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事故管理制度 正式版

2021-06-19 17:47:52 字數 4055 閱讀 928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裝置是生產力的主要組成部分,裝置發生事故將破壞生產正常進行。因此,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都必須高度重視,搞好裝置管理,做到防患未然,儘量減少裝置事故的發生,不斷提高裝置的使用壽命和經濟效益。為使裝置事故管理制度化,並及時從事故中吸取教訓,依據公司裝置事故管理辦法,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裝置事故由裝置組負責管理。

第三條組織事故後的裝置搶修,主持裝置事故分析,制定和監督執行防止裝置事故的措施,提出事故處理意見並進行事故統計和上報。

第二章裝置事故的定義區分和等級劃分

一、 裝置事故的定義:

凡正式投運的裝置,在使用過程中造成裝置零部件非正常損壞,使生產突然中斷或造成能源**中斷而使生產突然中斷,降低效能等的狀況稱為裝置故障。

二、 不列為裝置事故的情況:

1、因裝置(含建築物、構築物)技術狀況不好而安排的臨時檢修。

2、 在生產過程中裝置的安全保護裝置正常動作,安全件損壞,時生產中斷但未造成其它裝置損壞者。

3、 生產工具,易損件正常使用損壞的,如皮帶運輸機皮帶等由於正常使用因老化等非人為損壞使生產中斷。

4、 生產工藝事故。

5、 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三、 裝置事故等級劃分:

1、 特大裝置事故。由於裝置事故造成裝置修復費在二十萬元及以上者為特大裝置事故。

2、 重大裝置事故。

(1)裝置事故的裝置修復費在五萬元至二十萬元

(2)主要生產裝置發生事故使主要生產系統停機十六小時以上者。

3.一般裝置事故:凡達到以下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裝置事故。

(1) 由於裝置事故造成的裝置維修費用在五千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者。

(2) 主要生產裝置發生事故使主要生產系統停機四小時以上十六小時以下者。

4、裝置故障(含小事故)

凡因裝置原因使生產系統停機時間在三十分鐘以上,但又不是一般裝置事故條件;或單機停機時間在乙個小時以上四小時以下者,均為裝置故障。裝置故障會使生產中斷,並發生裝置修復費用,因此,也應納入裝置事故管理範圍。

第三章裝置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一、 裝置事故搶修:

裝置事故由發生事故的單位組織搶修或檢查調整;一般裝置事故由機動部組織搶修;重大及以上裝置事故由廠主管領導組織有關單位搶修。參加搶修的單位和個人要統一指揮,不得互相推諉。對由於搶修不力,。

使事故進一步擴大的責任者應視同事故責任者一併追究處理。

二、 裝置事故的現場處理

1、 事故發生後,應保護現場。操作工人應立即報告分廠值班領導和維修人員,由分廠值班領導組織人員進行搶修並匯報主管領導,到現場檢視,記錄現場情況和初步檢查分析事故原因,在未作出確定結論前,任何人不得改變現場。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擴大和蔓延。

2、 在事故嚴重影響生產或危害人身,裝置安全時,操作人員可直接上報主管廠長,由主管廠長組織相關人員等到現場商定裝置搶修方案。

三、 裝置事故分析;

裝置事故發生後,要立即組織事故分析,在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必須做出處理決定,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一般裝置事故分析會由分廠裝置組組織,事故班段長、維修段長、主管領導參加;重大以上裝置事故分析會由主管廠長主持。事故分析會的主要內容是對事故原因,事故責任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防範搶修措施。

做到事故原因不明、責任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不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不落實部放過。

四、 裝置事故的處理

根據事故的原因和責任,按裝置事故獎懲條件,由事故班組,工段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由分析會成員共同協商,廠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裝置事故的統計於上報

一、裝置事故統計:內容包括事故的次數,事故時間,事故損失費。統計資料必須如實記錄和準確統計。

1、 事故次數統計一般按生產中斷的次數計算。如果一台裝置發生事故,修復開機後還沒有達到正常生產,在同一部位又發生事故,後一事故應認為是前一事故的繼續,只記事故一次。事故時間和損失費則要累計計算。

2、 事故時間統計:

(1) 一般按裝置停機到裝置具備恢復生產條件之間的時間計算。

(2) 有備用裝置的裝置事故時間為:事故裝置停機到備用裝置開機之間的時間。

(3) 動力裝置發生事故引起系統停產,其事故時間的計算為:波及的主要生產裝置停機的累計時間。

3、 事故損失計算

裝置事故損失包括裝置修復費和減產損失費。裝置修復費為修復或更換損害裝置發生的材料,備件、人工及管理費用等。裝置損害嚴重無法修復的,其事故損失費為該裝置的固定資產值。

減產損失費為:單位產品(半成品)利潤乘以減產數量。政策性虧損產品可不計減產損失。

計算公式為:

裝置事故損失費=單位產品利潤×小時計畫產量×影響生產時間(小時)+裝置修復費。

計算減產損失時,如生產任務不足,應按年平均小時計算產量計算,如非單一產品應按平均單位產品利潤計算。

4、 由於一台裝置發生事故造成其它裝置停產時,其減少損失應為全部停產裝置減產損失的總和。

5、 裝置故障(含小事故)應進行停機次數和停機時間的統計。

二、 裝置事故的上報:

1、 特大和重大裝置事故發生後,要在24小時內向公司機動部報告事故簡要情況,在事故裝置修復後兩周內由機動部提出「特大(或重大)裝置事故報告書」一式四份,經主管廠長批准有關人員簽字並加蓋公章,上報公司,交事故單位乙份,機動部存檔乙份。

2、 一般裝置事故發生後,在裝置事故修復後兩周內由事故工段提出「裝置事故報告單」一式三份,經分廠審批後,裝置組乙份備案,事故工段乙份,分廠存檔乙份。

第五章裝置事故管理獎懲制度

一、 獎懲範圍:

凡本廠生產裝置、工業爐 、建築物等造成事故,要根據情節輕重及損失大小給以懲罰;對防止事故發生和在事故搶修過程中有突出貢獻者,要給予榮譽或物質獎勵。

二、獎勵條件:

1、 對提前發現異常現象,避免重大以上裝置事故發生者。

2、 對重視安全教育,加強裝置管理,執行計畫檢修及及時排除裝置隱患,保證裝置安全執行,裝置利用率高,全年無重大以上裝置事故的單位和領導,應給與獎勵。全廠全年無重大以上裝置事故,應對裝置組給予獎勵。

3、 裝置事故發生後,能積極參加裝置檢修,做到迅速排除事故,恢復生產,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均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給有重大貢獻者重獎。

三、 懲罰條件和懲罰標準:

嚴格遵照分廠《經濟責任考核制度》執行。

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 由於制度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者。

(2) 對職工不進行教育,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而上崗操作造成裝置事故者。

(3) 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作業,造成裝置事故者。

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追究操作人員的責任。

(1) 違章操作造成裝置事故者。

(2) 玩忽職守,擅離崗位造成裝置事故者。

(3) 違反勞動紀律,無證操作或不經允許,擅自操作造成裝置事故者。

(4) 在發現有關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下,不立即報告,也不採取措施造成裝置事故者。

3.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1) 裝置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者。

(2) 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破壞現場,阻止調查,甚至嫁禍於人者。

(3) 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事故擴大者。

(4) 造成重**生裝置事故者。

4. 裝置事故發生後,事故責任者能如實提供事故原因,積極參與事故分析,並從中吸取教訓者,可減免處分。

第六章裝置事故防範措施

1、 所有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後發給操作證方可上崗。各工段要有計畫的對職工進行技術和思想教育,提高職工的技術素質,加強職工責任觀念。

2、 各工段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裝置安全操作規程,裝置維修保養規程和裝置檢修制度,並嚴格執行。

3、 檢修週期和檢修計畫不經分廠同意不得隨意變動,並認真搞好裝置的臨時檢修。

4、 為減少裝置事故搶修時間,除易損件按定額儲備外,對關鍵備件(一般稱事故備件)也應儲備,並預先做好裝配、研磨工作。對發生事故較多,難以修理的配件,要盡可能做到部件更換。

5、 逐步實現裝置動態管理,對重點裝置要開展狀態檢測和故障診斷,做到事故報警和與預知性維護修。

6、 開展預想事故和事故處理演習。對某些經常發生事故的要害裝置,要定期開展事故處理演習,以提高工作人員處理事故的應變能力。

7、 各工段可根據本《制度》制定本工段具體的實施細則。

8、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裝置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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