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2021-06-13 08:43:40 字數 1452 閱讀 7543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安全事故發生以後,為迅速、準確、全面的掌握安全事故情況,及時準確的對安全事故提出處置方案。根據《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國家有關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規定的要求,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來規範安全事故的報告。

為規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工作,及時開展布置事故應急救援等應對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法律規範的要求,結合專案生產實際,建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安全事故報告程式和主要內容

1)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工程專案和事故單位名稱

(2)事故的簡單經過、緊急搶險救援情況、人員**情況、預估的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定。

(4)事故發生後所採取應對措施和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及報告時間等。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報告方式可採取**、傳真、電子郵件的形式現行報告施工概況,有新情況及時續報,但應在12小時內補齊書面材料。

事故報告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事故報告程式

事故發生後,現場相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現場安全生產負責人。現場安全生產負責人接到報告後立即報告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並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後,施工單位除向專案建設和監理單位報告外,還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如實向事故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地方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實行工程總承包的交通建設專案,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

3、事故處理的一般要求

事故處理應遵循「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要求,各部門共同做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施工單位或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可視具體情況派現場督導組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建設、施工等單位,在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搶險力量到達現場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全力開展事故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儘量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

同時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妥善保管有關物證,配合有關部門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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