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6-02 22:20:38 字數 2791 閱讀 5460

1.1 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目的在於預防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它是強化勞動保護的一項重要輔助措施。為了正確發放和使用防護用品,特制訂本制度。

1.2 公司安技部門歸口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業務工作,並會同物資採供部門管好、用好勞動防護用品。

2.1 堅持「嚴控發放範圍,對應標準領用」的原則,應從嚴掌握,不得任意擴大範圍及提高標準。

2.2 發放勞動保護用品不屬於生活福利用品,員工必須在生產工作時使用,以達到防護目的。凡未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必予按章處理。

2.3 對於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種,應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如果工種相同,但勞動條件不同,應據實發給不同的防護用品。

2.4 管理人員除按規定領用勞動防護用品外,在參加生產勞動時,按下列規定發放:

a 跟班勞動的,發給與工人相同的防護用品;

b 經常參加勞動的,可發給必要的防護用品,但使用時間需適當延長;

c 短期頂崗或參加臨時性勞動的,可按具體情況,臨時供給防護用品,勞動結束後收回。

2.5 員工因公出差(在當年十月份起至次年三月份止)去東北、西北、華北地區的,可以借用棉大衣,返回後應及時歸還。

2.6 由於生產工作中遇到特殊情況,致使勞動防護用品未達規定使用期限,而已嚴重破損及無法修補的,應由個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分廠(分公司)、部門(以下簡稱部門)領導簽證,由安技部門審核與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才能更換和領用。

2.7 勞動防護用品應提倡節約使用,凡經過修補能起到防護作用的護品,可繼續發給員工使用,以延長其使用期限。

2.8 凡脫離生產工作崗位滿六個月(不含)以上者,所發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需相應延長。

2.9 員工在公司內部調動工作或變換工種時,憑勞動人事部門的調令,按新崗位的發放標準辦理領用、交還等手續。凡調離公司,或其它原因離崗的員工,須一律歸還所有借用或應交回的勞動防護用品。

2.10 對愛護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人和事,應給予表揚和必要的獎勵。對保管不善、不到期遺失勞動防護用品的,或者借用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歸還的,一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賠償處理。

3.1 經勞資部門列為在冊的各類工種工人,各級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及業務管理人員。

3.2 招工與調配進入公司工作的員工,原係在冊,因故調離,後又返回公司工作的人員。

3.3 退休、離休留用人員。

3.4 招收來自城市或農村的臨時工,應按有關規定發給勞動防護用品。

3.5 有關部門由於接待任務或業務工作需要,經安技部門專項核定留作備用的女工帽和其它護品。

3.6 外委培訓人員的勞防防護用品,一律由託管單位自行解決。

3.7 發放標準嚴格按照上級標準的規定貫徹執行,一般不得變動。如增加添新的工種,一般可比照相近類似的發放標準組織發放,確實不能解決的,報請上級領導部門核定。

4.1 發放程式

4.1.1 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含有關部門被核定備用的,下同)必須依照《勞動防護用品個人領用證》(以下簡稱《護品領用證》)填列的「工種及其發放品種和使用期限」規定,組織領用發放。

4.1.2 領用時應填製領料單(一料一單),經所在部門財務核算人員簽章後,連同《護品領用證》一併提交物資部門所屬倉庫,方可領用。

4.1.3 依從「單」、「證」兩全的要求,庫房人員按「單」備齊所需領用物品,並對於應該**的舊物記錄入「證」,然後點交發放。

4.1.4 防暑冷飲食品和防凍護膚物品,以及屬於第2.

5條所借用的棉大衣,其領料單一律由安技部門簽准領(借)用。冷飲食品由委託管理部門憑證發放,護膚物品由安技部門憑「單」發放,棉大衣由物資部門所屬倉庫憑「單」借用。

4.1.5 公司員工崗位變更勞動防護用品領用、交還手續,按照第4.

1.1條、第4.1.

2條、第4.1.3條規定辦理。

組織調動或其它原因離開公司的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護品領用證》的歸還簽收,統由物資部門所屬倉庫按序處理。

4.1.6 因工作或工程臨時需要借用特種護品,統一由安技部門簽准。有關部門在工作或工程完畢後,所借用的護品應作清理後及時歸還。

4.2 賠償辦法

4.2.1 勞動防護用品的執行賠償,統一由安技部門全責處理。

4.2.2 護品遺失一般由當事人提出報告,相關部門領導成員簽署審核意見,安技部門核定金額及填製收款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憑證核收賠償並予簽章作證。

物資部門所屬倉庫憑蓋有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憑證副本,對應登出《護品領用證》及颱卡上所列護品。

4.2.2.1 使用期限已到,又需交舊領新的勞動防護用品遺失,一律按該護品計畫單價的20%予以現金賠償。

4.2.2.

2 使用期限未到,護品遺失的賠償金額計算:按工種規定的使用月份數減去已使用的月份數,乘以該護品計畫單價折算成未到期月份的金額數,再加上計畫單價的20%合計予以現金賠償。

4.2.2.3 組織調動或其他原因離開公司、離崗的員工,發生護品遺失,均參照4.2.1.1、4.2.2.2條規定作出賠償處理。

4.2.3 有關部門因工作或工程臨時需要借用的特種護品,用後未及時歸還,經安技部門發出書面通知後,仍然逾期不執行的,應按所借用護品的計畫單價合計全數的20%計算賠償,並在借用人(或經辦人)工資中扣除。

一經財務部門扣款,現金不再發還。

4.2.4 公司內部調動工種調整護品和交還的多餘部分護品,經第二次催促,相關員工仍不辦理的,由安技部門發出限期調整和交還護品的書面通知,仍再逾期不辦理的,低值護品則以調動日期起算,按照第4.

2.2.2規定,作出賠償處理,高值護品則按照計畫單價全數賠償處理,賠款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後不再發還。

4.2.5 按工種規定所發的各種護品(含到期需交舊領新的)私自有價轉讓或向外**的,一經發現查實,須按該護品原價的一倍至二倍予以罰款,罰款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

4.2.6 若護品確非本人原因(如被盜竊或無法避免的因素等)發生的遺失及損毀,應經保衛部門或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後,可不予賠償並按規定補發。

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 事故,加強對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一.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範圍和原則 1.發放範圍 1 從事高溫 輻射低溫操作者.2 從事有燒 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3 從事散發毒性 刺激性 感染性等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4 從事腐...

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 事故,加強對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 一.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範圍和原則 1.發放範圍 1 從事高溫 輻射低溫操作者.2 從事有燒 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3 從事散發毒性 刺激性 感染性等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4 從事腐...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山東新公升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矸石熱電廠 熱電發 2016 號 山東新公升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矸石熱電廠 關於印發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的通知 廠屬各車間 部室 為進一步提高我廠幹部職工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上級要求,特制定 山東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