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規範下土地徵收制度分析

2021-06-18 08:55:37 字數 815 閱讀 2380

土地是人們賴以生存的資源,對於農村居民來說,失去了土地的農民也就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農民了,土地被徵收的人今後的生活如何保障,子女的今後生活如何依靠,都是很現實的問題,處理不好對和諧社會的穩定會產生消極影響。當然土地徵收對社會發展也有其積極意義。本文將從《物權法》的角度對現實中的土地徵收制度分析其進步性和存在的問題,以供讀者參考。

1物權法中土地徵收制度的進步性

1.1強調了土地徵收的公益性

土地徵收權的行使是對土地所有權的一種剝奪,是對所有權規則的一種破壞,只有出於公益目的才叫合理。商業性用地原則上是不應列入此範圍的。《物權法》則於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明確土地徵收必須是為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指明了土地徵收的前提條件。

1.2明確了財產所有權平等保護的理念

《物權法》明確規定,國家所有財產、集體所有財產、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這就表明《物權法》強調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這一點是我們探索中國土地徵收制度時應具有的前提理念。

1.3補償範圍有所擴大

我們驚喜地發現,物權法第四十二條關於補償範圍的規定中除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土地管理法》已經強調的補償外,還增加了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以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對農民來說,「家」就是乙個生長在土地裡的概念,目前仍有很多地區的農民以務農為主要謀生渠道。當逐漸失去土地,當腳邊的田地產量日益減少,由於缺少技術和學識,他們面臨的將是失地又失業的困境。

而一次到位的補償金只能讓他們坐吃山空,並非長遠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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