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紅線管理制度

2021-06-10 18:19:43 字數 3850 閱讀 5642

潞寧煤業公司「安全紅線」管理規定

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嚴肅安全責任追究,提公升安全工作執行力,杜絕人身**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管理的過程控制,確保公司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部分:通則

第1條連續發生兩起輕傷及輕傷以上事故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

第2條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的,對責任單位現場跟班隊幹、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

第3條生產作業期間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的;組織破壞事故現場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現場跟班隊幹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

第4條破壞通風、瓦斯抽採、監測監控裝置設施的;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感測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實資料的,對責任單位現場跟班隊幹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

第5條採掘工作面停風後不及時組織撤離或拒不撤離的,對責任單位現場跟班隊幹、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

第6條井口附近20m範圍內,井下、筒倉的煤倉上下口,等禁止明火作業的場所無專項措施或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作業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跟班隊幹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

第7條未按綜合防塵措施規定執行,造成煤塵堆積或飛揚嚴重超標的,對責任單位現場跟班隊幹、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

第8條作業現場出現嚴重違章放炮作業的;私藏火工品或將火工品私自帶上井的,對責任單位現場跟班隊幹、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

第9條未按防突措施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瓦斯檢查員檢測瓦斯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檢測資料或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擅離職守的,對責任單位隊長、跟班隊幹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

第10條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或者跟班隊幹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

第11條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裝置強行進行生產的;雙風機雙電源不能自動切換或備用風機不能應急正常啟動執行的,對責任單位現場跟班隊幹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

第二部分:採掘

第12條瓦斯超限斷電值大於《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值仍進行採掘活動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現場跟班隊幹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13條採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未編制專項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而組織生產的,對排程室主任、生產科科長給予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14條違反規程、措施規定超控頂距作業的;擅自改變支護引數降低支護強度的;掘進工作面人為加大作業迴圈進度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生產科科長給予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15條被上級部門責令停產整頓仍繼續生產作業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排程室主任、生產科科長給予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16條未對薄煤層、堅硬頂板、復合頂板、傾斜煤層等頂板進行**、預警和預控管理不論造成頂板事故與否的;對生產科科長給予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17條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六專兩閉鎖、一開關」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仍進行採掘活動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排程室主任、生產科科長給予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三部分:機電供電

第18條停電事故原因未查清、裝置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造成事故的;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裝置造成事故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現場跟班隊幹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

第19條大型裝置、特種裝置保護裝置失靈、甩掉保護裝置繼續使用的;電氣裝置檢修時未執行停電、驗電、放電制度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現場跟班隊幹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20條同一地點連續發生兩次無計畫停電停風造成高濃度瓦斯超限的,對機電科科長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21條在用電氣裝置、電纜存在嚴重失爆(雞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對責任單位機電隊長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22條新投運的裝置無操作規程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規程措施貫徹不到位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機電科科長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23條電氣裝置的檢查維護和調整未安排專職電氣維修工進行造成事故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四部分:一通三防

第24條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未制訂安全排瓦斯措施進行排瓦斯作業的;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風流處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達到或超過1.5%時,未制訂措施仍然進行排瓦斯作業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技術員、通風科科長給予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25條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的;改變通風系統未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或者設計、措施未審批的;採掘工作面區域性通風系統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設施不完善的,對通風科科長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26條區域性通風未實現「六專兩閉鎖、一開關」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的;對通風科科長給予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安排相關專業隊組實現「六專兩閉鎖、一開關」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但未實現的,按照《潞寧公司通風瓦斯管理補充規定》對劃分的專業、隊組科長、隊長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27條未按煤礦安全規程及公司規定進行瓦斯抽放,瓦斯抽放管理不到位的;對責任單位隊長、通風科科長給予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五部分:運輸

第28條擔任主副提公升任務的主皮帶、卡軌車安全設施失效或者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仍繼續使用的;未執行運輸封閉管理造成事故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機電科科長、分管運輸專業負責人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29條不使用「一坡三擋」或「一坡三擋」裝置不起作用造成事故的;運輸物料車輛超載、超高、超掛、超寬造成事故的;小絞車運輸未按標準噸位和牽引運輸,超負荷運輸不論造成事故與否的;皮帶、絞車和煤溜機頭、尾不按規定固定的;對責任單位跟班隊幹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30條單軌吊懸吊裝置不完好,卡軌車車制動裝置或軌端阻車裝置不完好開車運輸的;對責任單位隊長、跟班隊幹、分管輔助運輸專業負責人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部分:地測防治水

第31條凡在採區設計前未進行三維**勘探的;採煤工作面安裝前未進行坑透並鑽透的;對地測科科長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32條有地質資料無計畫揭穿突出危險性煤層、斷層、陷落柱等構造的;未按防治水措施規定執行 「有掘必探、先探後掘」或超前鑽探距離不符合規定的;進行探水作業過程中未按編制規程措施進行施工作業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對地測科科長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33條未定期檢查採空區、周邊煤礦和廢棄老空(窯)積水情況造成事故的,對地測科科長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34條探放水時,未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的;在出現透水徵兆的地點仍進行作業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對地測科科長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七部分:監測監控

第35條採掘工作面無瓦斯監測安全監控系統或監測監控系統執行不正常強行進行採掘作業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跟班隊幹、生產科科長、排程室主任、監控中心主任給予免職、開除或留用察看處分。

第36條採煤機、掘進機未設定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對監控中心主任給予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部分:其它

第37條安全職責不清造成安全管理嚴重混亂的;煤礦建設專案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企業的;安全員、瓦檢員、爆破員未由公司實行統一管理的,對人勞科科長、生產科科長、總工辦科長、安全監察處副處長給予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38條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隱患排查治理和危險源辨識制度執行嚴重不到位的;其它安全監管責任嚴重不落實的,對安全監察處副處長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39條對因科、隊長失職失查、制止違章作業不力造成觸犯上述相關「安全紅線」條款的,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40條科級、正隊級、副隊級幹部觸犯「安全紅線」的要按規定及時處理,由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負責監督落實,未按規定執行的,追究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責任。

第41條未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單項工程卡進行監管,安全監察失職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對安全排程主任給予給予降職、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42條各科室隊組對照集團公司的「安全紅線」管理規定和潞寧公司的「安全紅線」規定制定出本科室、本隊及各崗位操作者的「安全紅線」。

第43條本規定解釋權屬潞寧煤業公司安全監察處。

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日

煤礦安全紅線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防範和杜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規範安全管理和操 作行為,確保集團公司安全發展,根據國家 行業相關法律 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煤礦安全紅線分為 安全管理紅線 和 安全操作紅線 凡觸碰安全管理紅線者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觸碰安全操作紅線者給予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第三條集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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