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2021-06-16 23:33:47 字數 5014 閱讀 1650

庫尉地區輸水隧洞工程二標

編制審核

批准葛洲壩新疆工程局(****)

庫尉地區輸水隧洞工程二標專案部

2023年4月24日

總則第一章、用電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二章、安全防護用品的作用與管理

第三章、高空作業的一般規定

第四章、低壓帶電作業

第五章、現場配電安裝及檢查

第六章、用電管理獎懲制度

總則第一條:為確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專案的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專案用電管理制度,望各部門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

用電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各部門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各部門管理人員必須以身作則,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按規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和執行維修操作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方可參加電工工作。

2.凡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領導批准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3.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電工工作的人員須經領導批准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4.供電工作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供電、安全、維修規程,發現違反安全用電並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裝置安全及重大隱患時應立即制止。

5.電氣工作人員應掌握觸電解救法

第一章、用電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三條:工作許可制度

電工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後,還應:會同專案部安全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裝置確無電壓;對專案部安全負責人指明帶電裝置的位置和注意事項。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裝置的執行接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專案部安全負責人的同意。

第四條:工作監護制度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後,專案部安全負責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它注意事項,專案部值班人員24小時輪流值班,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專案部值班人員),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變電所高壓裝置內;專職電工不得兼做其他工作;若因故離開工作地點,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代替;對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應向專案部安全負責人提出更改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

第五條:電器裝置安裝規則:

1.根據供電局和市政總公司的有關檔案規定,在安裝電器裝置中必須使用三相五線制來取代三相四線制,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分開使用。

2.必須採用兩級以上漏電開關,保護第一級漏電電流〈100毫安,動作時間〈0.1秒;第二級漏電電流〈動作時間〈0.1秒〉。

3. 保護零線或保護接地線時,其線路上不准裝有刀閘、熔斷器並多處做有重接地,所有的電器裝置外殼和人身所接觸到的金屬結構上都必須採取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

4.在同乙個供電系統中堅決不允許採用一部分保護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護。

第六條:在停電線路上工作防觸電的技術措施:

在停電發線路上工作防觸電的技術措施:

在停電線路上工作防止觸電的基本安全技術措施;

a 停電 b 驗電 c掛接地線

即「三措」,如沒有執行以上過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線路,不論是否有電均應視為帶電線路。

一、 停電:

線路停電工作須拉開以下斷路裝置:

1.與已停電工作的線路交叉的線路,如:停電施工的線路;在此線路上面且需栓線或掛線時,則該線路的斷路裝置應拉開停電;

2.斷開危及線路,停電作業的並行和同桿並架線路的開關和刀閘;

3.斷開有可能反回低壓電源的開關和刀閘;

4.與停電工作的線路同桿的路燈線和非電源的低壓線也應停電,確實不能停電的,應採取防止觸電措施;

5.注意防止誤停、漏停電源拉開刀閘,就檢查刀閘,開關位裝置、拉開開關、油閘應檢查,「切」、「入」或「通」、「斷」,標誌位置並採取防止誤動措施,如加鎖、栓開關把手等,跌落保險管應拉下,斷合重複保險器,應將正負管完全斷開;

6.**路施工人員自行斷開的開關或刀閘跌落保險器的上處應懸掛「禁止合閘」線路上有人工作的標誌牌,操作完後應將標誌牌取下,電纜頭杆掛有「電纜在試驗中,禁止攀登」標誌牌時不許在本桿上作業;

二、 驗電:

1.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要先驗電,驗明線路確已無電壓方可接地線。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並有專人監護,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合格專用的驗電器,驗電使用前應有自行檢驗;

2.同桿架設的多層線路驗電時應先驗低壓後驗高壓,先驗下層後驗上層;

3.聯絡開關、刀閘、自動空氣開關檢修時,應在兩側驗電在同一停電工作範圍無鄰近平行交叉的帶電線路時,經驗電掛好第一組地線後,其它地線掛接時可不再驗電;

4. 驗電時發現有電或其它疑問應查明原因。

三、 掛接地線:

1. 線路驗明無電後在工作負責人的監護下由熟練工人掛第一組地線,拆除最後一組地線也應在工作負責人監護下由熟練工人進行;

2. 掛拆地線時,工作人員應使用合格的絕緣杆或專用絕緣繩,地線不許碰觸人體,在電纜及電容器上掛地線時應放電;

3. 掛地線程式應先接接地線端,後接導線端,多層線路掛地線時,先掛低壓後掛高壓,先掛「地」後掛「頭」,先掛下層後掛上層,拆地線時與上述程式相反。

四、 輔助保安線:

1.輔助保安線由卡子及短路線組成,用來防止小發電,低壓反電源及感應電,輔助保安線應由多股軟銅線組成截面不小於10平方公釐;

2.當工作線路上有感應電壓時,應在工作地點加掛輔助保安線;

3.配電線路停電工作在主地線附近本桿或想念杆無地線時,應加掛輔助保安線,防上返電源;

4.高壓停電工作穿越本桿的低壓線時,應先將輔助保安線封掛在低壓線上,高壓可不另掛,下桿時拆除;

5.掛輔助保安線程式,先掛地、後掛頭,用於防止感應電時應接好地端後接導線端,拆時與上述程式相反;

6.嚴禁用輔助保安線或其它導線代替25平方公釐的主地線。

7.輔助保安線由個人保管,工作中隨掛隨拆。

第二章、安全防護用品的作用與管理

第七條:裝置執行檢修人員用安全防護用品有:工作手套、絕緣鞋、長袖工作服、電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第八條: 安全防護用品設專人保管並負責監督檢查,保證其隨時處於備用狀態,防護用品應存放在清潔、乾燥、陰涼的專用櫃中。

第九條:裝置執行人員及檢修人員要進行專業安全防護教育及安全防護用品使用訓練。

第三章、高空作業的一般規定

第十條:高空作業時不許無關人員在工作地點下面停留或通過。進入現場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上下層交叉作業時工作應錯開,或設不影響下層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高處作業是必須使用安全帶或安全繩。

第十二條:高空作業應使用工具袋或繩索傳遞工具,傳遞材料或裝置時不得用上下拋擲方法。

第十三條:高空作業前應先檢查腳扣、梯子等登高工具和安全帶、安全繩是否完好、可靠,小繩工具袋是否齊全。

第十四條: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工作,必須時應採取鋪板子等防墜措施。

第四章、低壓帶電作業

第十五條:低壓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使用絕緣柄的工具工作時應站在乾燥的絕緣物上或穿低壓絕緣鞋進行,並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衣工作服,嚴禁使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低壓接戶應隨身攜帶低壓驗電筆。

第十六條:高、低壓同桿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檢查與高壓線的距離,採取防止誤碰帶電高壓裝置的措施,在低壓帶電導線未採取絕緣措施時,工作人員不得穿越在帶電導線之間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時應採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的隔離措施。

第十七條:在變台或有閉式刀閘上拆搭接戶線應指定熟練工人操作,保持對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第十八條:在帶電的電度表和斷電器回路上工作時,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繞阻應可靠接地,斷開電流迴路時應將電流互感器二次專用端子短路,不許帶負荷拆入表尾線。

第五章、現場配電安裝及檢查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和生活設施以及加工廠地的供、用電工程,凡設立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的,均應按正式工程安裝。

第二十條:室外地上變台必須裝設圍欄,圍欄要嚴密,並應在明顯單位懸掛「高壓危險」警告牌,圍欄內應設有操作台。

第二十一條:水泥電桿不應掉灰露筋,環裂或彎曲;木桿、木橫擔不應糟朽、劈裂;電桿不得有傾斜、下沉及桿基積水等現象。

第二十二條:溝槽沿線的架空線路,其電桿根部與槽、坑邊沿應保持安全距離,必要時應採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三條:各種絕緣導線均得架空敷設,無條件做架空線路的工程地段,應採取護套纜線,纜線易受傷的線段應採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遇大風、大雪及雷雨天氣時,應立即進行配電線路的巡視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所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以及和電氣裝置連線的金屬構件必須採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護。

第二十六條:電氣裝置的接地線或接零線應採用多股銅線,禁止使用獨股鋁線。

第二十七條:接地線或接零線應不得有接頭,與裝置及端子連線必須牢固可靠,接觸良好,壓接點一般設在明顯處,並絕緣保護,導線不應承受拉力。

第二十八條:凡未經檢查合格的電氣裝置均不得安裝使用,使用中的電氣裝置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絕對禁止帶故障執行。

第二十九條:凡露天使用的電氣裝置,應有良好的防雨效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凡被雨淋、水淹的電氣裝置應進行必要的乾燥處理,經搖測絕緣合格後,方可再行使用。

第三十條:三相膠蓋閘一般只可以做輕微負荷開關斷路開關使用,使用三相膠蓋閘時,應加裝熔斷器膠蓋閘內許設定熔絲。

第三十一條:落地式配電箱的設定地點就平整,防止碰撞、物體打擊、水淹及土埋,配電箱附近不得堆放雜物。

第三十二條:用電裝置至配電箱之間的距離,一般不應大於5公尺,固定式配電箱至流動閘箱之間的距離最大不應超過40公尺。

第三十三條:電焊機一次電源線宜採用護套纜線,其長度一般不應大於3公尺,當採用一般絕緣導線時,應穿塑料軟管或膠皮管保護。

第三十四條:凡移動式裝置及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裝設漏電保護裝置。

第三十五條:各種電動工具使用前,均應進行嚴格檢查,其電源線件不應有破損、老化等現象,其自身附帶的開關必須安裝牢固,動作靈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屬絲綁紮開關或有帶電體明露,插頭、插座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第三十六條:區域性照明燈、行燈及標燈,其電壓不應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及金屬容器,金屬管道內工作的照明燈電壓不應超過12伏,行燈電源線應使用護套纜線,不得使用塑料軟線。

第三十七條:非專業電氣工作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裝置。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指派無電工執照人員進行電器裝置的安裝、檢修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各級領導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電工進行違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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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第一章 用電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二章 安全防護用品的作用與管理 第三章 高空作業的一般規定 第四章 低壓帶電作業 第五章 現場配電安裝及檢查 第六章 用電管理獎懲制度 總則第一條 為確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和市政總公司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公司的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用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