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主體制度的演進趨向 曹新明

2021-06-13 04:28:25 字數 4812 閱讀 5217

曹新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智財權研究中心教授

上傳時間:2006-4-17

[摘要]進入21世紀後,高新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對傳統的智財權制度產生了空前的衝擊。當前,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序的加快和法律趨同化趨勢的日益明顯,智財權制度的變革與發展也日益呈現出一體化、國際化的趨勢。而在這一體化、國際化大趨勢的背後,智財權制度變革與發展中的許多重大問題,如智財權制度的現代化、智財權與其他人權的衝突及其協調、後trips時代中國的應對方略,等等,已擺在我們面前。

如何解答這些問題,是我國智財權法學界當前乃至今後一段時期內的重大課題。為對上述問題有乙個清晰、明了的認識,本刊約請五位學者進行研討,以期引起法學界的重視和關注。 據有關史料考證,智財權制度最早起源於中世紀的歐洲,以2023年威尼斯共和國頒布的《專利法》為標誌。

在此後x00多年的演進過程中,智財權制度已發生過數次重大的變革與發展,其主體制度則是其中的乙個重要方面,筆者在此對智財權主體制度的變革與發展進行研究,以揭示智財權制度變革與發展的一般規律。

一、由國內主體向外國主體的演進

智財權主體制度的第一次重大變革與發展大約發生於19世紀中後期,其主要標誌是《巴黎公約》與《伯爾尼公約》等智財權國際公約的締結,將智財權保護從國內導向國際。此次變革與發展突破了國籍的限制,讓外國國民能夠到內國來獲得智財權,使國內主體擴及至外國主體。

在智財權制度的早期,能夠就其作品獲得版權或者就其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的人主要是本國人,原則上排除了外國人。美國179。年通過的第一部《專利法》雖未專門就此作規定,但是2023年的《專利法》則在第1條明確規定只有美國公民才具有專利申請資格。

①此後,美國分別於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對《專利法》作過修訂,將專利申請人逐漸由美國公民向居住在美國且有意成為美國公民的外國人、居住在美國的外國人以及與美國有對等保護協定的外國人演變,在此漸變過程中通過差別待遇加以限制和區分。⑦2023年的《專利法》完全符合了《巴黎公約》的要求,允許該公約成員國國民向美國申請專利。

而英國早在2023年頒布、2023年開始實施的《壟斷法規》中明確規定,頒布該法的目的包括由尊敬的國王陛下將「其財富與安寧」分配給臣民,同時為解除「其臣民的抑鬱與不便」。③緊隨美國法之後的法國2023年的專利法,所採用的標準雖然不同,但能夠獲得法國專利權的也只能是法國公民。

不僅專利法是這樣,版權法也是這樣,其中最典型的代表仍然是美國。它2023年5月31日通過的第一部《版權法》第1條明確規定,在美國出版的地圖、航海圖或者書籍,其作者是美國公民或者美國永久居民的,自該地圖、航海圖或者書籍被記錄之日起享有14年的專有權以及印刷、重印、出版和販賣的自由權利。第乙個14年保護期屆滿時,作者仍然健在,而且仍然是美國公民或者美國永久居民的,則可以通過辦理相應的記錄手續後享有第二個14年的專有權。

① 在18世紀和19世紀,隨著國際**和文化交流的增長,越來越清楚的情形是,僅僅保護本國國民的作品或發明可能導致不合理的後果。為了消除僅給本國國民的作品或發明提供保護所帶來的缺陷,許多國家採取簽訂雙邊協定的方式,相互給對方國家的國民以國民待遇。這樣做的結果使自己國家能夠從對外國智慧型創作物的保護中獲得有益的回報。

這個雙邊協定階段可以當作智財權國際化的第一步。爾後,雙邊協定逐漸地被標準化。

二、由自然人主體向法人或者團體組織主體的演進

智財權主體制度的第二次重大變革與發展大約發生於20世紀初至20世紀中葉,以《保護表演者、唱片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以下簡稱《羅馬公約)))的締結為標誌。此次變革的重要結果是將智財權主體由自然人擴及法人,其更進一步的發展使除了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也能成為智財權主體。

在智財權領域,兩法系所表現出來的差異非常清晰。大陸法系國家的智財權制度以「人格權理論」為基礎,作品或發明創造等是作者或發明人人格的延伸,法人或者團體組織不具有相應的創造能力,所以智財權的原始主體只能是創作作品或者進行發明創造的白然人。而英美法系國家將智財權保護的重點放在經濟利益方面,所以它們不僅承認自然人是智慧型創作物的創作者,而且也承認創作或發明創造的投資者的創作者地位,它們也能依法成為智財權的原始主體。

兩**系的上述區別,直到20世紀的上半葉依然非常明顯,其典型的標誌就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錄音技術、攝影技術、電影技術以及廣播技術的發明和廣泛應用。在當時,它們給著作權制度提出了三個全新的問題;(1)如何保護舞台表演者的利益使其不因錄音、廣播技術的應用而受損失?(2)如何保護唱片製作者的利益?

(3)如何保護廣播組織的利益?面對這些新問題,兩法系表現出了截然不同的態度:由於英美法系國家將智財權保護的重心放在經濟利益的保護上,不僅承認自然人可以成為智財權的原始主體,而且也承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原始主體地位,因此,它們只是將表演者的表演、唱片製作者製作的唱片以及廣播組織製作的廣播節目當作一種新作品(第二作品),就使所有的問題迎刃而解。

但是,大陸法系國家則費盡了周折,因為唱片製作者和廣播組織通常是法人,不具有創作能力,不能成為原始主體,所以在原著作權法中無法解決這樣的間題然而,這樣的問題又不能不解決,因此,只好另闢蹊徑創立了鄰接權制度,使這樣的問題得到了解決。

2023年11月26日wipo締結的《羅馬公約》,使鄰接權制度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承認。至此,在大陸法系國家,著作權主體就從自然人擴充套件到了法人和其他組織。但是,從嚴格意義上講,大陸法系國家並未將鄰接權人與著作權人同等對待,直到現在,許多國家仍然沒有讓鄰接權人享有與著作權人同樣的權利,如我國等。

儘管如此,鄰接權制度的建立,至少使著作權主體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擴張。 這樣的問題在專利制度中的表現不明顯,在商標制度中則反其道而行之。以我國為例,直到2023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商標法時,才將商標權主體從法人或其他組織擴充套件到了自然人。

在此之前,我國2023年的第一部商標法至2023年前的商標法,都將自然人排除於商標權主體之外。

三、由單向度主體向多向度主體的演進

智財權主體制度的第三次重大變革與發展主要表現為由單向度主體向多向度主體的演進。智財權主體制度的此次變革與發展,可以說是智財權制度發展過程中的乙個重要階段,將智財權效益向最大化推進。

智財權主體的向度可以進行三種解讀:一是在同一權利體系內,智財權主體既是經濟權利主體,同時也是精神權利主體;二是在不同的權利體系內,由同一項智慧型創作物能夠同時產生不同種類的智財權,使同乙個權利主體同時享有不同種類的智財權;三是關於主體確定性的問題。

對智財權主體向度的第一種解讀,如前所述,大陸法系國家的智財權主體(尤其是著作權主體)能夠同時享有精神權利與經濟權利,而英美法系國家的版權人所享有的主要是經濟權利,沒有或者很少享有精神權利。這種情形一直持續到20世紀80年代,以英國2023年《版權法》的頒布實施為標誌,使單向度主體演變為多向度主體。該法給版權人授予了四項精神權利:

作者或導演身份權、反對對作品進行損害性處理的權利、禁止虛假署名的權利以及某些**或影片中的隱私權。這些規定對英美法系的許多國家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使智財權主體的向度得以擴張。

對智財權主體向度的第二種解讀,則主要表現為利益的多樣性。在當代社會,在市場規律作用下,人們會盡最大的可能讓現有資源產生最大的利益。在智財權領域的具體表現形式就是在一項具體的智慧型創作物上創設盡可能多種類的智財權。

例如,乙個企業的商號或名稱,首先通過企業登記取得商號權或企業名稱權;然後將該企業的商號進行商標註冊,使之成為註冊商標取得商標專用權;同時還可以將該企業名稱或商號作為網域名稱登記,取得網域名稱權。此時,該商號的所有人就同時成為了商標權人與網域名稱權人。這樣的主體就是乙個多向度主體。

對智財權主體向度的第三種解讀,實際上是對傳統知識保護所呈現的現象。從形式上看,傳統知識與現行智財權客體並無不同,但是在實質上,傳統知識與現行智財權客體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其中最為明顯的差異在於絕大部分傳統知識的創作者或者發明人是不明確的或者說是不確定的,因為它們是基於傳統世世代代傳承下來的結果,充其量只能知道它們歸屬於某乙個民族、社群、部落或者國家,從而導致傳統知識難以適用現行的智財權規範。

因此,有人建議建立新的制度如社群權、社群知識權或者傳統資源權制度⑤來解決這個問題,而且現在有些國家正在這樣做。由此產生的結果必將使智財權主體的向度有新的發展:現行智財權的主體是明確且確定的,而傳統知識的一部分主體可能就是概括性的,不明確且不確定的。

四、由現實主體向虛擬主體的演進

智財權主體制度的第四次重大變革與發展大約發生於20世紀90年代。此次變革與發展將智財權保護從現實空間擴充套件至網路空間,使智財權主體由現實主體向虛擬主體擴張。興起於20世紀90年代初的網路技術對智財權制度產生了強大的衝擊。

網路對智財權制度的衝擊突出表現為使智財權主體從現實主體向虛擬主體發展。此處所說的現實主體,主要是指以現實空間為背景的智財權主體,其客體為傳統意義上的智慧型創作物;此處所說的虛擬主體,主要是指以網路空間為背景的智財權主體,其客體為數字形式的智慧型創作物。智財權虛擬主體概念的提出,在於解決現實空間的智財權保護與網路智財權保護的銜接問題。

以數位化圖書館為例:現實空間的圖書館,只需到書店購買有形物質載體—書籍、**、影音資料等放在圖書館,任何人均可查閱,但是網上的數字圖書館則有許多不同之處。這就顯示出智財權主體在網路空間的權利效力與現實空間的不同,因此虛擬主體的構建是必要的。

五、結語:乙個嶄新的問題

據報載,猩猩塗鴉的作品將於2023年6月20日在英國倫敦知名的博漢姆斯拍賣行與名畫同台拍賣。⑥如果僅僅是承認這只名叫「剛果」的猩猩的塗鴉為作品,不會對版權主體制度構成衝擊,因為現行版權制度只承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才能對其作品享有版權,動物或機械人不是主體。但是,如果該猩猩塗鴉的作品能夠被拍賣,就等於承認其塗鴉作品具有財產價值,接下來就可能引出版權問題。

在不久的將來,機械人肯定也能創作出作品,甚至做出發明創造,這樣的作品或者發明創造能夠獲得相應的智財權嗎?它們能成為智財權主體嗎?這些問題必將引發一場智財權主體的革命,從而引發智財權制度的重大變革與發展。

在物權領域,「有動物非物」的規定。既然動物非物,那麼,動物能否成為民事權利的主體呢?在環境法領域,有學者建議為「環境」設立監護人,使「環境」成為法律擬制主體,以便對環境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保護。

如果動物能夠成為民事權利主體,環境能夠成為法律擬制主體,那麼,動物或機械人就有可能成為智財權的主體,從而啟用智財權制度變革與發展的潛在動因。

智財權主體制度的演進趨向

曹新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智財權研究中心教授 內容提要 進入21世紀後,高新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對傳統的智財權制度產生了空前的衝擊。當前,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序的加快和法律趨同化趨勢的日益明顯,智財權制度的變革與發展也日益呈現出一體化 國際化的趨勢。而在這一體化 國際化大趨勢的背後,智財權制度變革與發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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