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6-17 21:39:39 字數 940 閱讀 2826

第一條為了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範圍:

(一) 有強烈的輻射熱、燒灼危險的作業;

(二) 有刺割、紋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三) 接觸有毒、放射性物質,對**有感染的作業;

(四) 接觸腐蝕性物質的作業。

第三條勞保費用及物資由財務室管理,財務室按年度核准其費用額度。

第四條生產負責人應按質、按量、按時採購符合安全要求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對於在生產中必不可少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向定點經營單位採購。財務部門建立入庫、出庫、領用、庫存賬、定期對賬物清點和檢查制度,對質次價高、不合格或失效的用品有權拒絕入庫;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加強監督檢查。

第五條防護用品的品種、規格和式樣和發放標準由公司生產部制定,應當以符合工種安全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第六條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准轉賣。

第七條嚴格控制計畫外發放,各部門因生產和工作特需,臨時要求增加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由各部門報告,安全領導小組審查同意,方能辦理領用手續。

第八條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和發放,涉及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對不按規定發放或作業時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要進行教育和處理,對由此而造成員工**(中毒)事故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一) 新員工必須經過**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分配上崗後,由公司通知財務部門按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二) 從事「一工多技」人員必須經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認可,按其主要工種發給防護用品,如確實需要,經報財務部門批准,按規定增加部分防護用品。

(三) 員工因缺勤(包括事假、病假、產假、工傷假等)或借外單位工作在3個月以上者,其防護用品順延使用期。

第一十條各崗位人員按規定正確穿戴和使用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瑞安市××××****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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