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與我國智財權制度的更新

2022-08-27 15:27:06 字數 2699 閱讀 7352

法律制度的國際接軌是我國入世的客觀要求,本文從基本原則和具體內容兩大方面簡要闡述應如何完善我國的智財權法律制度。

進入21世紀以來,在黨和**的大力推動下,我國加入世貿的程序得於迅速推進,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基本完成入世的雙邊談判,多邊談判也已展開。可以說,我國入世已經是指日可待。入世意味著更多更好的發展國際**的機會,而現階段的國際**已愈來愈呈現出與傳統國際**的不同。

傳統的國際**主要體現為貨物的進出口,而進入知識經濟的今天,國際**則更多地體現為智財權的進出口,包括有智財權的貨物進出口和單純的智財權的進出口兩大方面。也就是說,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智財權將是競爭的焦點。如何建立完善的智財權國際**制度,以推動我國智財權的國際**的發展,必將成為我國**界和法律界共同面臨的重大課題。

筆者認為,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智財權國際**制度,首先必須完成的一項基礎工作就是應當參照有關智財權方面的國際條約,更新我國智財權法律制度,實現我國智財權法律制度的國際接軌。

到目前為止,有關智財權的主要國際公約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者的國際公約》及《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等。在上述眾多的國際公約中,其中由世界**組織主持制定的《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可以說是當前世界範圍內智財權保護領域內涉及面最廣、保護水平最高、保護力度最大、制約力最強的乙個國際公約。該協議作為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各項協議和附件中不可分離的乙個檔案,它有乙個重大的特點,即該協議必須和其它關貿總協定的檔案「一攬子」提交並不得提出保留。

也就是說,該「一攬子」檔案中如果有乙個檔案達不成協議,整個談判便歸於失敗,依該協議的規定,除非各成員方同意,不允許針對該協議的任何一項規定作出保留。由此可見,我國能否成功加入世貿,加入《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或根據該協議的規定更新我國智財權法的內容,必將成為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之一。鑑於該協議不允許保留的特點,參照《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修改我國智財權法律制度,更新其內容,以保持《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的一致,便成為我國智財權法律制度國際接軌的乙個重要方面的內容。

《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六個方面:1.重申保護智財權的基本原則。

包括國民待遇原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眾健康原則;對權利的合理限制原則;權利的地域性獨立原則;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版權的自動保護原則。2.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保護智財權的基本原則。

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爭端解決原則;承認智財權為私權原則;對行政終局的司法審查和複審原則。3.確立了《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與其它智財權的國際公約的基本關係。

4.規定了成員方在保護各種智財權的最低要求。5.

規定和強化了智財權執法程式。6.有條件地將不同型別的成員加於區別對待等。

綜觀我國智財權法律制度,無論是基本原則,還是具體內容方面均與《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下面作一些簡要分析。

一、基本原則方面

在智財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方面,我國智財權制度與《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的最大差異體現在智財權確權制度上。根據《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的規定,有關智財權的取得和維護的程式,包括行政撤銷、抗辯和宣告廢除等行政決定,均得訴諸司法審查,由司法或準司法當局作出終審判決和有關爭議的終局決定,即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複審原則。再反觀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的有關確權制度,我們不難發現,商標確權制度主要規定在《商標法》第21條、23條、29條、25條以及《商標法實施細節》第17條、18條、19條、23條、24條、25條和40條。

通過對上述條文的分析,我國對商標確權實施的是完全的行政終審制(包括行政一審終審制和行政二審終審制兩種不同的做法)。而根據《專利法》第43條和第49條的規定,我國對專利確權終審制,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採取的是行政確權終審制。鑑於行政確權不利於當事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在沒有司法監督的情況下,易發生行政專斷,而司法終審制下當事人可以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式充分主張自己的權利,獲得足夠的司法救濟,確保智財權確權的公正,聯絡到現階段司法終審制已成為智財權確權的國際發展趨勢,考慮到《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的重要性,修改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的有關條文,建立與《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的規定相符的完整統一的智財權確權的司法終審制已勢在必行。

第二,我國各智財權法均未明確智財權的「私權」性質,使得在智財權領域中存在大量的不合理限制權利人正當權益的規定,嚴重地影響了產權人進行知識創新的積極性,違背了國家設立智財權法律制度的初衷。因此,明確規定智財權的「私權」性質,應當成為智財權法更新的另外一項重要內容。第三,雖然我國《著作權法》確立了與《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相同的版權自動保護原則,但在著作權保護範圍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計算機軟體的版權保護中卻不合理地設定了計算機軟體的登記制度,將計算機軟體的版權登記作為行政和司法保護的先置條件,意味著未進行版權登記的計算機軟體的權利人將在實質上不享有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這一登記制度,雖然沒有直接否認版權自動保護原則,但實際上卻使計算機軟體的版權保護背離了自動保護原則。最後,《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將商品**中的透明度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延伸到了智財權保護領域,而我國的智財權法中均未有體現上述兩原則。

二、具體內容方面

新中國的智財權立法是在借鑑發達國家及有關國際智財權協議的基礎上產生的,雖然歷史較短,但已基本上達到了較高的水平。三大智財權法在制定頒布後均依據國際智財權保護方面的協議的更新而進行了多次修改。即使如此,我國的智財權立法離《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所規定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離。

就智財權保護的具體內容來看,我國智財權法的更新主要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著作權方面。首先應擴大著作權的保護範圍。

對智財權制度的反思

隨著科技的發展和智財權制度的加強,智財權的保護不免出現一些負面影響,尤其是隨著生物科技的發展,智財權與社會倫理道德 公共健康 人權等產生碰撞和衝突。相對而言,trips已經將生物醫藥專利納入可獲得專利保護的主題,不象另外一些基因相關專利一樣具有可爭議性。45 生物醫藥專利也已經不再涉及倫理道德,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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