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核定細則 暫行

2021-06-09 17:31:36 字數 2458 閱讀 3471

關於印發《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核定細則》的通知

工信廳科[201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有關行業協會、學會、有關**管理企業:

根據《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管理辦法》(工信部科[2010]93號),我部組織制定了《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核定細則(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核定細則(暫行)

第一條根據《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工業和資訊化部科技司(以下簡稱科技司)組建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專家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技術委員會),組織實施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核定和管理工作。專家技術委員會由部內相關司局、有關綜合性行業協會的負責同志及相關領域核心技術專家組成。

第三條專家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具體承擔實驗室核定、管理、監督及申訴受理等日常工作,秘書處暫設在工業和資訊化部軟體與積體電路促進中心。

第四條專家技術委員會在建材、石化、有色金屬、機械與汽車、輕工、紡織、電子資訊、軟體、通訊、鋼鐵十個專業建立相關領域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專家庫,並組建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具體承擔實驗室能力評審工作,提出評審意見。

第五條實驗室核定工作程式分為填報材料、受理申請、形式審查、能力評定、審查批覆和授牌發布等流程。

第六條填報材料:

(一)申請機構在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申報管理**(以下簡稱實驗室申報管理網)進行註冊;註冊審核通過後,申請機構按照要求在網上完成《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的填報工作;

(二)《申請表》填寫完畢並經確認儲存後,由申請機構在實驗室申報管理網進行網上列印,加蓋公章連同有關其它能力證明材料影印件等一併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主管部門)、所屬行業綜合性行業協會或所屬**管理企業(申請單位隸屬部直屬單位的,可直接提交到秘書處)。

第七條申請受理:

(一)地方主管部門、有關綜合性行業協會及有關**管理企業在收到申請機構的申報材料後,負責組織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和符合性進行初步審查,組織對申請機構工作方案和發展規劃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推薦意見;

(二)地方主管部門、有關綜合性行業協會及有關**管理企業將通過初步審查的申報材料提交給秘書處,同時在實驗室申報管理網修改相關申請機構的申報狀態;

(三)部直屬單位的申報材料由秘書處組織進行初步審查。

第八條形式審查:

(一)秘書處對通過初步審查的申報材料進行登記、綜合彙總,並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是對材料的格式以及與網上申報材料的一致性進行審查。

(二)對於未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材料,將有關意見反饋給申請機構和相應的地方主管部門、有關綜合性行業協會及有關**管理企業。

第九條能力評定:

(一)秘書處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材料按照不同地區、不同行業領域進行分類,制定評審計畫;

(二)根據不同領域的分組情況和迴避原則,秘書處從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建技術專家組,以集中會議評審的方式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材料進行書面評審;

(三)如確有必要,由秘書處組建技術專家組對申請機構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主要是考察申請機構的工作狀態、技術服務規模與技術水平、質量控制與技術評價服務能力和創新能力、儀器裝置設施和技術人員情況以及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等;

(四)秘書處需於實地評審10個工作日前通知相應的申請機構,並向相關的地方主管部門(綜合性行業協會)通報,接受實地評審的機構應當為評審專家組進行實地考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實地考察期間不得安排與評審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會議評審或實地評審結束後,由技術專家組提出評審意見並報秘書處;

(六)專家技術委員會根據申報及評審情況,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對技術專家組提出的評審意見進行集中審查,提出評定意見並核定實驗室名稱。

(七)科技司將評定結果在工業和資訊化部**進行公示,公示期為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

第十條審查批覆:

對符合條件和要求並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機構,由科技司報部領導批准;對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申請機構,由科技司將評定結果和意見反饋給相應的地方主管部門、綜合性行業協會或有關**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授牌發布:

(一)通過核定的實驗室的相關資訊,由科技司在工業和資訊化部門戶**、實驗室申報管理**上進行發布;

(二)每年6月和12月,科技司對通過核定的實驗室集中授予統一製作的「工業(產品門類)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銅牌。

第十二條取得實驗室核定的機構在3年有效期限內,其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聯絡人、辦公位址、實驗室資質等重大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向秘書處提交變更申請,並抄送相應的地方主管部門或綜合性行業協會,由秘書處在實驗室申報管理**更新相關資料資訊。

第十三條取得實驗室核定的機構在3年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應重新提出申請,由專家技術委員會組織進行再次核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工業和資訊化部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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