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標識製作合同 標識製作

2022-12-31 09:18:05 字數 1244 閱讀 6912

標識製作合同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室內燈箱製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內容:

乙方在規定時間內按設計方案和製作明細單(參照附件)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甲方委託的製作室內燈箱及三角桌牌產品任務。

二、製作要求:

乙方保證製作的產品、工藝、及材料達到技術標準。

乙方包工包料。

三、交貨時間、運輸方式、交貨地點

乙方在收到首付款後對物品進行加工,於( 年月 )日前將貨物 (送貨)到甲方指定地點

四、驗收標準

甲方按《 》和製作明細單驗收產品,並履行驗收手續。

五、合同金額:

1、經商定,製作施工費用為人民元 (大寫: )。

2、甲方自合同生效後預付乙方定金 % (即¥ 0元),乙方應提供實物樣品供甲方確認(包含成品數量、工藝細節等因素),在成品確認後、送貨前支付製作費用餘款的 (即¥ 0元)。

六、付款方式:

1,甲方以支票方式支付合同款給乙方

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正規合法的全額發票

七、合同商定之委託製作產品的具體驗收指標見附件 《標識標牌製作明細單》與《 》 ,附件與本合同共同生效。

八、甲方責任:

1、甲方必須按合同要求及時支付首款與尾款,如因此問題導致不能按時出貨或其他後果,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貨款按照合同規格延誤一天支付,乙方按總貨款的3‰收取甲方滯納金。

九、乙方責任:

乙方根據《 》的要求,實施工程製作,如有與方案不相符的地方,乙方有義務及時與甲方溝通,並得到甲方同意認可後方可製作。

乙方根據合同規定所需,按時按質完成標識標牌的製作,並達到甲方所指定的要求。

乙方所製作標識標牌如有質量問題,包括材料、尺寸、顏色不符合等問題,乙方必須無條件重新製作並按規定日期交貨,由此所產生的重複加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並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誤工、運費等相關損失,即賠付合同金額的5%給甲方作為賠償。

乙方如因自身問題導致延期交貨,不得超過三天,如超期乙方應承擔因此給甲方所帶來的一切損失。

本合同一旦簽定,甲乙任一方若單方面無故解除合同,則解除合同方應支付本合同金額的30%作為賠償給被解除合同方。

十、合同簽約當日生效。

十一、未盡事宜,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十二、此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簽字日期簽字日期:

附件1製作明細單

廣告標識製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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