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礦山規章制度

2021-06-07 16:19:07 字數 5691 閱讀 8508

目錄第一章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 1

1.1方針 1

1.2目標 2

第二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4

2.1需求識別與獲取 4

2.2融入 6

2.3評審與更新 6

第三章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7

3.1. 安全生產責任制 7

3.2 安全機構設定與人員任命 9

3.3 員工參與 10

3.4檔案與資料控制 10

3.5外部聯絡與內部溝通 17

3.6系統管理評審 19

3.7**商與承包商管理 22

3.8安全認可與獎勵 24

3.9工餘安全管理 25

第四章風險管理 26

4.1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要求 26

4.2風險評價 28

4.3關鍵任務識別與任務觀察 30

第五章安全教育與培訓 33

5.1員工安全意識 33

5.2培訓 34

第六章生產工藝系統安全管理 36

6.1設計要求 36

6.2採礦工藝 38

6.3生產保障系統 38

6.4 變化管理 40

第七章裝置設施安全管理 41

7.1基本要求 41

7.2裝置設施維護 43

第八章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49

8.1作業環境 49

8.2作業過程 50

8.3勞動防護用品 53

第九章職業衛生管理 55

9.1健康監護 55

9.2職業危害控制 56

9.3職業衛生監測 58

第十章安全投入、安全科技與工傷保險 60

10.1安全投入 60

10.2安全科技 62

10.3工傷保險 63

第十一章檢查 65

11.1一般要求 65

11.2巡迴檢查 67

11.3例行檢查 68

11.4 專業檢查 69

11.5綜合檢查 70

11.6 糾正和預防措施 72

第十二章應急管理 74

12.1應急準備 74

12.2應急計畫 75

12.3應急響應 78

12.4應急保障 79

12.5應急評審與改進 81

第十三章事故、事件報告、調查與分析 82

13.1 報告 82

13.2 調查 85

13.3 統計與分析 87

13.4 事故、事件回顧 89

第十四章績效測量與評價 90

14.1 績效測量 90

14.2 系統評價 92

一、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

1.1方針

1.總則

1.1安全生產方針是建立和實施安全標準化體系、開展安全各項管理工作的宗旨和行動準則,全體員工必須認真學習、理解其精髓,並在工作中嚴格遵照執行。

1.2最高管理者承諾:礦山嚴格遵守並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礦山實際制定安全生產方針。

在生產活動中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證危險源(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得到有效控制,降低安全生產風險,持續改進全體員工的作業條件和作業環境,保護全體員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保護裝置、財產安全。

2.職責

2.1安全生產方針由最高管理者批准發布。

2.2管理者代表負責組織制定礦山的安全生產方針。

2.3技術負責人、辦公室負責協作管理者代表編制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科組織實施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4各單位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

3.控制要求

3.1制定安全生產方針的步驟

3.1.1開展安全生產方針的徵集、編制,管理者代表組織評審,最高管理者批准形成檔案發布;對內傳達、實施,對外提供給相關方。根據實施情況對安全生產方針進行評審、修訂。

3.2制定安全生產方針的依據

3.2.1應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3.2.2礦山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3.2.3礦山過去和現在的安全績效;

3.2.4相關方的要求;

3.2.5金屬非金屬安全標準化規範。

3.3方針內容

3.3.1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3.3.2對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健康安全,對持續改進做出承諾;

3.3.3符合礦山的企業性質、特點、生產規模、風險特點。

3.4發布與傳達

3.4.1礦山將安全生產方針以檔案形式下達到各單位;

3.4.2各單位負責人負責將方針傳達給本單位的員工,並形成記錄;

3.4.3有外部相關方的部門和單位負責將方針以書面形式傳達給相關方,並保持簽收記錄。

3.5方針的實施

3.5.1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設定安全科,配置滿足生產需要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3.5.2各單位按照職責,落實安全標準化導則檔案、作業檔案及記錄的要求,通過對危險源和各類風險的有效控制,保證安全標準化系統14個元素有效執行,使方針得以實現。

3.6方針的評審和修訂

3.6.1 在管理評審時要對方針的適宜性、有效性進行評審;

3.6.2當方針制定依據發生變化時,由最高管理者決定對其進行評審和修訂,以確保方針的持續適宜性;

3.6.3 當變化發生時需對方針進行評審修訂。

4、相關檔案

4.1《安全生產法》

4.2《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4.3《安全標準化系統評審評價制度》

4.4《安全績效監測制度》

1.2目標

1.總則

為確保礦山方針的實現和持續改進,不斷降低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使安全管理得到持續改善。依據礦山安全方針以及確定的重大危險源和各類風險,制定本制度

2.職責

2.1礦山最高管理者負責批准安全生產目標

2.2礦山管理者代表負責審核安全生產目標。

2.3安全科負責制定礦山安全生產目標和分解方案,報礦山安委會審定,並對目標的落實、完成情況實施監督和管理,每年對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審。

2.4各單位根據礦山下達的目標,制定本單位的目標,進行逐層分解,並制定和完成目標考核辦法,對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以確保礦山的順利實現。

3.控制要求

3.1目標制定的依據;

3.1.1相關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3.1.2礦山的安全生產方針;

3.1.3各單位職能;

3.1.4安全風險,特別是重大危險源;

3.1.5生產技術方案;

3.1.6財務狀況;

3.1.7相關方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等。

3.2目標的制定和審批

3.2.1礦山安全生產目標由安全科組織制定,經管理者代表審核和安委會審定後,報最高管理者批准;

3.2.2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由各單位根據礦山下達的目標制定,經安全職能部門審核、批准。

3.3目標的實施

3.3.1礦山最高管理者對實施目標、管理方案提供資源保證;

3.3.2各單位通過嚴格控制其生產(工作)執行活動(嚴格執行導則檔案和規章制度)、培訓、監督檢查、協商和溝通、制定並完成控制措施來確保目標的實現。

3.4目標的檢查

3.4.1安全科按《安全績效監測制度》的規定,組織有關部門每年對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將結果彙總報告給管理者;

3.4.2各單位負責人按照《安全績效監測制度》的規定,組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將完成情況彙總報告給安全科。

3.5目標的評審修訂和更新

3.5.1根據目標實施情況的檢查結果和年度標準化評價情況,確定對目標是否進行修訂。當出現以下特種情況時,必須對礦山目標進行修訂;

3.5.1.1國家的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時;

3.5.1.2礦山的方針作出調整時;

3.5.1.3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時;

3.5.1.4新專案投產時;

3.5.1.5最高管理者認為必要時;

3.5.1.6其它。

3.5.2當目標需要修訂時,由安全科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目標進行修訂。

3.5.3安全科對目標進行修訂後,報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組織專門的評審,評審的方式可以為會議評審、會簽評審等,最高管理者批准後實施。評審時,應對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審。

3.6目標應形成檔案,並向所有相關職能部門、各單位和各級員工進行傳達。

4、相關檔案

4.1《安全生產方針管理制度》

4.2《安全標準化系統評審評價制度》

4.3《安全績效監測制度》

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2.1 需求識別與獲取

1.目的

建立獲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時識別、獲取與更新礦山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等適用的法律及其他要求,並傳達給員工及其他相關方。

2.範圍:

適用於礦山需求識別、獲取、更新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及適用性確認。

3.術語

其他要求:指生產、職業健康等安全方面的國際公約、國家和行業標準及上級檔案等。

4.職責

4.1管理者代表負責礦山法律、法規和其他適用性的審批。

4.2安全科負責制定和監督實施本制度,負責整理、彙總安全體系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並形成礦山適用的安全體系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及時組織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對《礦山適用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進行評審與更新。

4.3安全科負責對安全管理範圍內適用的生產、職業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需求識別、獲取、評價和融入,對《礦山適用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中沒有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補充、識別、獲取、評價和更新,制訂本礦山適用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

5.工作程式

5.1各單位通過各種渠道獲取相關的安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5.2各單位對本專業安全管理範圍內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時收集、識別、獲取、更新、評價和儲存,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識別、獲取、融入和評價工作,形成本單位(科室)適用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

5.3各單位對所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必須明確適用的崗位和條款。

5.4安全科負責跟蹤礦山安全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最新變化,並根據各單位上報的評審清單,每半年對礦山適用的安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評審,形成《礦山適用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在報經最高管理者批准後,以有效檔案清單的形式再發布。

5.5安全科組織各單位及時收集礦山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文字,並將收集到的文字及時公布,供本單位使用。

5.6各單位要根據新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對礦山的有關安全管理檔案進行融入、修訂,確保管理檔案符合要求。

5.7各單位應按《檔案控制程式》的要求對過期作廢的安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處理。

5.8各單位要將本單位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向相關人員傳達,並將安全法律、法規作為一項培訓內容。

5.9涉及相關方面的單位和部門,要及時把相關安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傳達給相關方。

6.相關檔案

6.1《檔案控制程式》

6.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7.相關記錄

7.1《礦山適用安全法律法規及標準其他要求清單》

1、當國家頒布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時,應及時識別和獲取,當新的法律法規與沒有廢除的法律法規有矛盾或標準規定不一致時,應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諮詢,明確應執行的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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