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加班工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1-06-26 23:56:37 字數 1966 閱讀 496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檔案

新人社發〔2009〕8號

關於加班工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行辦、集團公司、**駐疆各單位:

為規範用人單位的加班工資支付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原勞動保障部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對有關問題予以明確,請遵照執行。

一、 加班工資支付

(一)標準工時制的加班工資支付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1、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加班的,應當依照標準工時制的加班工資支付規定,分別按照不低於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加班工資支付

對依法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安排其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且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依照標準工時制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支付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依照標準工時制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支付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三)不定時工作制的加班工資支付

對依法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四)部分公民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支付

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單位組織公益活動或照常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

六、星期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則應當依照標準工時制的休息日加班工資支付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古爾邦節、肉孜節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按規定過這些節日的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照標準工時制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支付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其他勞動者在古爾邦節放假1天期間工作的,應當依照標準工時制的休息日加班工資支付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五)非全日制人員的加班工資支付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

二、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

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計薪天數為21.75天,據此,職工的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三、 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勞動者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

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專案不屬於加班工資基數的,從其約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於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用人單位沒有集體合同、工資支付制度或者集體合同、工資支付制度均未規定的,按照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應支付的工資報酬確定,依照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 適用範圍

本通知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通知執行。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設立舉報**、定期檢查等方式,依法對用人單位加班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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