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2021-03-04 02:35:21 字數 4931 閱讀 9670

總則第一章、用電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二章、安全防護用品的作用與管理

第三章、高空作業的一般規定

第四章、低壓帶電作業

第五章、現場配電安裝及檢查

第六章、用電管理獎懲制度

總則第一條:為確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和市政總公司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公司的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用電管理制度,望各部門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

用電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各部門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各部門領導必須以身作則,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按規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和執行維修操作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方可參加電工工作。

2.凡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領導批准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3.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電工工作的人員須經領導批准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4.供電工作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供電、安全、維修規程,發現違反安全用電並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裝置安全及重大隱患時應立即制止。

5.電氣工作人員應掌握觸電解救法

第一章、用電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三條:工作票制度

在電氣裝置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口頭或**命令)。

第四條:工作許可制度

工作許可人(值班員)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後,還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裝置確無電壓;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裝置的位置和注意事項;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裝置的執行接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第五條:工作監護制度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後,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它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變電所高壓裝置內;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若工作負責人因故離開工作地點,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代替;對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應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更改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

第六條: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有工作負責人執存;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已封閉的道路,並將工作票交回值班員;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值班員不准將施工裝置合閘送電,若工作期間有緊急需要,值班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先將工作班全班人員已經離開工作地點的確切根據通知工作負責人或電氣負責人,在得到他們可以送電的答覆後方可執行,但應做好現場保護處理工作,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守侯人員不得離開守侯地點;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將裝置試加工作電壓,必須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收回所有工作票,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在全面檢查無誤後,由值班員進行加壓實驗;全部工作完畢後,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的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後,再向值班人員講清所修專案、發現的問題、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並與值班人員同時檢查裝置的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後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終結時間,經雙方簽名後,工作票方告終結;已結束的工作票儲存三個月。

第七條:電器裝置安裝規則:

1.根據供電局和市政總公司的有關檔案規定,在安裝電器裝置中必須使用三相五線制來取代三相四線制,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分開使用。

2.必須採用兩級以上漏電開關,保護第一級漏電電流〈100毫安,動作時間〈0.1秒;第二級漏電電流〈動作時間〈0.1秒〉。

3. 保護零線或保護接地線時,其線路上不准裝有刀閘、熔斷器並多處做有重接地,所有的電器裝置外殼和人身所接觸到的金屬結構上都必須採取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

4.在同乙個供電系統中堅決不允許採用一部分保護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護。

第八條:在停電線路上工作防觸電的技術措施:

在停電發線路上工作防觸電的技術措施:

在停電線路上工作防止觸電的基本安全技術措施;

a 停電 b 驗電 c掛接地線

即「三措」,如沒有執行以上過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線路,不論是否有電均應視為帶電線路。

一、 停電:

線路停電工作須拉開以下斷路裝置:

1.與已停電工作的線路交叉的線路,如:停電施工的線路;在此線路上面且需栓線或掛線時,則該線路的斷路裝置應拉開停電;

2.斷開危及線路,停電作業的並行和同桿並架線路的開關和刀閘;

3.斷開有可能反回低壓電源的開關和刀閘;

4.與停電工作的線路同桿的路燈線和非電源的低壓線也應停電,確實不能停電的,應採取防止觸電措施;

5.注意防止誤停、漏停電源拉開刀閘,就檢查刀閘,開關位裝置、拉開開關、油閘應檢查,「切」、「入」或「通」、「斷」,標誌位置並採取防止誤動措施,如加鎖、栓開關把手等,跌落保險管應拉下,斷合重複保險器,應將正負管完全斷開;

6.**路施工人員自行斷開的開關或刀閘跌落保險器的上處應懸掛「禁止合閘」線路上有人工作的標誌牌,操作完後應將標誌牌取下,電纜頭杆掛有「電纜在試驗中,禁止攀登」標誌牌時不許在本桿上作業;

二、 驗電:

1.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要先驗電,驗明線路確已無電壓方可接地線。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並有專人監護,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合格專用的驗電器,驗電使用前應有自行檢驗;

2.同桿架設的多層線路驗電時應先驗低壓後驗高壓,先驗下層後驗上層;

3.聯絡開關、刀閘、自動空氣開關檢修時,應在兩側驗電在同一停電工作範圍無鄰近平行交叉的帶電線路時,經驗電掛好第一組地線後,其它地線掛接時可不再驗電;

4. 驗電時發現有電或其它疑問應查明原因。

三、 掛接地線:

1. 線路驗明無電後在工作負責人的監護下由熟練工人掛第一組地線,拆除最後一組地線也應在工作負責人監護下由熟練工人進行;

2. 掛拆地線時,工作人員應使用合格的絕緣杆或專用絕緣繩,地線不許碰觸人體,在電纜及電容器上掛地線時應放電;

3. 掛地線程式應先接接地線端,後接導線端,多層線路掛地線時,先掛低壓後掛高壓,先掛「地」後掛「頭」,先掛下層後掛上層,拆地線時與上述程式相反。

四、 輔助保安線:

1.輔助保安線由卡子及短路線組成,用來防止小發電,低壓反電源及感應電,輔助保安線應由多股軟銅線組成截面不小於10平方公釐;

2.當工作線路上有感應電壓時,應在工作地點加掛輔助保安線;

3.配電線路停電工作在主地線附近本桿或想念杆無地線時,應加掛輔助保安線,防上返電源;

4.高壓停電工作穿越本桿的低壓線時,應先將輔助保安線封掛在低壓線上,高壓可不另掛,下桿時拆除;

5.掛輔助保安線程式,先掛地、後掛頭,用於防止感應電時應接好地端後接導線端,拆時與上述程式相反;

6.嚴禁用輔助保安線或其它導線代替25平方公釐的主地線。

7.輔助保安線由個人保管,工作中隨掛隨拆。

第二章、安全防護用品的作用與管理

第九條:裝置執行檢修人員用安全防護用品有:工作手套、絕緣鞋、長袖工作服、電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第十條: 安全防護用品設專人保管並負責監督檢查,保證其隨時處於備用狀態,防護用品應存放在清潔、乾燥、陰涼的專用櫃中。

第十一條:裝置執行人員及檢修人員要進行專業安全防護教育及安全防護用品使用訓練。

第三章、高空作業的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高空作業時不許無關人員在工作地點下面停留或通過。進入現場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上下層交叉作業時工作應錯開,或設不影響下層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在屋頂、桿塔架設、導線或無防護欄的腳手架上等高處作業是必須使用安全帶或安全繩。

第十四條:高空作業應使用工具袋或繩索傳遞工具,傳遞材料或裝置時不得用上下拋擲方法。

第十五條:高空作業前應先檢查腳扣、梯子等登高工具和安全帶、安全繩是否完好、可靠,小繩工具袋是否齊全。

第十六條:人在導線或磁瓶串上工作,應使用安全帶或安全繩(小白繩)或採取其它防止導線墜落的措施,安全帶、繩應連線在牢固的結構上。

第十七條: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工作,必須時應採取鋪板子等防墜措施。

第十八條:沿瓷件(瓷套或柱式瓷瓶)或瓷瓶串登、瓷裙進入工作地點應穿無釘軟底鞋,沿瓷瓶串到導線上工作時必須先在架構上栓好安全繩,在進行中應檢查瓷瓶串彈簧銷子有無脫落,發現有脫落時應補齊再前進。

第四章、低壓帶電作業

第十九條:低壓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使用絕緣柄的工具工作時應站在乾燥的絕緣物上或穿低壓絕緣鞋進行,並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衣工作服,嚴禁使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低壓接戶應隨身攜帶低壓驗電筆。

第二十條:高、低壓同桿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檢查與高壓線的距離,採取防止誤碰帶電高壓裝置的措施,在低壓帶電導線未採取絕緣措施時,工作人員不得穿越在帶電導線之間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時應採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的隔離措施。

第二十一條:上桿前應分清火、地線路燈線,選好工作位置,斷開導線時應先斷**線後斷開地線,複雜的工作應先做好相位記錄,搭接導線時順序相反,應先將兩個線頭接實後纏繞,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一顆桿上只許一人斷、接導線,上桿斷接戶線時不許在頂頭桿上搭放,並應照看行人、車輛。

第二十二條:在變台或有閉式刀閘上拆搭接戶線應指定熟練工人操作,保持對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三條:在帶電的電度表和斷電器回路上工作時,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繞阻應可靠接地,斷開電流迴路時應將電流互感器二次專用端子短路,不許帶負荷拆入表尾線。

第五章、現場配電安裝及檢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現場和生活設施以及加工廠地的供、用電工程,凡設立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的,均應按正式工程安裝。

第二十五條:柱上變台宜裝設圍欄,室外地上變台必須裝設圍欄,圍欄要嚴密,並應在明顯單位懸掛「高壓危險」警告牌,圍欄內應設有操作台。

第二十六條:變台圍欄內應保持整潔,不得種植任何植物,變台外廊4公尺之內不得碼放材料、堆積雜物等。

第二十七條:位於行道樹間的變台,在最大風偏時,其帶電部位與樹梢間的最小距離應不小於2公尺。

第二十八條:水泥電桿不應掉灰露筋,環裂或彎曲;木桿、木橫擔不應糟朽、劈裂;電桿不得有傾斜、下沉及桿基積水等現象。

第二十九條:溝槽沿線的架空線路,其電桿根部與槽、坑邊沿應保持安全距離,必要時應採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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