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信託制度在智財權中的應用

2023-01-11 12:33:04 字數 3261 閱讀 1945

2.信託制度是一種高效的財產管理制度。專業的智財權信託機構對於智財權成果的有效管理能夠實現以下功能:

首先,信託制度能夠為智財權人防禦風險。我們知道,智財權不同於其他財產權,它必須通過投入市場、完成轉化才能實現其價值。然而,山於智財權的特殊性,其權利人在保有、維持智財權方面存在著許多風險:

智財權的維持成本高昂,使得權利人面臨著經濟枯竭的風險:智財權產品價值的不確定性,便得其權利人存在著評估失誤風險:智財權人在擁有其權利的同時也伴隨著各種侵權行為發生的風險:

在其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過程中也存在著對方當事人違約的風險。在引入了信託制度以後,這些風險就會隨之降低,甚至排除.在智財權信託制度中,一方面,信託財產轉移後,風險即轉移給受託人,由有經驗和能力的信託機構來防禦和處理管理中的風險。

另一方面,信託機構擁有一流的專家團隊、評估系統和後續防禦措施,能夠專業化的為智財權人管理和利用其知識成果產出收益。

其次,信託制度能夠實現智財權的保值增值。信託制度具有保值與增值功能,其與智財權結合後,不僅能夠有效的防止知識成果價值的喪失與減少,還可以通過其專業化的運作流程將智財權商品化、產業化,實現成果增值,獲得商業利潤。

3.智財權信託為智財權轉化提供了新途徑。我國的智財權人往往是自然人,智財權的許可、轉讓主要通過權利人與需求者單項交易的方式實現。

這一交易方式必然導致的後果是:一方面,智財權人擁有大量的發明專利而苦於尋找實施途徑或者造成智財權的閒置,別一方而,許多需求專利等智財權,卻不知從何處得到。』引入信託制度後,當委託人把智財權交給受託人時,並不需要對該智財權的價值進行評估,而信託機構不僅具有較強的市場操作能力、豐富的推銷經驗、一流的專業團隊,還掌握著大量的市場需求資訊,與數量龐大的生產(即智財權需求方)保持著千絲萬縷的。

信託機構能夠輕鬆的實現供需之間的互通,這必將成為智財權權利人和需求智財權的之間的橋梁。

三、信託在智財權應用中的問題及完善措施

我國《信託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20xx年i月10日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21條的表述就更為明確,該規定明確將智財權信託納入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範圍。20xx年i月23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新發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該法第16條規定:「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二)動產信託:(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信託:(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重新回到《信託法》的起點,用「財產權」概括了包括智財權在內的財產性權利。

可見,雖然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信託公司可以經營智財權信託業務,智財權信託在立法七仍未引起官方的重視,但智財權信託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20xx年9月,武漢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率先在全國開展了專利信託業務,為專利權人期待以久的專利信託機構終於誕生,但僅僅是曇花一現,不到兩年的時間便宣告失敗,其中原因不得不另人深思:,這必將成為我們再次構建智財權信託機構應當思考的問題。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智財權信託制度在實踐中主要面臨的困難有:

權屬不明,這使得作為委託人的智財權人和作為受託人的信託機構法律定位不明確,不能夠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大部分智財權都有一定的權利期限,在智財權的權利期間內存在著各種法律風險,如專利無效、期限屆滿等,這也可以說是智財權信託首當其衝的風險;智財權信託登記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登記機關不明確,登記制度的無章可循會使智財權信託當事人的利益保障受到威脅。

釗對我國智財權信託在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對症下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明確權屬

智財權信託的執行機制應為,權利人將其智財權轉移到信託公司名下,信託公司即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繼而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人,委託人即原權利人成為受益權人,簽訂信託合同後,應當在智財權局進行登記。這種割裂信託財產權的管理屬性和利益屬性的制度設計大大提高了信託管理的效率。武漢市專利信託業務開展時,我國還沒有出台《信託法》,所以當時關於信託財產的歸屬問題並不明確。

武漢市專利信託機構採取的是以合同的形式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將此合同交由當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來保證此信託行為生效。不難看出這種合同形式使專利「所有權」並沒有在法律上予以轉移,這樣造成的後果是:一方面受託人沒有有效的專利處置權,所以在專利的轉化實施中無法以專利權人的名義去談判轉讓或許可實施事宜。

另一方面委託人扔然擁有專利所有權。這使他們很難尊重信託投資公司對專利的經營管理,他們可以撇開信託公司,借助信託效應進行私下交易。這極大的影響了專利信託的順利進行。

(二)完善智財權信託風險防範體系

智財權信託風險,主要是指智財權管理過程中由於種種問題帶來的收益不確定性以及給受益人、受託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在智財權信託過程中,智財權侵權、被訴無效、智財權不能轉化等情況幾乎難以杜絕,這些都會使信託無法達到預期收益,受託人也要承受巨大的訴訟費用。筆者認為,要防範各種風險,最重要的是提高受託人對智財權的鑑別能力。

智財權就像金融資產一樣,有時是價值大而風險小,有時卻是價值誘人但風險更大,受託人在受理智財權信託時,應謹慎選擇、認真挑選智財權專案。但是,百密一疏,誰都不可能是商場上的常勝將軍,因此,有必要引進保險制度,也就是信託公司與保險機構共同設計智財權信託保險,當智財權信託遭遇因各種原因引起的損失時,由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進行承擔的一種風險分散機制。

〔三)完善信託登記,確立信託登記機關

智財權登記制度的不完善是困擾智財權信託實踐急需解決的問題,一套完善的信託登記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信託登記制度的建立是一種法律制度的構建,所涉及的內容也方方面面,如信託登記機關、登記範圍、登記內容以及登記效力等,在這些內容當中,最核心的就是智財權信託登記主管機關的確定。有不少學者建議建立乙個獨立的智財權信託登記機關,但筆者更贊同在原有智財權登記機關下進行信託登記。

首先,基於信託公示制度的需要。智財權信託登記包括智財權財產的轉移登記和信託登記。在整個智財權信託執行過程中,只有信託財產的轉移登記是不夠的,還需要向第三人表明其財產已信託的事實,即信託公示,與是信託登記應運而生。

其次,基於交易成本、交易安全的考慮。對於第三人來說,在同乙個登記機構了解到此智財權財產的權利狀態有利於提高交易效率、減少交易成本,也有利於保護交易安全。

信託制度的引入,無疑使智財權信託成為最合適的智財權轉化途徑。智財權信託不僅可以解決長期困擾我國的知識成果轉化難的難題,更在於它為我國智財權的利用和信託法的發展創造了乙個相互合作的契機,對我國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雖然如此,總體來說,我國智財權信託制度基本上還處於乙個理論研究層面上,實踐中成功的案例也極其少見。

但這井不能動搖我們對這一制度的憧憬和嚮往。隨著我國智財權戰略的實施以及各種體制機制的完善,智財權信託制度一定能夠在實現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留下重重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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