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清查制度

2021-06-16 23:31:40 字數 1640 閱讀 8205

公司財產盤點制度

1.總則

1.1. 目的

為加強財產使用、管理人員的責任,確保公司財產的完整和安全,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並特制定本財產盤點辦法。

1.2. 盤點範圍

本制度所稱財產盤點,係指採供入庫庫存材料的盤點。

1.2.1. 庫存材料:包括建工材料、燃料油脂、電線電纜、工具器具、勞保材料、裝置配件、五金材料、支護材料、其他材料。

1.3. 盤點方式

由採供部們會同財務部門於年(中)終時,實施抽查清點各一次。

2. 盤點人員的指派與職責

2.1.1 盤點人:盤點工作的執行者。由各採供部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2.1.2. 監點人:盤點工作的監督者。由財務部門指派主,負責監督、,並與盤點人進行分段核對和資料落實工作。

2.2. 盤點前準備事項

2.2.1. 盤點表,由財務部門準備。

2.2.2. 盤點期間已收到但未辦妥入帳手續的資產,應另行分別存放,並予以標示。

2.2.3. 其他要求:

(1) 資產的放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並置有標示牌/籤。

(2) 各項財產登記卡應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2.3. 年中、年終抽查盤點

2.3.1. 財務部門發盤點通知,並負責召集各部門的盤點負責人。

2.3.2. 年中、年終盤點,原則上應採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情特殊,無法辦理時,方可改變盤點方式。

2.3.3. 盤點時的注意事項:

(1) 監點人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於「盤點表」,並每一小段應核對一次,無誤後於該錶上互相簽名確認(若有出入者,必須重點)。「盤點表」一式兩聯,盤點人及監點人各存一聯,以備日後查核。

(2) 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彙總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採供部門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門,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2.4. 盤點報告

2.4.1.

財務部門應依「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送財務部門彙總轉呈總經理簽核。「盤點盈虧報告表」經總經理簽核完畢後,第一聯送資產經管部門,第二聯存財務部門作為帳項調整的依據,第三聯轉送總經理室。

2.4.2. 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門於盤點後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總經理核簽。

2.4.3. 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報表,年終時才以淨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餘,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2.5. 其他注意事項

2.5.1. 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對於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必須深入了解。

2.5.2. 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並須依時間安排提早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監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

2.5.3. 所有財產盤點均以靜態盤點為原則,盤點開始後應停止一切財產的進出及移動。

2.5.4. 盤點所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目均需完整填寫;若遇修改,均須經盤點人及監盤人簽認後始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

3.資產使用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者,應報送總經理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3.3.1. 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偷換或化公為私等舞弊者;

3.3.2. 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報准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3.3.3. 未盡保管責任或由於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損失或盤虧者。

4.附則

4.1. 本辦法由財務部制定後,呈公司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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