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防範和杜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規範安全管理和操
作行為,確保集團公司安全發展,根據國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煤礦安全紅線分為「安全管理紅線」和「安全操作紅線」,
凡觸碰安全管理紅線者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觸碰安全操作紅線者給予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三條集團公司、涉煤二級公司、礦(洗煤廠)對執行本制度負
主體責任。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涉煤(控股)單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紅線
第五條凡違反安全管理紅線規定的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安排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員上崗作業,給予分管礦領導降職處分。
2、未嚴格按規定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給予降職處分;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職處分。
3、礦井無證照、證照不全或證照失效仍生產或建設;存在超層越界
或開採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給予生產礦長降職處分,存在第二種情形的,同時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4、礦井風量不足;違反規定串聯通風;未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未
實現分割槽通風;採區巷道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
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5、掘進工作面區域性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或不能自
動切換;未設定「三專兩閉鎖」。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機電礦長撤職處分。
6、未進行瓦斯等級及突出危險性鑑定;應進行瓦斯抽採的礦井在採
掘區域內瓦斯抽採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在突出煤層進行採掘活動而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監控系統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定大於《煤
礦安全規程》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給予
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7、未採取措施查明採掘區域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及井田範圍內採空區、 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或建設,分別給予礦長、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8、未制定採掘探放水設計或未真實開展探放水作業,給予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9、使用淘汰的煤礦機電裝置、工藝或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的電氣裝置違規入井,給予機電礦長降職處分。
10、煤礦建設專案私自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給予礦長撤職處分。
11、凡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停工停產指令或未經驗收而私自復工復產, 給予礦長撤職處分。
12、對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監察不力、追責不到位,給予安全礦長降
職處分。
第三章安全操作紅線
第六條凡違反安全操作紅線規定的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凡酒後或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菸,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2、凡扒、蹬、跳礦車或乘坐斜井物料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公尺範圍內、地面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
幫浦站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等動火作業,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4、嚴重違章爆破作業或私藏火工品、私帶火工品上井,給予責任者
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5、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感測器;在瓦斯檢查中瓦斯檢查員漏檢、假檢或擅離職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6、凡破壞通訊、通風、監測監控及瓦斯抽採設施裝置或私自開啟密閉、私自進入盲巷,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7、礦井或作業地點受到水害威脅或出現停風後不及時撤離或拒不撤
離;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8、掘進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設計進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許掘進距離
而進行掘進,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9、大型裝置、特種裝置在保護裝置失效或甩掉保護裝置情況下繼續
使用;在用電氣裝置存在失爆;違反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裝置;不執行停送電規定裝置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
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0、違反規程、措施規定不使用超前支護空頂作業;擅自改變支護
材料、支護引數降低支護強度;遇地質構造或巷道開口、貫通等特殊情況時未按規程措施加強支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
處分。11、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12、發現其他嚴重危害安全的行為將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四章執行程式
第七條煤礦安全紅線規定經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按程式發布執行。
第八條集團公司各級各類安全檢查,必須嚴格對照安全紅線規定
進行檢查。
第九條凡發現違反安全紅線規定,檢查人員必須現場認定並作出責任追究處理意見。
第十條對認定的責任追究,由人事(組織)部門具體落實,安監部門督查。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的情形納入安全績效考核範疇。
第十二條出現多人多次違反安全紅線規定,集團公司對二級公司及礦(廠)主要領導進行安全誡勉談話。
第十三條安監部門每月對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的情況進行公開通報,
接受廣大職工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安全管理紅線」中的處分物件「礦長」包含煤礦的董事長、總經理。
第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晉能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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