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導辦稅員制度意見

2021-06-18 21:12:17 字數 4011 閱讀 6695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為了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新型的徵納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和國稅總局有關「轉變服務觀念、創新服務手段、健全服務機制」的總體工作部署,經研究,在本市試行倡導建立辦稅員制度。現就有關事項提出若干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倡導建立辦稅員制度是稅務機關按照「誠信服務、公正執法」的理念,實現由文明用語、微笑服務等形象工程向提公升納稅服務質量的實質性轉變。通過倡導建立辦稅員制度,對辦稅人員實施涉稅業務培訓,依託辦稅員與企業協同構建「高效、方便、快捷」的辦稅機制。同時,以辦稅員作為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服務的切入點,落實依法納稅申報的企業法人代表責任制下的具體辦稅人責任,有序拓展稅企之間的溝通聯絡。

二、總體目標

在完善和規範稅務機關內部各類涉稅事項辦理程式,以及促進辦稅員基本掌握各類涉稅事項辦理技能的基礎上,強化涉稅事項辦理過程中納稅人申辦和稅務機關受理的職責,實現徵納雙方互動,提高辦事效率。

三、實施原則

(一)協商自願原則。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大力倡導,加強協商,爭取配合,促使納稅單位自願設定辦稅員。

(二)免費培訓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自行或委託具有資質的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對辦稅員進行各類涉稅事項的初始培訓或後續培訓,培訓費用(不包括食宿費)暫由稅務機關承擔。

(三)積極穩妥原則。倡導建立辦稅員制度是一項涉及面非常廣的工作。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服務物件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規劃,確定工作重點,突出示範效應,積極引導,穩步推進。

四、管理內容

(一)辦稅員的概念

辦稅員是指受納稅單位指派、聘用或委託,參加稅務機關自行組織或委託組織的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為納稅單位辦理各類涉稅事項及可以在有關涉稅文書、證件上簽名、蓋章的人員(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企業法人簽字、蓋章的除外)。

(二)辦稅員的基本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能遵從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

3.具有一定的稅收、財會及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從事財務、會計工作。

(三)辦稅員的設定

1.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倡導,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設定辦稅員,同時,填報《辦稅員培訓報名表》(見附件一)。

2.辦稅員由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負責人提名,經主管領導同意後產生。

3.納稅單位根據需要,可設定1名或1名以上辦稅員;也可委託具有資質的註冊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四)辦稅員的職責

辦稅員辦理涉稅事項時,必須正確履行辦稅員的職責。

1.接受稅務機關自行組織或委託組織的初始培訓、後續培訓及日常輔導。

2.依法準確及時辦理納稅申報業務,並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

3.負責對納稅單位稅款解繳情況進行跟蹤,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辦理申請印製稅務發票手續和領購稅務發票,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發票的使用、保管等工作。

5.依照規定辦理其他涉稅事項。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行使納稅人的權利,承擔納稅人的義務。

(1)權利: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要求保守秘密的權利;依法申請減、免、退稅的權利;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控告和檢舉的權利;受尊重的權利;依法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稅款並受補償的權利;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開設銀行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依法設定賬簿;依法報送財會制度;依法保管財會核算資料;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依法解繳稅款;依法實施發票管理;依法使用稅控裝置;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辦稅員的培訓與考核

1.市局負責統一制定辦稅員培訓大綱、統一試卷、統一考試時間、統一批卷;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根據培訓大綱組織實施辦稅員的培訓工作。

2.各區縣稅務局、、考試(培訓期一般為兩天,出口退稅培訓另增加兩天、共4天)。

3.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培訓、考試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同中介機構簽訂「購買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為促進社會中介機構不斷提高培訓質量,主管稅務機關可跨地域擇優選擇服務好、信用優的中介機構作為委託物件實施培訓、組織考試。

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可向接受培訓的辦稅人員和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發放意見徵詢表,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培訓質量的檢查和監督。對服務不到位,培訓質量差的社會中介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取消購買服務協議。

4.根據《辦稅員培訓報名表》,納稅單位辦稅員參加稅收業務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可取得由培訓機構核發的《培訓合格證明》(見附件二),憑該證明可獲取由稅務機關核發的《辦稅員聯絡卡》。

5.納稅單位確定的辦稅員人選,凡有助理會計師以上或其他中級以上經濟類資質證書的,或已經取得《出口退稅業務培訓證》的,可憑證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或換取《辦稅員聯絡卡》。

6.鑑於出口退(免)稅業務的特殊性,出口企業辦稅員參加培訓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安排,到指定培訓點培訓。

(1)初始培訓由稅務機關指定培訓機構進行,對生產企業辦稅員的後續培訓由主管徵稅稅務機關組織實施;對外貿企業辦稅員的後續培訓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組織實施。

(2)出口企業辦稅員通過出口退稅業務初始培訓考核的,可憑《培訓合格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辦稅員聯絡卡》。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辦稅員聯絡卡》內「出口退稅專頁」上加蓋印章,對該頁蓋有印章的方能辦理有關退稅業務。

各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及時將出口企業辦稅員相關資訊傳遞到負責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

(六)辦稅員的管理與制約

1.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辦稅員日常辦理涉稅事項、後續培訓等情況,在《辦稅員聯絡卡》上做好相應記錄。

2.辦稅員能依法履行辦稅事項工作職責,並在辦理涉稅事務中作出顯著成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建議納稅單位給予必要獎勵。

3.培訓人員經考試不合格的,可以申請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建議納稅單位重新考慮人選。

4.辦稅員未能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其糾正;未能糾正的,建議納稅單位予以更換。

(七)辦稅員證件的管理

1.《培訓合格證明》和《辦稅員聯絡卡》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製。《培訓合格證明》由各培訓機構發放,《辦稅員聯絡卡》由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負責核發。

2.取得《辦稅員聯絡卡》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收回原核發的相關證件。

3.辦稅員在辦理購票等涉稅業務時,必須出示《辦稅員聯絡卡》。《辦稅員聯絡卡》僅限於辦稅員本人使用,不得轉借、塗改。如有遺失,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經審核後予以補發。

4.辦稅員調離辦稅員工作崗位,或稅務機關認為需****登出手續的,由納稅單位負責向辦稅員收繳《辦稅員聯絡卡》,並交主管稅務機關****登出手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倡導建立辦稅員制度是市局以「****」重要思想為指導,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為宗旨,經過深入調研後,從維護廣大納稅人權益出發提出的一項深化納稅服務的創新舉措。各級領導務必對此高度重視,在著力提高各級稅務人員思想認識、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的同時,採取有力措施,積極推行辦稅員制度,夯實稅收徵管工作的基礎。

(二)加強宣傳。倡導建立辦稅員制度是一項全新工作,對內對外均應做好宣傳發動和解釋工作。要從加強服務、維護權益、明確責任和完善徵管的角度,積極提倡和引導納稅人設定辦稅員,努力營造依法誠信納稅的良好社會氛圍。

對於暫時未設定辦稅員的納稅單位,應在納稅服務方面做到一視同仁。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辦稅人員的,必須按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三)組織實施。建立辦稅員制度,面廣量大,工作實施難度高。為此,各級領導務必統一思想,認真對待,抓緊落實。

在具體實施步驟上,可採取分納稅單位註冊型別、分行業,或按納稅單位信用等級類別等各種情況,分期分批組織實施,循序漸進,紮實工作,穩妥行事,逐步到位。

五、其他

1.辦稅員培訓大綱的編撰、印製、《辦稅員聯絡卡》及《培訓合格證明》的工本費由市局統一解決;培訓、考試費用由各分局列入預算解決。

2.各分局可根據本《若干意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貫徹實施辦法。在具體工作中如遇到難點、熱點等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3.本《若干意見》自文到之日起執行,市局原《關於印發〈出口退稅辦稅人員使用「出口退稅辦稅員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國稅進〔2004〕1號)同時廢止。

辦稅服務廳制度

總綱第一篇辦稅環境設定規範 一 辦稅服務廳區域設定 二 設施設定 三 視窗設定及崗位職責 第二篇視窗人員行為規範 一 崗前準備規範 二 接待規範 三 服備用語規範 1 規範用語範例 2 辦稅規範用語範例 四 著裝儀表規範 五 廉政自律規範 六 服務行為禁忌 一 服務工作紀律 二 服務語言禁忌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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