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勞動規章制度

2021-06-12 21:52:53 字數 4962 閱讀 1396

目錄:1、總則

2、職工入職

3、工資待遇

4、社會保險

5、檔案保管

6、勞動關係

7、勞動紀律

8、考勤及工資發放制度

9、治安管理

10、安全衛生

11、職工獎懲規定

12、培訓

13、調動

14、溝通及投訴

15、附則

總則第一條、為嚴格勞動紀律、加強單位勞動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以及本單位實際特制定職工勞動規章制度。

第二條、除條款中有特殊規定的,本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職工。

職工入職

第三條、應聘合同制職工的人員必須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係及退休人員必須提前宣告。

應聘職工必須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明、計畫生育證明、健康體檢證明等原件、影印件以及工作簡歷、通訊位址、****、1寸近期免冠照2張,並親筆填報準確的職工登記表、編外人員登記表(編外職工),配合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單位應向職工提供單位的基本情況介紹和職位說明。

工資待遇

第四條、單位編內職工工資按照市、區統一規定執行。

第五條、單位編外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按照《編外合同工管理辦法》執行,工資構成由基礎工資、貢獻津貼、績效獎金、危害崗位補助、加班加點工資組成。

其中基礎工資不低於當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環衛獻津貼按職工所從事的工作崗位(普工或技工)發放。

績效獎金根據職工當月實際工作表現發放。

危害崗位補助按照北京市相關規定發放。

加班加點工資按中心有關規定發放。

第六條、簽訂勞務合同或勞務派遣合同的職工工資,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執行。

社會保險

第七條、單位按照朝陽區社保中心的要求,繳納社會保險,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包括(編內和編外)繳納全部五險,為編內聘用制職工繳納四險(除養老險)。

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職工必須配合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或提供新參保所須材料,如在規定時間內職工不配合單位轉移保險關係或提供新參保所須材料,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檔案保管

第八條、外埠城鎮戶口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檔案我單位不負責保管,本市城鎮戶口的編外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檔案,職工應按規定轉移到我單位的集體戶存檔。

勞動關係

第九條、勞動合同制職工必須在入職乙個月內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由單位與職工本人簽訂。職工應仔細閱讀和了解勞動合同書內容,同意後方可簽字。勞動合同一經簽訂產生法律效力。

第十條、職工辭職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除違規違紀、違法等原因可即時辭退外,其餘均應提前乙個月通知對方。辭職職工應於30天前填寫單位制式的書面辭職報告,向部門提出辭職請求,由部門負責人填寫意見,報副場長審批。

第十一條、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和辭退經過審批後,離職者須在離職之前完備離職手續,離職手續包括:(1)、交接工作;(2)、交還所有資料、工服、胸牌、工具及其他公物;(3)、職工本人簽字的辭職報告。(4)、如果與單位籤有其他協議,按其他協議內容辦理。

離職手續完備後,單位與職工最後結算工資。

第十二條、職工個人要求辭職者,應於辭職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在申請未得到批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職工在下列情況下將被單位解除合同:

一、經試用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損失金額在2000元(含)以上及造成較壞社會影響的】。

四、因涉嫌觸犯刑律被公安\安全或者檢察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的,或因違反《治安管理法》被罰款或行政拘留的。

職工違紀被報刊、廣播、電視等**報道的。

五、職工在應聘時向單位提供了虛假的證明材料用以證明其身份、學歷、從業資格的,或者向單位隱瞞了其曾經受過刑事處罰、因嚴重違反其他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辭退或被作過其他處理等情形的,或在應聘時隱瞞曾犯有某種疾病病史的;一經發現,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因本人身體原因或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其本人不願意從事單位所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因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導致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職工因不能勝任工作且拒絕單位對其調整工作崗位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因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單位沒有必要繼續保留該工作崗位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單位與該職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九、職工有對單位不利言行,雖按照單位現在現行規定不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但該職工繼續就職將對單位的理念或文化乃至形象造成負面影響的。

十、職工有酗酒、吸食毒品現象,經單位查證屬實的,單位可以提前三天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按照上述

一、二、

三、四、

五、九、十項解除合同職工的,將提前3天書面通知被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須在收到通知後的3天內與其班組、部門負責人辦理工作移交手續,並將屬於單位的財產公物移交給其負責人,單位將在移交手續辦理完畢後與被辭職工結算工資。

單位按照上述

六、七、八項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需在30天的期限屆滿與其班組、分隊或部門負責人辦理工作移交手續,並將屬於單位的財務公物移交給其負責人,單位將在移交手續辦理完畢後與被辭職工結算工資。

第十四條、職工連續3天曠工視為其自動離職,單位有權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賠償金,被解除合同的職工應當及時與單位聯絡並辦理移交手續,單位將在移交辦理完畢後與其結算工資。被解除合同後超過30天仍不來單位辦理離職手續的,單位將不予結算工資,且將依法追究職工因自動離職給單位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職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得曠工,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准擅離工作崗位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十五條、職工應無條件服從工作分配、調動的指揮。

第十六條、職工必須高度集中精力,認真負責地進行工作,保證工作質量,厲行節約,愛護公共財物。

第十七條、職工應自覺遵守文明生產,文明辦公的制度規定,經常保持工作環境的整潔,維護單位良好形象。

考勤及工資發放

第十八條、工時制度,單位對於行政人員實行標準工時制,對於車間、作業職工實行換班輪休工作制。

第十九條、職工考勤記錄由班組、部門考勤負責人登記,由班組長、考勤員和職工本人在考勤表上簽字,並在本班組或部門內部不少於7天公示,按月報單位勞資部門,作為職工出勤憑證和工資發放依據。無考勤記錄以缺勤論處,違反作息時間以遲到、早退論處。

一、全體職工不得遲到、早退、曠工。

二、遲到、早退

職工未經主管負責人同意在工作時間開始後30分鐘內到的,為遲到。

職工未經主管負責人同意在工作時間終了前30分鐘內下班的,為早退。

三、曠工

未經請假或假滿不到崗者為曠工。

職工未經主管負責人同意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以曠工半天處理,超過4小時以上的,視為曠工一天。

職工曠工,曠工當天不計工資,並按規定免除相應獎金。

無故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5天者,視為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四、請假

(一)職工請假分下列六種:

1、事假:因事必須本人處理者可請事假。

2、病假:因病**或休養者可請病假,申請病假應出具指定醫院證明。

3、婚假:職工結婚可請婚假,休假時間按相關規。

4、產假:職工生育可請產假,休假時間按相關規定。

5、喪假: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喪亡可請喪假3天。

6、工傷休假

(1)、工傷假期按醫院證明或醫療期規定執行。

(2)、工傷請假(超過醫療期),須提供醫院病歷證明、醫生建議書、醫療發票原件等材料到所在班組、分隊或部門請假,並報勞資部門備案。

(二)職工請假須以書面形式,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遇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須與直接負責人**聯絡,說明情況,並於返回後及時補辦手續。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立即逐級報告。

(三)上述各類假期內事假、病假按本人當月平均工資計扣工資;婚假、喪假工資、待遇照常;產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評定傷殘等級後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四)上述各類假期的核准許可權如下:

1、單位領導以下職工各類假期,分隊長、部門負責人假期由單位領導審批,勞資部門備案;

2、職工請假由班組長審批,由部門報勞資備案。

(五)未經批准而擅自離崗或擅自延長假期者按曠工處理。工傷休假在規定醫療期結束後需及時按級銷假,並復工。屆時未復工的,按曠工處理,需延長醫療期的按有關程式辦理。

(六)不可跨年休年假。

(七)職工請假未辦理請假手續、手續不全及發現有虛假情況的,按曠工處理,嚴重者解除合同。

(八)職工連續曠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者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係時不辦理解除手續者,作自動離職違約處理,單位有權按單位相關規章制度處罰。

第二十條、休假

一、職工除正常休息外,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但因工作須要,法定節假日職工須加班的,職工必須加班。

二、在職工休息日因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加班的,需經直接負責人批准並記入考勤,報勞資部門支付加班工資。

三、職工應努力工作,對於合理的工作定量應在工作時間內完成,未完成工作定量而延長的時間不視為加班。

第二十一條、工資發放規定

單位於每月4日前發放上月的工資,職工須在工資條上簽字並交回單位。

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條、職工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准打架鬥毆和辱罵他人,不准無理取鬧,擾亂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賭博;不准偷挪公物,損壞裝置;不准偷挪他人財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電報等郵件。

職工應愛護因生產需要所配生產工具、公物等。

安全衛生

第二十三條、安全操作、遇火警意外處理

一、職工應注重裝置的定期維修與保養,對於存在故障或者隱患的裝置在排除前不得操作,在操作過程中發現裝置存在故障或隱患的,應立即向主管負責人報告,由專人維修後方可繼續使用,不得自行拆卸,修理裝置。

二、裝置的清潔工作需在裝置完全停止運轉且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方可進行。

三、職工在工作場所應嚴格堅守自己的崗位,不允許到非自己崗位的場所逗留或串崗。

四、職工應牢記操作規程,並在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得違規操作。

五、職工不得違章作業,不得違反規定用火、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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