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制度期末複習意見

2021-06-01 05:36:04 字數 5289 閱讀 4899

5、論述題:答題時要求要點突出,分層次分斷落,並根據實際情況對答題要點進行適當論述。共2題,每題20分,此類題目佔全部試題的40%。

第二部分各章重點、難點輔導

第一章公務員的立法思想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於2023年4月27日通過,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二、公務員的立法宗旨

(1)規範公務員管理,提高機關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2)加強對公務員的依法監督,同時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3)為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提供制度保障;保證機關有效運轉,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公務員的範圍

一、公務員的定義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二、公務員範圍界定

按公務員法的界定,列入我國公務員範圍的機關工作人員大致是:

(1)中國共產黨機關的工作人員

(2)人大機關的工作人員

(3)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4)政協機關工作人員

(5)審判機關工作人員

(6)檢察機關工作人員

(7)民主黨派機關工作人員

三、正確理解公務員範圍的幾個問題

1、政黨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官檢察官列入公務員符合我國的憲法和司法實踐

2、法官、檢察官列入公務員範圍有利於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人事管理

3、群團機關工作人員不列入公務員範圍,有利於發揮其特殊的職能作用

四、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職能

1、研究制定公務員管理規範,組織公務員法律法規的實施工作;

2、對同級各機關公務員管理工作和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3、對某些管理實務實是組織協調;

4、對某些管理事務行使審核、審批權;

5、監督公務員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對違反公務員管理法律法規的現象進行糾正和處理。

第三章公務員管理的原則

一、對公務員的監督約束原則

公務員法通過下列措施來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約束:

1、明確公務員的義務和紀律,規範公務員的行為;

2、加強公務員考核,通過定期考核和平時考核,促進公務員不斷改進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3、確立懲戒制度;

4、規定了公務員的辭職辭退制度;

5、對公務員的迴避制度做規定;

6、公務員辭職退休後的從業限制。

二、對公務員的激勵保障原則

公務員法通過下列措施來加強對公務員的激勵保障:

1、明確公務員權利;

2、規定公務員獎勵制度;

3、在公務員職務晉公升上注重工作實績,鼓勵公務員在工作崗位上勤奮;

4、規定公務員的培訓制度,對公務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5、規定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和保險制度及退休養老制度;

6、規定公務員的申訴控告制度。

第四章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一、公務員條件

1、公務員條件的概念

公務員的條件是擔任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資格。

2、公務員條件的內容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十八周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公務員義務和紀律的關係

1、兩者的聯絡

都是為公務員所規定的,任何公務員都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分別是對公務員「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的規範。

2、兩者的區別

(1)二者強調的內容不同

首先,公務員義務主要是從正面提出的公務員「必須為」的要求,而公務員的紀律則是從反面提出的公務員「不得為」的要求;

其次,公務員義務更多的是從巨集觀的角度做出的規定,其具體內容比較抽象、概括;而公務員的紀律更多的是從微觀的角度對公務員的行為做出的規範,其內容比較具體,以便於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2)與公務員權利的關係不同

公務員的義務是相對於公務員的權利而言的,權利和義務都是相對的;而公務員紀律則沒有這層與公務員權利的對應性。

第五章職務與級別

一、職位分類的含義

職位分類,通常是根據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等進行分類。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側重職位的職務、職責與職權。

二、職務序列

1、公務員領導職務系列是各類公務員的共有職務系列

領導職務的職務分為10個層次,分別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2、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系列

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系列的職務層次有8個,分別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第六章錄用

一、公務員錄用的基本原則

1、公開原則:主要是指錄用公務員必須面向社會,公開招考。

2、平等原則:公民報考公務員的法律地位平等。

3、競爭原則:在全社會範圍內公開進行,公開競爭。

4、擇優原則:報考者能否錄用,完全取決於本人的政治、業務素質。

二、公務員錄用的標準

德才兼備,二者得兼,不可偏廢。

第七章考核

一、公務員考核的內容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的是公務員的是工作實績。

二、公務員考核的基本原則

(1)全面考核和重點考核相結合原則

(2)客觀、公正、公開、民主的原則

(3)分類考核的原則

(4)考用結合的原則

三、公務員定期考核結果是如何評定和使用的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公務員的考核結果的等次與公務員級別的晉公升. 工資待遇的調整密切相關,具體為:

(1)公務員連續3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5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公升一級。

(2)公務員連續2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3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公升職位的資格。

(3)公務員在現任職務任期內,年度考核連續2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公升乙個工資檔次。

(4)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檔次的,以其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為標準,發放1個月的獎金。

(5)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降職。降職後,其職務工資就近就低套入新職務工資檔次。其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不降低原級別;原級別高於新任職務級別的,降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端別,並執行對應的級別工資。

連續2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規定予以辭退。

第八章職務任免

一、任職與免職的概念

任職是指任免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法定程式,任命公務員擔任某一職務。

免職是指任免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法定程式,免去公務員擔任的某一職務。

二、委任制公務員的免職情形

(1)公務員職位發生變化,承擔了新的職責,應當免除去原任職務;如:輪換、輪崗或者轉任的,晉公升或者降低職務的等;

(2)因各種原因公務員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免去所任職務;如:退休的、離職學習連續一年以上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連續一年以上的等等。

三、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兼職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能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把握:

(1)對公務員在機關內兼職沒有作出限制。

《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在機關內兼職未作限制,並不是說公務員在機關內可以隨便兼職,兼職越多越好。相反,對公務員在機關內兼職也要作出規範,並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2)對公務員在機關外兼職作出適當限制。

公務員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機關外兼職,比如兼任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某些職務,但必須要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九章職務公升降

一、職務公升降的概念

職務公升降即職務的晉公升和下降。

公升職,就是根據機關工作需要和公務員本人的表現,由較低的職務公升任較高的職務。

降職,就對不稱職的公務員,依一定的程式,降低原有的職務,由較高的職務任較低的職務。

二、逐級晉公升和破格、越級晉公升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晉公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公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公升職務。」

1、逐級晉公升,是指按照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序列順序由下至上提任職務。

2、破格晉公升,是指在晉公升時適當放寬資格方面的要求,如放寬工齡、基層工作經歷、文化程度、任職年限等方面的資格要求。

3、越級晉公升,是指按照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序列順序跨越乙個職務層次晉公升職務。如由副科級職務直接晉公升副處級職務。

對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者在工作特殊需要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破格晉公升或者越級晉公升,這是在公務員晉公升中講台階與不講台階、講資歷與不講資歷的辯證統一,是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培養選拔年輕幹部的需要。破格晉公升和越級晉公升應當按管理許可權和一定的程式報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以維**律的嚴肅性,防止主觀隨意性。

「特別優秀」、「工作特殊需要」,是原則性規定,實際工作中,情況比較複雜,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三、降職條件

降職是一****任用方式和任用行為,既不是一種行政處分,也不是一種懲戒手段。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式降低乙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十章獎勵

一、公務員獎勵制度的原則

我國公務員獎勵制度的基本原則,既符合世界各國獎勵制度通用的一般原則,又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體現了我國幹部獎勵制度的特點。具體講,這些原則有:

(1)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2)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3)獎勵個人與獎勵體積並重的原則

(4)定期獎勵和及時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5)有錯必糾的原則

二、公務員獎勵的種類

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並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十一章懲戒

一、處分和含義及條件

處分是公務員違反紀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一種懲戒形式。公務員法第55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二、處分的種類及期間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第十二章培訓

一、公務員培訓的種類、內容

國家對公務員實行規範化、制度化的培訓。

公務員制度講座期末複習 開卷

08秋開放教育行政管理專科 公務員制度講座 期末複習指南 第一部份期末複習重點範圍 第一章公務員法的立法思想 一 重點掌握 1 我國公務員法的立法宗旨。p4 第二章公務員的範圍 二 重點名詞 公務員p25 第三章公務員管理的原則 三 重點掌握 公務員管理的原則。p36 第四章公務員的條件 義務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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