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工資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2021-03-03 23:20:16 字數 1337 閱讀 4581

個性化一對一輔導專家

個性化一對一輔導專家【案例分享】

計件工資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案情簡介

李某在一家私營服裝企業從事縫紉工作,公司對縫紉崗位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

制和計件工資制度,規定職工輪班作業,每做好一件服裝發給工資20元。李某一般每月工資為1200元左右,效率高時可以得到1600元左右。

10年3月,公司由於需要趕製一批時裝,在李某已經達到規定的工作時間的情況下,

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安排李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過後,公司以李某每月工資1200元為基數,折算出其平均小時工資標準,並據此向其發放加班工資。李某覺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為在加班期間,她急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與平時最高相仿,因此她認為公司應該以每月1600元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或者至少以平均月工資

1400元為基數。

為此,李某向有關機構諮詢,希望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應該如何確定她的加班

工資計算基數。

法律分析

關於計算加班加點工資的基數問題,原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作了明確規定: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崗位,計算和支付加班工資的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計算和支付加班工資的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李某所在公司對李某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制度,但是在發放加班工資時,卻改為按照計

時工資制度計算,已是錯誤;而且在確定計算基數時,不顧李某工作效率的實際情況,以

其效率較低時的工資收入為基數,變相減少其加班工資,更是錯上加錯。正確的做法是,根據李某在加班期間的實際產量,按照計件單價20元/件的200%的標準,向其支付加班

工資。個性化一對一輔導專家

個性化一對一輔導專家【讀者提問】

不辦理交接是否可以暫扣工資

讀者提問:

您好,我公司一員工申請離職後,與部門負責人口頭約定離職時間為9月初,離職後至今一直未按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及歸還公司物品,**也聯絡不上。請問,是否可以暫扣

9月份的工資,直到他按公司規定辦理完離職手續後,再補發?

無憂解惑:

1、《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2、因此,員工不辦理工作交接,公司可以不支付補償金,但不能不支付工資,否則將承擔剋扣工資的處罰後果。

3、在操作中,可以傳送書面通知給予到員工,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並在辦理的同時進行結算,現金支付工資及其他費用。若員工不來,實際起到了暫扣工資的效果。

計件工資制度與加班工資

高某是某公司的員工,從事的具體工作是產品加工,公司對產品加工生產線的員工實行計件工資,公司對產品加工生產線的員工實行計件工資制度,根據工作量計發工資待遇,高某的工資待遇也因此按每月產品加工量計算領取。合同履行期間,公司因產品訂單不均勻,生產任務時緊時鬆,既有工作量安排不足的情況,也有要求員工在正常工...

實行計件工資還應支付加班工資嗎

勞動法 第36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超過此法定勞動時間以外的勞動,都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應該獲法支付加班工資。原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13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

計件工資細則

維修公司烏拉蓋河專案部績效分成方案 一 修理班組 1 修理班組與公司的利益分成是5 5,即公司與修理班組平分工時,公司承擔17 的增值稅,並負責工人的食宿,伙食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2 工具屬於公司借予個人的,如發現丟失則個人需在不耽誤生產的情況下按價賠償。3 班組成員要保留好 維修車輛明細表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