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6-02 22:22:48 字數 730 閱讀 3785

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89)以及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礦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個人勞動用品在整個勞動保護措施中即是一項輔助性措施又是在勞動生產中不可缺少的防範性措施。做從業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2、各部門要高度認識發放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得以任何藉口違反發放使用規定。

3、採購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標gb,要求三證齊全。

4、倉管人員要做到保管到位、定期檢查、剔除過期失效的不合格用品。

5、倉管人員在嚴格掌握各工種勞動防護用品報損規定的基礎上,定期或不定期實核各種人數的前提下,保證每個崗位、工種的職工按時按量領取到適用的勞防用品。

6、必須為從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在操作時按規定正確有效地佩戴、使用。

7、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

8、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或逾期不發放新的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

9、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發給相同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10、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使用、維修等記錄,應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長溝煤礦

二o一o年一月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山東新公升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矸石熱電廠 熱電發 2016 號 山東新公升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矸石熱電廠 關於印發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的通知 廠屬各車間 部室 為進一步提高我廠幹部職工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上級要求,特制定 山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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