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部員工獎懲制度

2021-06-08 11:15:49 字數 3389 閱讀 8819

4. 檢舉違規,事先揭發,制止舞弊或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

5. 公司遇到非常突發事故,如災害事故等,能臨機應變,措施得當,為公司減少損失具有功績者。

第八條:有下列事蹟之一者(但有可能不侷限於以下情況)或者直接產生經濟效益1000~10000元, 經綜合管理部調查核實後,應給予記大功:

1. 適用消滅以外事故,或重大變故,妥善平息重大客戶投訴事件,使公司免受嚴重損害者。

2. 維護公司重大安全、利益或避免重大損失,確有實際功績者。

3. 對公司發展規劃或經營管理規範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給公司帶來明顯效率或效益者。

4. 對公司主辦專案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為公司創造重大利潤者。

5. 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九條:其他制度規定應給予記功授獎行為視情況給予獎勵。

第十條:本部門懲處分為下述五種:

1. 警告:現場批評或談話,一年內警告累計三次,則記通報批評。

2. 通報批評:一次性扣除20~100元。

3. 罰款:根據規定及情節輕重而定。

4. 記過:記小過一次,扣減100~300元或根據經濟損失而定。

5. 記大過:記小過一次,扣減200~500元或根據經濟損失而定。

6. 辭退:一次性扣除500~1000元,除解除勞動合同外,賠償款按照經濟損失額度計算。

7. 懲處分適時處罰和年底累計處罰:適時處罰按當時通報規定額度從當月績效獎中扣除,年底累計處罰由管理部統計,報財務,從年終獎中扣除。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

1. 上班時睡崗、看無關書刊,**,擅離崗位,消極怠工者。

2. 未經批准,擅自變動上下班時間或縮短工作時間。

3. 虛報冒領,擬造證明(偽造病假單、發票及虛報加班),隱瞞事故事情,謊報事實。

4. 有服從主管指令,工作調動,情節輕微者。

5. 因個人過失,至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6. 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者。

7. 破壞環境衛生或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8.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罰款:

1. 第二次違反第十一條第1~3款者,罰款100元。

2. 公司其他制度規定罰款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有可能不侷限於以下情況)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5000元,經綜合管理部調查核實後,應予以記過:

1. 酒後上班或工作中酗酒,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2. 缺乏團隊協作精神和敬業精神,我行我素,影響相關部門運作,情節惡劣者。

3. 製造事端、行為粗暴,引起爭鬥或有打架行為,侮辱其他員工的。

4. 更改或偽造企業通告的。

5. 由於工作失誤或拖延或責任心原因,影響到相關部門的工作,情節嚴重者。

6. 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7. 因疏忽導致機器裝置物品材料遭受損失或傷及他人,情節較輕者。

8. 有嚴重的失職行為者。

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有可能不侷限於以下情況)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經綜合管理部調查核實後,應予以記大過:

1.擅離職守,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2.不報從工作按排,使公司蒙受嚴重大損失者。

3.威脅主管或撕壞塗改公司檔案者。

4.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嚴重浪費,使公司蒙受嚴重損失,但未構成勸退的。

5.連續曠工兩天,或月累計曠工三天者,如公司視情節給予一次改正的機會,不予以勸退的,則將記大過一次。

6.有嚴重失職行為的。

7.在禁菸區內吸菸或引火。

8.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9.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第15條:員工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辭退。

1.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家政策,違反國家法律。

2.違反外事紀律,敗壞國家和公司聲譽利益。

3.偷竊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實,情節較嚴重者。

4.違反公司保密制度,將公司技術資料,業務資料,財務資料,管理規定、制度等公司重要檔案和商業機密洩露給他人或準備洩露的,發現一次罰款300~1000元,己洩露的,除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外,另予辭退,情節嚴重的,通過司法部門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5.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公司同業務或在競爭公司兼職者。

6.對同事使用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隊秩序或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情節嚴重者。

7.連續曠工3天或有累計曠工超過6天或年累計曠工超過12天者。

8.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的非法組織者。

9.故意不採取措施或採取不當措施,致影響工作計畫進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足以構成開除的。

10.擅離職守,或不服從工作安排,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足以構成開除的。

11.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12.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13.因行為不當,公司元法再對其信任。

14.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15.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

16.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17.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18.其他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必須辭退的。

第16條:其他違反公司規則、公司命令或其他過失,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17條:符合下列條件(但有可能不侷限於以下條件)者,授予優秀員工稱號,並獎勵150元。

1.全年從未出現過遲到,早退等任何違紀行為,也從未受過罰款和其他書面懲戒。

2.全年事假次數少於4次。

3.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從未出現過拒不執行上級工作安排的行為。

4.能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

第18條:獎勵工作程式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所在部門提名,並出具書面報告。

2.所在部門領導會同綜合部審核。

3.總經理批准。

4.財務部,綜合部等相關部門依照執行。

第19條:處罰工作程式:

1.員工舉報,所在科室向生產部報告,公司領導發現後向生產部報告,行政值班人員通報,管理部檢查發現有員工違紀行為。

2.生產部會同違紀員工所在科室分管領導進行調查核實,形成書面報告。

3.管理部依據本制度對違紀員工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但處罰結果是記大過和辭退的處罰決定需報總經理批准。

4.所在部門與違紀員工面談並確定改進計畫。

5.財務部,綜合部等相關部門依照執行。

6.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辨。

7.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8.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後七日內,陳訴理由申復之,並以申復後之核定作為最後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條:本制度從2023年9月1日起開始執行,該制度的一切解釋權歸生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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