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規章制度示例

2021-06-09 15:39:28 字數 5109 閱讀 5868

■示例一

關於勞動規章制度製作程式的規定

(適用於非全民所有制企業)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勞動規章制度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公司制定、修改勞動規章制度的討論、協商程式,向勞動者公示的程式,及勞動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向公司提出修改的程式,適用本規定。

公司其他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規章制度部分內容的,相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規定公布實施前公司現行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繼續有效。

第五條勞動規章制度草案由人力資源部提出,徵求相關業務部門意見並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形成徵求意見稿。

第六條公司法律事務部對徵求意見稿進行合法性審查,並製作法律意見書。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應當認真研究法律意見書,對徵求意見稿中違反現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內容應當進行修改。

第八條總經理辦公室對徵求意見稿進行規範性審查,規範性審查內容包括與公司現有規定的協調性及結構、文字的審查,並製作規範性審查意見書。

第九條人力資源部應認真研究總經理辦公室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條人力資源部在研究、吸收法律意見書、規範性審查意見書的基礎上,提出徵求意見第二稿,並製作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應包括該規章制度的制定背景、制定依據、主要條款說明等。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部將徵求意見第二稿及起草說明提交工會。

工會應在收到人力資源部上述檔案後一周內將徵求意見第二稿及起草說明送至全體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收到相關檔案後應認真研究,廣泛聽取職工意見,必要時,與人力資源部起草人員進行溝通。對職工反映強烈的部分內容,也可以提出書面意見。

徵求職工代表意見的時間不應當少於2周。

第十三條工會收集整理職工代表的意見,提出修改建議。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部應當認真研究工會提出的修改建議,對爭議較大的事項向主管領導報告,形成徵求意見第三稿並製作起草說明。

第十五條人力資源部邀請工會、職工代表及公司法律顧問對徵求意見第三稿及起草說明進行討論,就分歧內容進行平等協商。

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製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包括討論議題、參加人員及其發言提要,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最終分歧要點。參加會議的人員要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六條人力資源部根據與工會、職工代表協商會議精神,對規章制度草案作最後修改,形成送審稿,並製作送審稿起草說明,起草說明簡要說明規章制度的起草經過,重點描述與工會、職工代表協商的結果,雙方各自的主張要點。

第十七條總經理辦公會聽取人力資源部的匯報,研究討論送審稿及起草說明,總經理決定後以公司名義發布。

第十八條對屬於基礎性的規章制度,總經理決定後報董事會批准後以公司名義公布。

第十九條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一旦制定公布,人力資源部應當及時公示或以其它適當方式告知勞動者。

第二十條新的勞動規章制度應當在公司的公告欄張貼不少於一周。同時留存在公告欄張貼的**,邀請工會代表簽名、工會用印確認。

第二十一條除公告外,人力資源部應將新的規章制度通過培訓及送小冊子等方式告知全體勞動者。

第二十二條對新員工,通過勞動合同向其公示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現行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勞動規章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工會認為不適當的,向公司提出書面意見,書面意見包括規章制度不適當的理由及依據,並提出修改建議。

職工認為規章制度不適當的,向工會提出,工會認為職工的理由成立的,依前款的程式向公司提出。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部收到工會認為某件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書面意見後,應當及時研究工會的意見,認為工會理由成立的,及時啟動該件規章制度的修訂程式。

人力資源部認為工會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邀請工會進行充分協商和溝通,製作會議紀要,報公司總經理。

第二十五條新規章制度公布乙個月內,人力資源部應將該規章制度起草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材料整理送公司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二十六條新規章制度起草中形成的檔案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檔案:

(一)徵求意見稿(第五條);

(二)法律意見書(第六條);

(三)規範性審查意見書(第八條);

(四)徵求意見第二稿及起草說明(第十條);

(五)職工代表的書面意見(第十二條);

(六)工會提出的修改建議(第十三條);

(七)徵求意見第三稿及起草說明(第十四條);

(八)平等協商會議紀要(第十五條);

(九)送審稿及起草說明(第十六條);

(十)公布稿(第十七條);

(十一)公示證據(第二十條);

(十二)告知勞動者證據(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七條規章制度的修訂程式與新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相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解釋。

■示例二

關於勞動規章制度製作程式的規定

(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勞動規章制度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公司制定、修改勞動規章制度的討論、協商程式,向勞動者公示的程式,及勞動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向公司提出修改的程式,適用本規定。

公司其他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規章制度部分內容的,相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規定公布實施前公司現行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繼續有效。

第五條勞動規章制度草案由人力資源部提出,徵求相關業務部門意見並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形成徵求意見稿。

第六條公司法律事務部對徵求意見稿進行合法性審查,並製作法律意見書。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應當認真研究法律意見書,對徵求意見稿中違反現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內容應當進行修改。

第八條總經理辦公室對徵求意見稿進行規範性審查,規範性審查內容包括與公司現有規定的協調性及結構、文字的審查,並製作規範性審查意見書。

第九條人力資源部應認真研究總經理辦公室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條人力資源部在研究、吸收法律意見書、規範性審查意見書的基礎上,提出徵求意見第二稿,並製作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應包括該規章制度的制定背景、制定依據、主要條款說明等。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部將徵求意見第二稿及起草說明提交工會。

工會應在收到人力資源部上述檔案後一周內將徵求意見第二稿及起草說明送至全體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收到相關檔案後應認真研究,廣泛聽取職工意見,必要時,與人力資源部起草人員進行溝通。對職工反映強烈的部分內容,也可以提出書面意見。

徵求職工代表意見的時間不應當少於2周。

第十三條工會收集整理職工代表的意見,提出修改建議。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部應當認真研究工會提出的修改建議,對爭議較大的事項向主管領導報告,形成徵求意見第三稿並製作起草說明。

第十五條人力資源部邀請工會、職工代表及公司法律顧問對徵求意見第三稿及起草說明進行討論,就分歧內容進行平等協商。

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製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包括討論議題、參加人員及其發言提要,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最終分歧要點。參加會議的人員要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六條人力資源部根據與工會、職工代表協商會議精神,對規章制度草案作最後修改,形成送審稿,並製作送審稿起草說明,起草說明簡要說明規章制度的起草經過,重點描述與工會、職工代表協商的結果,雙方各自的主張要點。

第十七條總經理辦公會聽取人力資源部的匯報,研究討論送審稿及起草說明,作進一步的修改與完善,總經理決定後形成表決稿及起草說明。

第十八條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規章制度表決稿,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後以公司名義公布。

第十九條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一旦制定公布,人力資源部應當及時公示或以其它適當方式告知勞動者。

第二十條新的勞動規章制度應當在公司的公告欄張貼不少於一周。同時留存在公告欄張貼的**,邀請工會代表簽名、工會用印確認。

第二十一條除公告外,人力資源部應將新的規章制度通過培訓及送小冊子等方式告知全體勞動者。

第二十二條對新員工,通過勞動合同向其公示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現行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勞動規章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工會認為不適當的,向公司提出書面意見,書面意見包括規章制度不適當的理由及依據,並提出修改建議。

職工認為規章制度不適當的,向工會提出,工會認為職工的理由成立的,依前款的程式向公司提出。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部收到工會認為某件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書面意見後,應當及時研究工會的意見,認為工會理由成立的,及時啟動該件規章制度的修訂程式。

人力資源部認為工會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邀請工會進行充分協商和溝通,製作會議紀要,報公司總經理。

第二十五條新規章制度公布乙個月內,人力資源部應將該規章制度起草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材料整理送公司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二十六條新規章制度起草中形成的檔案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檔案:

(一)徵求意見稿(第五條);

(二)法律意見書(第六條);

(三)規範性審查意見書(第八條);

(四)徵求意見第二稿及起草說明(第十條);

(五)職工代表的書面意見(第十二條);

(六)工會提出的修改建議(第十三條);

(七)徵求意見第三稿及起草說明(第十四條);

(八)平等協商會議紀要(第十五條);

(九)送審稿及起草說明(第十六條);

(十)表決稿及起草說明(第十七條);

(十一)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及公布稿(第十八條);

(十二)公示證據(第二十條);

(十三)告知勞動者證據(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七條規章制度的修訂程式與新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相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解釋。

示例一、示例二區別在於適用不同所有制企業,後者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根據企業所在地的地方法規,企業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才能生效的企業;前者適用於其他企業。就內容而言,區別有兩點,其一,示例

一、示例二除了共同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外,前者還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後者還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其二,示例一規定規章制度經「總經理決定後以公司名義發布」(第17條);示例二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規章制度表決稿, 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後以公司名義公布」(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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