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中學獎懲制度

2021-06-13 23:55:17 字數 1089 閱讀 8803

一、獎勵

1、經學校綜合考核,分管工作績效突出的學校領導,授予「先進教育工作者」獎勵。

2、經學校考核,班級全面工作前二名的班級獲先進班級獎,班主任獲優秀班主任獎。

3、連續兩年單科成績前三名(平均分佔40%,及格率35%,優良率25%)的教師,授予「優秀教師」稱號。

4、經學校評選,對師德好,教書育人事蹟典型的教師,給予「優秀德育工作者」稱號。

5、在學校或片區組織的期末統考中,對單科成績前三名的教師給予「教學質量獎」獎勵,並進行績效工資獎勵。對積極進行教研探索與總結,教研成果顯著教師,給予「教研先進教師」獎勵。

6、各種評優活動中評選出的優勝者,由學校給予獎勵,或者推薦至上級部門進行獎勵。

7、獲各種單項獎的教師可作為申報「骨幹教師」、「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的主要依據。

二、懲罰

1、違反《考勤制度》的,按《考勤制度》的條款進行處罰。

2、在學校平時的抽查或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罰任課教師5%--10%的績效工資。

(1)在備課中投機取巧,使用舊教案者;

(2)上課時不帶教案三次以上者;

(3)教案缺備、拖備一單元(或乙個練習)以上者;

(4)作業批閱不及時,批閱次數、質量達不到學校制定的《教學常規管理要求》者;

3、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罰本人全工資的20%--30%,並報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者;

(2)違反《古浪縣教師職業道德十四條》的規定,如亂收費、亂搭配教輔讀物、體罰學生、賭賻、酗酒造成不良影響者;

(3)在工作中違紀、瀆職,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者。

4、班級全面工作學期考評為倒數第一,且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罰班主任月工資的20%,並解除班主任職務。

5、在學校或片區組織的期末統考中,單科成績後三名且平均分低於60分的教師,罰任課教師績效工資的20%,低11—15分罰30%,低16—20分罰40%,低於20分者,罰50%。初三各科成績獎罰以《十八里堡初級中學初三會考目標責任書》為準。

6、在獲獎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獲獎資格。

(1)在考試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者;

(2)違反《社會治安處罰條例》和計畫生育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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