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和標識

2021-06-20 14:23:56 字數 1784 閱讀 7569

廣告與標識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原則與要求:

1 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對廣告標識有總的規劃和安排,廣告、標識是城市夜景照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必須符合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中對廣告、標識照明的要求。

2 應根據廣告、標識的種類、結構、形式、表面材質、色彩、安裝位置以及周邊環境特點,選擇相應的照明方式。

廣告、標識照明在夜景照明中起相當重要的作用,和建築物夜景照明是相輔相成的,因此應與夜景照明設計同步進行,否則既浪費能源又影響效果。

廣告、標識的種類、結構、形式很多,一般都需要夜間照明,照明應配合廣告、標識的內容為其服務。照明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要根據廣告的材質、形狀、位置和環境選擇相應的照明方式。

3 光色運用應與廣告與標識的文化內涵及周圍環境相吻合,應注重晝夜景觀的協調性,達到白天和夜間景觀和諧統一。

夜間照明時,廣告的文化內涵、傳遞的資訊需通過與周圍環境相吻合的、合理的照明光色運用才能達到最好的視覺效果,不同的文化內涵需要不同的光色去烘托。廣告、標識晝夜都在起作用,白天其外觀既要醒目又要與建築物及周邊環境很好地融合在一起;夜晚廣告、標識的照明應與周邊夜景照明效果相協調;同時夜晚廣告、標識的照明比其他夜景照明設施開啟的時間要長,因此尚需考慮廣告、標識的照明在單獨開啟時的景觀效果。

廣告、標識的照明應注重晝夜景觀的協調性,具有較好的白天、夜間景觀的視覺效果,達到白天和夜間景觀和諧統一。

4 除具有指示性、功能標識外,行政辦公樓(區)、居民樓(區)、醫院病房樓(區)不宜設定廣告照明。

行政辦公樓(區)、居民樓(區)、醫院病房樓(區),是人們辦公、休息、治病的場所,需要寧靜、休閒、舒適、安全的環境。具有指示性、功能性標識的照明在夜間是人們所必需的,而廣告照明易對居民樓形成光汙染,破壞了寧靜、休閒、舒適、安全的環境,因此不適宜設定。

5 應選擇高效、節能的照明燈具和電器附件;應選用顯色指數大於80、發光效能大於50lm/w的光源;自發光的廣告、標識宜選用led。

外投光的廣告、標識是被照亮的,應反映廣告、標識自身的真實色彩,因此需要選用顯色指數高的光源,且為節約能源需選用發光效率高的光源。

內透光、自發光的廣告、標識是通過內部光源使表面直接發亮,表現廣告、標識的內容,因此可選用相應顏色的發光二極體等低能耗光源。

6 廣告與標識照明不應產生光汙染,不應干擾通訊、交通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不應影響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為使廣告、標識發揮最大的廣告和標識效應,一般設定在交通便利、**量大、視野開闊的廣場、車站、碼頭以及街道兩邊的建築物上,而這些地方又是交通、通訊等各種公共設施交叉、集中的地方,因此必須防止光汙染和光干擾。

5.6.2 本條對廣告與標識照明標準作了下列規定:

廣告與標識是通過人的視覺而感受其內容和藝術效果,廣告與標識照明有外投光和內透光兩種基本方式,分別採用照度、亮度計量。在不同環境區域內,不同面積的廣告與標識照明的兩種基本方式,都應控制畫面的表面亮度與環境諧調,控制最大亮度,防止光汙染。

1 不同環境區域、不同面積的廣告與標識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許值應符合表5.6.2的規定。

表中不同環境區域的資料是按cie出版物《城區照明指南》no.136(2000)和《限制室外照明設施產生的干擾光影響指南》no.150(2003)制定的。各環境區域內的廣告標識照明的最大亮度不允許超過規定的最大值,否則將會破壞廣告與標識的藝術效果,形成光汙染而且浪費能源。在e1區不應設定面積大於10m2的廣告與標識照明,否則將會破壞環境效果。

2 參考北美照明學會的照明手冊,規定了外投光的廣告與標識照明的亮度均勻度u1(lmin/lmax)宜為0.6~0.8。達到這一標準時,可獲得滿意的視覺效果。

3 規定了廣告與標識照明的溢散光應控制在20%以下。

4 廣告與標識照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應符合本規範第7.0.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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