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保護 經濟增長與我國中等收入陷阱

2021-08-25 19:54:01 字數 1022 閱讀 8916

作者:王佳琪

通過運用兩機制門限回歸模型對我國1987-2023年的樣本資料進行實證研究,發現在一定臨界條件下,我國智財權保護戰略的轉變能夠促進經濟可持續增長,從而推動我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此外,智財權保護戰略的選擇要與我國的市場化程度、技術水平相適應。

關鍵字:智財權保護;經濟增長;中等收入陷阱;門限回歸一、引言

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在突破「貧困陷阱」,經歷「起飛階段」後,都會陷入所謂「中等收入陷阱」,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轉型國家經濟社會政治結構調整的戰略難題。內生經濟增長理論認為,知識積累與創新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romer[1],1990;grossman & helpman[2],1991;aghion & howitt[3],1992)。來自新興市場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也表明,擺脫「中等收入陷阱」,實現經濟長期穩定增長需要依靠知識積累與自主創新。

然而由於知識積累和技術創新外溢性明顯,因此需要通過合理的產權制度安排對創新進行持久激勵。鑑於此,國內外更多學者將其研究目光聚焦於智財權保護與經濟增長的關係上來。

對於嚴格的智財權保護制度能否促進新興市場國家的技術進步從而推動其經濟增長,學者們頗具爭議。支持者認為較強的智財權保護對經濟增長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有效激勵r&d和技術創新。

較強的智財權保護水平能夠有效解決技術創新溢位效應的外部性問題,使資源流向創新活動,是技術創新最根本、最直接的激勵措施(趙玉林,2005;呂明瑜,2006;俞雅乖,2007)。(2)促進fdi流入。較強的智財權保護水平能夠吸引更多的外國投資因而帶來技術擴散效應,給新興市場國家帶來技術進步。

mansfield[4](1994)通過美國6個製造業100家主要企業的資料,得出這些企業更傾向於對智財權保護較強的國家進行直接投資;易先忠,張亞斌,吳江[5](2007)將智財權保護對fdi的影響問題納入南北技術擴散的兩階段博弈模型,認為為了吸引fdi流入,南方國家應加大智財權的保護力度。(3)促進進出口**。lei yang,maskus[6](2008)認為發展中國家較強的智財權保護由於增加了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從而降低了發展中國家企業的邊際成本,提高企業的出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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