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規章制度

2021-06-07 16:19:07 字數 4849 閱讀 1069

安全目標管理及獎罰制度

為使全礦職工牢固樹立以「安全第一」為宗旨的思想、真正把安全工作擺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特制定如下獎罰制度:

1、,根據本礦實際給予50一100元的獎金和相應的榮譽獎勵。

2、能主動及時制止和揭發他人違章、違紀行為的人員,礦領導除給予及時表揚外,還要給予一定數額的獎金。同時對被揭發者和被制止者,視其違章程度和情節大小處以大於相應獎金兩倍以上的經濟制裁。

3、經檢查發現或被他人揭發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除處以50—100元的經濟罰款外,嚴寒要追究有關人員和肇事者的責任。

(1)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或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職守,擅自離崗或不安全隱患處理不及時解決不徹底而造成事故的;

(3)遇到違章作業現象不制止,不舉報甚至包庇的;

(4)發現險情或事故隱患不處理不匯報或虛報或有意拖延時間的;

(5)對批評、制止或舉報違章行為者進行打擊報復的;

(6)故意損壞集體財產,破壞安全設施或故意製造匯報的;

(7)遇他人或已知他人身陷險境既不搶險急救也不匯報的;

(8)在事故調查和處理中不積極配合而弄虛作假或故意阻撓調查和處理工作的。

4、不服從領導、不聽從指揮、無故曠工、遲到早退、打架鬥毆、尋畔滋事、擾亂駐地居民生活,干擾正常生產秩序的民工,除按情節進行一定的數額的經濟處罰外,還要視其認錯態度能留用的繼續留用。對於屢教不改者或不接受批評教育者,立即開除,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5、對有犯罪行為的職工,要積極主動向有關執法部門舉報密切配合追捕查辦。

6、對工作不負責任,問題處理不及時,不徹底且犯有嚴重官司傣主義的領導人員,更要嚴加處罰(扣發當月工資、年終獎金),直至罷免。

7、以上制度在具體執行中,若有不完善之處,須經公司有關領導研究作出適當方案後再作處理,決不可輕描淡寫姑息遷就。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一、安全技術編制的依據:

國家公布的勞動保護,安全法規、政策、指示等;安全檢查中所現而尚未解決的隱患;生產建設需要採取的安全措施;職工提出的有關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議;本單位人力、物力、所允許要採用的先進技術,推廣的先進經驗。

二、安全技術編制的程式:

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通風、採掘機電、地質測量、安全監察、礦山救護隊,在全面安全檢查,調查研究,找出潛心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計畫具體編制,並組織各科室的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基層幹部和技術工人,對計畫遭雜進行討論,補充修改後交縣安人監督管理局批准,並經縣安全監督管理局組織有關技術部門審批,對責任重大的措施況地區安全監督管理局審批後方可施行。

三、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1、下列安全技術措施最終必須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

(1)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首先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2)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3)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乙個水平的通風系統時,必須報總工程師批准;

(4)新建立瓦斯排放系統的礦井,必須編制設計和安全措施,除報縣安全監督管理局批准後,還要報地區安全監督管理局備巡案;

(5)開採水淹區域下的防水隔離煤柱時,必須在積水完全排除以後進行,並制訂安全措施;

(6)編制探查水壓大於2mpa的導水構造的探放水設計。

2、下列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礦部工程師批准:

(1)探查和穿透老空的措施;

(2)採煤工作面如果迂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原有煤柱或冒頂區以及託偽頂開採時,都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改變支架方式並制訂安全措施;

(3)從報廢的井巷內**支架和裝備,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4)改變乙個採區的通風系統時;

(5)主要通風機至少每月由礦井機電部門檢查一次,改變通風機轉數或風葉角度時;

(6)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制訂停風措施;

(7)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區域性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區域性通風設計,應列入掘進巷道的作業規程;

(8)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採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安排除去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的工作應制訂安全措施;

(9)對重大的通風、瓦斯等問題,通風部門應立即向排程室匯報,並制訂措施;

(10)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的掘進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都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與防塵瓦斯和其它有害氣體等安全措施;

(11)在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過程中,如有被水所封住的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12)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機電裝置(包括電纜和電線),必須帶電搬遷裝置時,應制訂安全措施;

(13)採掘工作面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訂措施如何處理;

(14)每掘進或回採工作面在施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並經有關人員會審、礦長和礦總工簽字後方可施行。

(15)每一電氣裝置下井,必須經過機電部門的驗收,並報主管機電礦長審批。

(16)井下每一通風設施,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如有必要必須經礦通風科長批准後方可。

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煤礦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預防消除礦井事故隱患,杜絕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一、隱患排查職責分工:

礦長:對礦井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全面負責。

付礦長:組織分管範圍內的隱患排查工作。

班組長:實施本職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

二、礦井事故隱患:

礦井事故隱患指煤礦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上所存在的可以導致事故的隱患。

1、頂板:回採工作面頂板管理特別是上下出口頂板管理,掘進工作面迎頭空頂,掘進主巷道與貫眼的交叉口頂板,回風順槽及回風大巷頂板;風橋前後5m範圍內頂板都是可能導致頂板冒落的地方,一定要嚴加觀察,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2、通風:

礦井主扇不正常通風即隨意開停;區域性扇風機未安設風電閉鎖且隨意開停而又在開啟時不檢查瓦斯,恢復停工區的通風工作措施不力,巷道貫通通風工作及串聯通風等都是導致形成瓦斯及有害氣體積聚而形成通風隱患的原因。

3、瓦斯:

礦井瓦斯檢查不到位,一班三檢及一炮三檢不到位,積聚瓦斯不及時處理。空班漏檢或瓦斯檢查員缺乏責任心;停工區及停電,停產,停風,瓦斯管理檢查不到位,不嚴密都是可能導致瓦斯事故發生的隱患。

4、煤塵:

採掘工作面放炮未採用黃土封口,礦井巷道積塵未及時定期處理,巷道未進行定期沖涮清洗等都可能導致煤塵事故發生的隱患。

5、機電:

礦井採用非煤礦准許的機電產品,井下機電裝置失爆,完好率、失修率嚴重超標;機電管理混亂,不檢修、不維護;裝置線路布局不規範,接地不良好,保護不良好;帶電搬遷裝置都是導致機電事故發生的隱患。

6、運輸:

機械運輸裝置不檢修、不維護;訊號不暢通;鋼絲繩斷股現象嚴重,人力運輸過快,搶占道,彎道不放警號都是可能導致運輸事故發生的隱患。

7、放炮:

採用非煤礦准許的雷管和炸藥;煤渣裝炮;放炮躲避距離不夠。不用放炮器起爆;不採用三人聯鎖放炮;火工品領用、運輸、保管制度不嚴密,互相沒有制約都可能導致放炮及火工品事故發生。

8、水害:

不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原則;越層越界開採。

三、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

1、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原則是:分級負責、責任落實、要做到專案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

2、難度大,投資大的a級隱患礦長主持礦務會解決;難度較大班組長也解決不了的b級隱患分管付礦長指揮解決,一般現場的c級隱患班組長解決。

3、對於存在事故隱患的作業場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無措施,不安全不生產。

4、因事故隱患整改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要嚴肅處理事故隱患排查責任者的責任。

總之,實現隱患排查制度,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業務保安責任制有很大的約束力,避免了推委扯皮,拖拖拉拉和責任不到位的不良傾向,促進了解決問題的主動性,保證了人員、資金、裝置、措施的落實,達到以預防為主,超前控制的目的。

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檢查是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務是,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和隱患,監督各種安全規章制度的設施制止違章作業,做好隱患防範整改工作。

一、基本要求

1、除地縣組織的煤礦安全檢查外,本礦每十天對全礦進行一次細緻的安全檢查。

2、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畫,並要建立由領導負責和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組織,以便枷強領導,做好檢查工作。

3、安全檢查應貫徹領導和群眾結合的原則,以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領導、查隱患為中心,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並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4、檢查人員有權要求受檢單位報告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情況及提出有關資料,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有權提出整改的要求。

二、組織形式與檢查內容:

1、組織形式:由礦長或副礦長組織安全小組全體成員每十天檢查一次。

2、檢查內容:輸變壓電裝置、消防器材,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各專業班組的安全用具,班組及個人的安全防護用具的使用情況,現場工作人員的場地安全狀況及執行各種規程制度的執**況等。

3、除此及部門和本礦組織的安全檢查外,各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所屬人員的執行安全規程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有關領導匯報。

4、檢查組人員對查出的隱患問題,要逐項分析研究,並落實整改措施,做到定專案、定時間、定負責人,區隊能解決的不交礦部處理。

5、對查出的所有隱患問題,都必須全部整改,不得拖延,有限於人力、物力、技術條件暫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定計畫,按斯解決,做到條條有落,件件有交待。

6、對重大隱患專案的整改實行《隱患整改通知書》制度。

三、其它規定

1、工人在上班前不得飲酒,並保證足夠的睡眠與休息,工作中不得開玩笑、打鬧、睡覺、脫崗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2、一切安全裝置使用應妥善管理,加強維護保養不得隨意拆除或挪做它用。

3、生產中發生人身**事故時,有關人員應逐級上報。

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1、礦成立安全領導組,礦長任組長,安全副礦長任副組長,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辦公會議。

2、安全辦公會議或主要解決落實礦每旬安全大檢查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主管部門安全檢查中檢查出的問題及生產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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