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制度

2021-06-13 08:45:50 字數 2465 閱讀 2250

廈門鷺工偉業工程股份****

車輛管理規定

一、 目的:

規範車輛排程管理

二、範圍:

公司所有車輛,總經理專車特批車輛除外

三、 內容:

1、車輛日常維修及日常安全管理

1.1、各配車部門人員應主動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1.2、當車輛發生事故或異常情況時,司機人員應及時向交通管理部門報警並通知直屬部門經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後果。

1.3、公務車輛夜間必須停放於公司內部場地,特殊情況應得到總經理特別批准後方可在外停放過夜,但車輛使用人應對車輛的安全負全部責任。

1.4、人力行政部應對放置區的車輛負責,應做好對車輛的防盜、防碰傷等各方面工作。

1.5、車輛發生故障後,應及時通知所屬上級或監督人員現場認定,並到公司指定修理單位報修;車輛出差在外遇到故障應第一時間通知所屬部門經理或監督人員,就近找廠家維修,修理完後應向修理廠領取發票,並在發票後註明時間、地點、故障專案、更換配件名稱、單價、隨車人員簽名,事後要及時填寫《車輛維修記錄表》隨車人員要在表上簽名以便核查。

2、車輛進出管理:

2.1、公司車輛外出必須要行政部同意或持有審批好的《派車單》方可外出。

2.2、公司車輛外出由使用部門向行政部申請或填寫《派車單》,直屬部門經理交人力行政部經理審批後方可外出。

2.3、公司公務車只保障公司各部門外出辦理公事方可使用。

2.4、公司車輛外出必須交給分管行政部確認方可外出。業務部車輛內部自行調整使用。

2.5、派車無派車部門經理或行政部確認,不得使用。

3、車輛管理與排程:

3.1、公司所有車輛由人力行政部經理或總經理管理排程。

3.2、公司公務車輛由人力行政部統一負責管理排程。

3.3、各部門可根據需求向人力行政部派車,各部門可根據需求相互呼叫。

3.4、公司車輛有限,遇到用車衝突時,各部門應相互協調。

3.5、《派車單》使用於各部門需要用車外出辦理公事的使用。

3.6、需求部門/人員填寫《派車單》時需詳細填寫辦事理由、外出地點、使用時限、隨同人員、預計返回時間等,經需求部門主管簽字交人力行政部,由人力行政部經理審批方可出車。

3.7、派車時間必須提前半天,特殊情況除外。

4、油耗控制:

4.1、《車輛行程記錄表》放置所屬車內,車輛外出或返回時,應先記錄行車公里數和用車時限是否按時返回。

4.2、車輛加油時,應到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加油。

4.3、業務部車輛按公司規定每月油耗,超出部分由使用人個人承擔。

4.4、加油完成後,駕駛人員應及時將加油日期、油品、加油公升數、單價、加油地點、公里數、乘車人員簽名等情況詳細記錄在隨車攜帶的《車輛行程記錄表》上。

4.5、因特殊情況車輛在廈門區域以外加油時,司機應先用**知會所屬部門主管匯報行政部,加完油後應向加油站領取發票並在發票後備註加油日期、油品、加油公升數、單價、加油地點、隨車人員在《車輛行程記錄表》簽名以便核查。

4.6、每週每輛車員應將《車輛行程記錄表》、《加油記錄表》上交到行政部,由行政部主管對每天的行使方向與公里數、加油數進行核對。

5、費用:

5.1、本公司所有車輛的維護保養費用由公司負責。業務部配置車輛由業務部負責,公司補貼相應的油費。

5.2、日常車輛產生的過路過橋費由使用人先墊付後報銷,業務部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費用。

6、車輛異常處理:

6.1、 公司車輛使用違規造成的費用及責任由使用人員自行承擔,但使用人須及時將相關情況記錄在《車輛行程記錄表》中,以便跟蹤處理。

7、獎懲規定:

7.1、配置車輛部門應勤於對車輛進行保養、檢修,建立完整的保養維修記錄,若因無保養、檢修造成車輛損壞者,除承擔全額維修費用外,還將給予責任者記警告一次。

7.2、出車完成任務後,司機應按時將所駕駛的車輛停放於公司規定的區域內,並將車輛鎖好。未經公司總經理或行政部批准不得將車輛停放在公司外,違者將給予責任者記小過一次。

7.3、 因違反交通規則或其它原因被執法部門處罰時,所產生的費用由個人承擔,同時責任人記警告一次

7.4、 若違反交通規則為逃避責任不及時處理,經查明後除應承擔相應處罰外,責任人追記大過一次。

7.5、車輛每月加油量弄虛作假的,經核實後責任人給予記大過一次或大過以上處分。

7.6、車輛維修中弄虛作假的,經核實後責任人給予記大過一次或大過以上處分。

7.7、人力行政部負責對車輛產生的過路過橋費、維修、加油等費用的核查。所報銷費用的票據,經查弄虛作假、虛報費用者,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大過以上處分。

7.8、 出車執行任務,未按正常路線行走或辦理與公司無關事項,經核實後責任人給予記小過或小過以上處分。

7.9、公司人員出車在外期間,拒接**或關機者,經核實後給予記警告處分。

7.10、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7.11、公司員工不得無證駕駛,無證駕駛所產生的意外事故由其本人承擔,公司發現無證駕駛人員將予以處罰200元/次。

8、本規定由人力行政部負責解釋,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4 附件

4.1 《派車單》

4.2 《車輛行程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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