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GS11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G12 11

2021-06-18 15:22:39 字數 1622 閱讀 808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適用於公司內生產、施工現場和人員。

第二章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範圍

第三條發放範圍:

(一)有強烈輻射熱或有燒灼危險的作業;

(一)接觸酸、鹼及腐蝕性液體、氣體的作業;

(一)在有觸電、電傷危險及傳熱性危險場地的作業;

(一)從事低溫、高溫、露天、強烈潮濕的作業;

(一)經常在有粉塵,特別骯髒場所的作業;

(一)在容易發生機械傷害場地的作業;

(一)在特殊要求防汙保潔場所的作業;

(一)在其他有毒有害危害健康的場所作業。

第三章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要求

第四條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崗位、標準和使用期限等,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按有關要求制定。

第五條不論生產一線員工(裝置操作、機械鉗工、電工、電焊工、 機修工、搬運工、水電工、表面熱處理工、質檢人員等)、學徒、二線員工(管理、工程技術、後勤保障等辦公人員),凡符合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要求的,一律發放,但屬於下列人員,須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一) 二線員工原則上不執行勞動防護用品待遇,但經常參加一線崗位勞動或定點勞動的,可按勞動的工種發放防護用品;

(二) 對臨時性混合作業或臨時性不固定崗位的工種,原則上仍按其原工種崗位標準執行,如確實不適應的,由部門、車間提出申請,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審批後方可發給舊防護用品備用,用後收回。

(三) 公司內工作調動時,涉及工種不符的,按調入或變動工種標準發放,對超過發放範圍的要**交庫;

(四) 因社會文明進步或工作臨時需要等特殊情況,需使用新的勞動防護用品時,由部門、車間提出申請,綜合管理部審批後,採購發放;

(五) 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把已領的勞動防護用品退交倉庫。

第四章勞動防護用品的計畫、審批

第六條綜合管理部根據上級勞動部門關於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第七條每年11月份,綜合管理部應根據公司員工總數、工種構成和市場**情況,編制出下一年度的勞動防護用品計畫,包括防護用品種類、數量、資金使用計畫等。

第八條綜合管理部要準確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情況,按時審批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

第九條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由**部負責。**部應根據公司勞動防護用品計畫,按時採購入庫。

第十條物資中心負責妥善保管,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台賬,準確發放,定期與綜合管理部核對,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一條部門、車間負責人負責下屬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領用審批和使用。

第六章勞動防護用品的領用、監督

第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安全生產和身體健康的防護品,要堅持合理使用,禁止濫用或不用。

第十三條綜合管理部有權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自身的合理性和使用的合理性。

第十四條綜合管理部有權對不按規定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解釋、完善並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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