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3-04 05:03:18 字數 2097 閱讀 7793

為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事故,加強對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

一. 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範圍和原則

1. 發放範圍:

(1) 從事高溫、輻射低溫操作者.

(2) 從事有燒、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

(3) 從事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

(4) 從事腐蝕、潮濕或苦髒崗位操作者.

(5) 從事高空或溼式作業的操作者.

(6) 從事有可能受到電擊、電傷等危險的電氣操作者.

(7) 從事有強雜訊或可能令人窒息作業的操作者.

(8) 從事有磨損和油灰等汙染作業的操作者.

(9) 從事露天作業而必須在雨中堅持生產的作業者

(10) 凡是在嚴寒氣候中,從事露天作業邊疆時間超過4小時的作業者.

(11) 其他需要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作業者.

2. 發放原則:

(1) 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 嚴格招待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 得任意擴大發主和範圍和提高標準.

(3) 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准轉送、轉賣.

二、發放使用標準

1、發放、使用管理標準,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單位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2.新工種、新專案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3.基層幹部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4.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實習生、代培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品由實習單位提供,費用按協議規定處理.

6.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7.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手以舊換新.

8.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9.員工調出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律由單位收回;員工單位內部調動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片同時轉交新單位;工種變動時,原工種和新工種標準之間的差別按實際情況增減.

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職責

1.安全管理部門

(1)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款式、標準招待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根據國家、省、市行業規定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修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

(3)如發現質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權指令停止發放和退回。

(4)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領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

2、物資採購部門

(1)必須採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計畫採購需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方可採購。

3.材料**部門

(1)要認真按勞動防護用品標準、規格、款式、質量要求對入庫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標準不准入庫和發放。

(2)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總是時,要報安全管理部門及時進行處理。

(3)對庫內勞動防護用品要認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項。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勞動防護用品損壞。

4.財務部門

(1)按主管部門提出的季度勞動防護用品的預算計畫,及時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2)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專款專用臺帳。

5.其他部門

(1)人事勞資部門提供工種及人數,對改換工種人員辦理手續,並通知安全管理部門。

(2)技術部門負責新工藝、新工種認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四條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並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條****生產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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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了保護勞動者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而由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給個人穿 佩 戴的用品,是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 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 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