這些都是為以後的庭審質證做準備。

因此,只有成功地構建我國的審前準備程式,真正意義上的當庭質證才能實現。

第三,削弱法官職權,庭前法官與庭審法官相分離。

由於我國法官享有的調查取證權,違背了當事人舉證的原則,破壞了庭審結構,是一種超職權主義的體現,在實踐中也產生了很多問題,因此,應予限制甚或取消。同時,庭審中法官的職權也不宜過強,它應保持一種不偏不倚的消極中立狀態,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庭審質證的順利進行。

在我國,由於庭前法官有權進行審查活動,容易形成先入之見,這極易影響它在庭審中的中立態度。因此,有必要把庭前法官與庭審法官相分離——庭審法官負責審判,庭前法官僅

有程式性審查權,不進行實體審查,這有助於防止法官先入為主、庭審質證流於形式的弊端。實踐中,一些法院實施的審前準備程式與庭審程式相離的改革(即成立立案庭,實行大立案),就是一種有益的探索。

第四,確保證人出庭,構建交叉詢問機制。

當前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諸如證人權利保障體系不完善,經濟補償很難實現,個人安全無法保證,證人作證的後顧之憂難以解除;沒有強制作證制度,證人拒證的後果不明確;證人作證的意識差,社會的法律氛圍尚未形成等等,這都極大地制約了證人的出庭作證。而證人不出庭作證,由此產生的惡果,就是對證人證言的庭審質證難以實現。即使證人出庭了,對採取何種作證方式、如何安排詢問證人的順序,也含混不清、甚為紊亂,交叉詢問機制不健全。

因此,有必要加強和完善我國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健全證人權利保障體系,設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加強對證人的移居保護和人身安全保護,做好對證人作證的經濟補償,賦予證人一定條件下的拒證權,設立有力的證人權利救助社會體系;另一方面,還要完善對證人作證的交叉詢問規則,確保庭審質證的科學、高效。

第五,完善庭審質證方式,健全庭審質證規則。

對任何證據,都應經過出證、審驗、質詢、辯證、確證等五大步驟,同時針對證人證言、視聽資料以及純粹的間接證據等難點問題進行質證;採用一質一證、分類歸納、綜合認證等多種手段,確保質證程式的科學與公正。

同時,確立我國的庭審質證規則尤為重要,因為在英美法系國家,「質證作為一種基本活動方式早已是不言而喻的了,加上其質證的法律要求也已具體細化為傳聞證據規則、反對誘導性詢問規則、意見規則、最佳證據等規則。因此,質證活動已被提公升為庭審原則或訴訟制度,被包含在直接審理主義和辯論主義之中了」。而在我國,應當確立相關性規則、非法人證排除規則、口供補強規則、傳聞證據限制規則、反對誘導性詢問規則和意見規則等六項規則,因為只有明確了質證規則,才有利於法官居中裁判,發現真實;有利於排除無證明力的證據材料,保證依法取證,依法認證,嚴格司法;還可以改變我國證據規則不完善的現狀。

綜上所述,只有完全落實上述一系列的制度與措施,才能克服我國傳統質證中的弊端,構築一套科學、合理、公正、高效的質證運作機制。

第9講庭審制度改革與訴訟程式的完善D

一 第一審普通程式的主要環節 一 原告起訴 二 法院審查受理 三 法院通知被告應訴5 15?四 被告提交答辯狀或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資格異議 15 30?五 審理前的準備 原告 委託 人 調查取證 舉證 閱卷 草擬辯論意見 詞 申請財產保全 追加被告 變更或追加訴訟請求 撤訴被告 委託 人 調查取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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