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計件工資還應支付加班工資嗎

2021-06-16 03:26:38 字數 549 閱讀 2188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超過此法定勞動時間以外的勞動,都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應該獲法支付加班工資。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可見,在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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