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管理制度

2021-06-12 02:59:28 字數 5203 閱讀 8191

為完善店面的日常管理機制,建立規範化的店面管理,提高店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項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辦事,特制訂本制度。

一、員工入職、離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入職程式

第一條:公司所有員工的人事程式(面試、試用、考核、轉正、調職、晉公升)由人力資源部全權進行。正式入職時必須提交身份證影印件、戶口薄影印件、學歷證書影印件和相關技術證書影印件等。

第二條:所有員工的培訓實習期為七天,培訓期滿後由公司進行新員工入職試用的手續辦理,領取工作服裝並重新分配工作地點。試用期為乙個月(包含培訓期);如在當月15日前入職的,試用期到本月底,如在當月16日後入職的則試用期到第二個月底。

第三條:員工試用期滿後,由市場監管部對員工薪資標準進行統一的考核評估(核定標準參照員工星級評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員工到店面報道時必須出示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開具的通知書,店長檢視無誤後方可接受。

第二章辭職程式

第五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15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後,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並詳細填寫相關**。

第六條: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後,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專案包括:

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

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3.未滿一年的工裝製作費(襯衣:60元/件、體恤:30元/件、套裝:90元/件);

4.其他未盡款項。

第七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後,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力資源部根據以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後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

第三章解聘程式

第八條: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力資源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許可權部門審核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許可權主管審批後特殊對待。

第九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式同辭職程式。

第四章其他離職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後方可離職。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第十二條: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乙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於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第十四條: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要及時通知該員工業務關聯系統,該系統應該全力配合該員工業務的清查工作,如果沒有及時清查而造成損失,該系統主管負責。

第十五條: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儲存,影印件由工作接收人儲存;特殊崗位的保密資料,原件要由責任副總儲存,影印件由接收人儲存。

第十六條: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七條:離職人員應於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將本人檔案、戶口及其他一切人事關係從公司轉出。逾期不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轉出手續者,本人將負擔離職後的一切相關管理費用,並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後果。

自離職生效日後,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等人事關係無關的證明。

第十八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十九條: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交接工作。

第五章離職談話

第二十條: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許可權主管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人力資源部進行**面談。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完成:

1 .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2.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力資源部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第六章工資福利結算

第二十一條: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特殊情況的由相關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後再另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佣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

5.離職結算收入不進行現金發放(特殊情況需總經理批准),要在離職後第二個月8日公司統一發放。

6.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後被發現由於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後續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人力資源部出具書面證明後,可以在離職後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並及時**通知到該離職人員。

二、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條:夏季:7:30---19:00 冬季:8:00---18:30

第二條:所有員工的考勤由店面內勤進行,每天上下班必須到內勤處簽到。

第三條:公出:如因特殊情況第二天需直接外出辦公而不能打考勤者,必須提前填寫外出申請單,由部門主管簽字同意後交綜合部備案。

第四條:遲到:根據遲到次數每次扣罰工資10元、20元、50元。遲到超過一小時及早退乙個小時若無適當的理由按曠工處理。

第五條:曠工:員工無故不上班,且沒有向有關部門請假或無法出具有關的證明以曠工處理。

曠工半天,扣罰當月工資額的20%;曠工一天,扣罰當月工資額的50%;曠工兩天以上(含兩天),扣罰當月工資並且給予開除的行政處罰處理。

第六條:因病、事假不能堅持上班者,需書面申請,經部門主管或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安排休息。若病假超過二天者,應持醫院有效證明補假。並填寫「請假申請表」,以便綜合部作考勤依據。

第七條:員工在登記考勤時,不能弄虛作假。否則,作假的時間部份作為曠工處理,最後考勤的結果統計,由綜合部確定後交人力資源部。

第八條:綜合部主管負責處理日常的考勤工作方面的爭議問題,重大問題向總經理申報處理。

第九條:公司將於次月2號公布上月員工考勤情況,員工如有異議可在兩日內向考勤部門查實,如有重大異議可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如兩日內不提出異議,則按公布考勤執行。

三、處分制度

第一條:紀律處分的目的是懲前毖後,保證維持有效的有序的工作水準,保障公司和員工的權益。在執行紀律處分時,應遵守如下原則:

(1) 處分要有充分的理由的清楚的證據;

(2) 處分的輕重與所犯過失的輕重相符;

(3) 員工應明確必須達到的標準和應遵循的規定,應具有基本的道德規範;

(4) 員工對紀律處分有上訴的權利。總經理可對紀律處分作終裁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紀律處分有五種: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警告;

(3) 書面嚴重警告;

(4) 無薪停職檢查;

(5) 開除(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條:員工處分累計公升級制。員工在第一次處分後,12個月內如仍再有處分,則受到累計公升級的處分,如:

(1)口頭警告+口頭警告——書面警告

(2)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書面嚴重警告

(3)書面警告+書面嚴重警告——開除(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第一次處分與第二次處分間隔時間超過12個月,則不按累計公升級計。

員工可以將功抵過,如果說在處分後12個月內獲得一次獎勵,則可酌情取消一次或數次處分。

第四條:員工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進行處罰:

(1) 在禁菸區內(包含辦公區域、操作間、休息室、精品室、衛生間等)吸菸者,罰款50元/次;

(2) 上班期間不穿工作服者,罰款50元/次;

(4) 私自動用客戶車輛者,罰款200元/次;

(5) 在崗位上睡覺者罰款100元/次;

(6) 在上班期間看與業務無關的書籍、報紙、雜專者罰款50元/次;

(7) 考勤不打卡或代人打卡,將作曠工一天處理;

(8) 無故竄崗、離崗或幹私活者罰款100元/次;

(9) 員工被顧客投訴,罰款200元/次;

(10)員工第一次違規操作造成的損失,員工承擔50%,店長承擔30%,公司承擔20%,若發生第二次以上類似情況,損失由員工全部承擔,且扣除當年該店店長年終獎金30%。

第五條:可以立即解雇的情況;

(1) 上班時酗酒或任何時候使用毒品;

(2) 傷害其他職工、主管、同事或客人;

(3) 任何種類的偷竊;

(4) 偽造公司檔案;

(5) 在求職申請或其他已簽署的檔案中提供資料;

(6) 故意進行危害公司或其他職工安全的行動和事宜;

(7) 故意給公司的裝置、設施或其他財產造成損害;

(8) 故意違反公司的行為準則;

(9) 向未經授權的人透露專有資料或保密資料;

(10) 暫時或長期精神錯亂(醫療期除外);

(11) 被判任何刑事罪或受嚴重紀律處分;

(12) 累積兩次私自動用客戶車輛者。

第六條:紀律規定

員工行為如不符合適當的規範,違反公司制度,一經查實,將受到根據過失程度而執行不同的紀律處分。下面所列舉的過失行為並非包括所有的應採取紀律處分的過失。

(1) 擅自不按規定出勤上班,擅離職守、崗位;

(2) 工作懈怠,不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3) 無理拒絕的工作安排、指令;

(4) 收受任何種類的賄賂;

(5) 利用職權**,侵害公司的經濟利益;

(6) 偽造和塗改公司的任何報告或記錄;

(7) 未經領導允許,擅取公司的任何資料、記錄或物品;

(8) 滋事干擾公司的管理和業務活動;

(9) 弄虛作假,違反公司的管理規定;

(10) 散布謠言,致使同事、主管或公司蒙受不利;

(11) 疏忽職守,使公司財務、裝置等遭受不利;

(12) 違反安全規定,或其行為危害他人安全;

(13) 擅自出借公司的場地、物品、設施;

(14) 在工作時間內乾私活;

(15) 擅自從事公司以外的第二職業;

(16) 利用職務營私舞弊,損公利已;

(17) 偷盜公司的財款、資源;

(18) 遺失經管的財物、重要檔案、資料等;

(19) 侮辱、恐嚇、毆打同事、主管等;

(20) 在公司賭博、酗酒或出現有傷風化道德的行為;

(21) 其他違反公司政策、程式、規定的不良行為;

四、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條:店面車輛的移動與停放必須由公司指定的專員(須擁有c2以上駕照)進行操作,任何未被指定人員不得進行操作,已經發現按照處分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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