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公務員申訴制度

2021-06-11 01:56:32 字數 896 閱讀 6627

規定公務員申訴制度,是為了保護公務員的合法利益的一種制度安排。本文擬對公務員申訴制度進行介紹,以提高對此問題的認識

一、公務員申訴制度的含義

公務員申訴制度是關於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有權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或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人事處理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訴理由,要求重新處理;受理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制度。

公務員的人事處理決定是指公務員的管理機關對公務員的違紀行為,或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進行的精神處罰、物質處罰和職務處罰等方面的處理決定。精神處罰是使公務員聲譽受損的處罰,主要有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等形式。物質處罰是使公務員經濟利益受損的處罰,主要有減薪、停薪、不加薪或取消某種津貼等形式。

職務處罰是使公務員名譽、地位、物質各方面都受損的處罰,主要有降級、撤職、開除等形式。

對公務員的人事處理決定,不論是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作出的,還是因法定事由和經法定程式作出的,公務員只要不服,都有申訴的權利,處理決定機關也有受理的責任。因為即使原處理決定機關的人事處理決定是根據法定事由和按法定程式作出的,也不是最終決定。公務員如有不服,仍可以依法申訴。

二、公務員有權提出複核和申訴的範圍

1.處分。對公務員的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六種形式。公務員對本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核和申訴。

2.辭退或者取消錄用。辭退是機關依法解除與公務員任用關係的行為。

公務員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用人機關可以予以辭退:(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名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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