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

2021-06-19 10:30:49 字數 980 閱讀 5940

必然支付加班工資有幾種情況

必然支付加班工資的兩種情況:

第一是必須支付的情況,又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後延長工作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加班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勞動者同意,二是單位批准,三是符合法律規定(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為了公益,或緊急情況危及生命安全的情況除外)。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應該支付不低於150%的工資。

二是節假日必須支付的情況,節假日加班的包括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等,這幾個節假日安排加班,單位應該支付員工300%的工資,且不存在調休的情況。

選擇支付的情況是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這種加班單位依法是應該安排補休,在補休不能的情況下,才支付200%的工資。依該規定,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工資單位有選擇權。一般來說單位會優先安排補休,依該法的精神,也是優先安排補休,勞動者的休息權和健康權還是排在第一位。

這裡應該注意的是單位的主動權問題,雖說法律還是比較傾向補休,但實際中何種選擇優先還是在單位。但是如果單位不做出安排,則勞動者是否有提示的義務?該安排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時限,按理解,只要是符合前面提到的加班的三個條件,則在勞動合同期內都應該是有效的。

在單位沒有明示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提示,特別是在勞動者離開單位時,應該提示,如果在這種時候單位還是不給予安排補休,或者不支付相應對價的加班工資,則勞動者是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資。有些勞動者想著不聲不息的在離開單位後再索要加班工資,這樣可能被視為漠視放棄,回頭主張很難得到支援。

二、加班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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