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管理制度

2021-06-06 00:16:44 字數 3667 閱讀 1966

1 目的

為使公司人員任用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公司所有在職人員。

3 定義

3.1 聘用類別

3.1.1 實習生:指學生未取得畢業證之前利用假期在公司進行工作實踐的非正式員工;

3.1.2 試用員工

- 取得畢業證,實習合格,可轉為試用員工;

- 考核評估期,尚未確定錄用為正式員工;

3.1.3 正式員工:經試用或考核合格,按勞動合同關係,轉為正式人員。

3.2 崗位類別

3.2.1 技術管理類;

3.2.2 技工類;

3.2.3 工人類;

按崗位職責不同劃分成不同類別與等級,詳參照附表《崗位分類分級一覽表》。

4 內容

4.1 實習與試用

4.1.1 實習

(一)實習型別及補貼標準如下:

備註:1、公司將根據當年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當年實習待遇;

2、除以上補貼外,公司提供食宿。

(二) 每年的12月份對所有參加課程實習的實習生進行一次實習考核評估,考核評估合格學生加入本年度校園招聘序列,補貼上調至1000元,考核評估優秀學生補貼上調至1500元(佔留用實習生的30%以內),對考核評估不合格的學生以及不願意留在公司發展的學生予以淘汰;

(三) 實習生在實習結束時應提交內容詳盡的實習報告,同時,各部門應及時對實習生進行實習考核評估,最後一次考核評估為合格或優秀的學生,領取畢業證後可縮短試用期或直接轉正式員工,詳參照《實習生考核評估表》;

(四) 考核評估流程如下:

備註:課程實習的學生分別在每年12月份和4月份進行兩次評估,畢業實習的學生在每年4月份進行一次評估。

(五) 在實習期間,若乙方需回校參加必要的考試時,乙方須提前一周向甲方辦理請假手續,乙方若未辦理請假手續不得擅自離開。平時的考勤及休假請參照公司檔案《考勤與休假管理制度》

4.1.2 試用

(一) 試用期依簽訂的勞動合同年限規定,一般為1-6個月;

(二) 試用期考核評估:

(1) 原則:公平、公正、合理;

(2) 方式:試用期考核評估分2次進行,入職的第乙個月及第二個月,表現及能力優異者,可申請提前轉正;

(3) 試用期考核評估由員工所在專案部負責,各專案部須做好員工的入職及異動登記;根據員工的入職時間填寫《試用員工考核評估表》;

(4) 考核評估流程如下:

(5) 試用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人員處理流程

(a) 對於試用期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所屬部門必須在試用期結束前及時處理;

(b) 所屬部門將考核評估意見及時提交到人力資源部;

(c) 人力資源部將及時調查核實相關情況,並簽署相關意見;不合格者,通知所在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d) 在辦理離職手續前,由所在部門負責人與其談話,說明不適合理由;主管級及以上由分管領導進行談話。

(6) 試用合格,由員工本人填寫《實習/試用自我評估答卷》,所屬部門將《試用員工考核評估表》及評估答卷在員工正式轉正日期前,提交到總部人力資源部。

(7) 轉正審批流程:

4.2 異動

4.2.1 異動範疇:平調、公升職、降職等;

4.2.2 異動審批及流程

(一) 部門內人員崗位調動,在經當事人同意後,由部門負責人與分管領導商議決定;審批流程:直屬上級—人力資源部—總經辦—人力資源部出任免通知;

(二) 跨部門或跨公司的人員調動,須經分管領導與總經理批准;審批流程:原直屬上級—現直屬上級—人力資源部—總經辦—人力資源部出任免通知;

(三) 《崗位異動申請單》由提出異動需求的部門填寫,並按以上流程審批;

(四) 若崗位異動需調整薪資,請在《崗位異動申請單》附上調薪申請單;

(五) 根據崗位異動情況,人力資源部將及時更新人事檔案及相關資料;

(六) 崗位異動之時,須做好相關工作交接,詳見本制度工作交接規定;

(七) 崗位異動之後,由部門經理或直接上司對新任職人員進行崗位職責的培訓;

(八) 發生崗位異動(平調及公升職)前,由員工填寫《崗位異動申請單》,確定試崗時限,原則上公升職為經理、副經理級的人員試崗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公升職為副總經理的人員試崗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九) 試崗期間,由人力資源部及用人部門填寫《試崗員工評估表》對試崗員工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崗位異動正式生效。試崗考核不合格的,試崗期限結束後員工調回原崗位。原則上試崗期間薪酬不改變,若確因工作需要可調整相關補貼,試崗結束後取消補貼。

4.3 任命

4.3.1 任命條件:

- 符合崗位所需的基本技能及素質;

- 在職期間,無不良記錄或表現;

- 良好的職業道德。

4.3.2 任期:根據崗位或公司業務需求,確定相應的任命期,任命期結束,任命決議終止;若任命期間,表現不佳者,公司可以收回任命;

4.3.3 任命主管級及以上級別人員,必須經總經辦領導討論,最後由總經理批准;

4.3.4 任命主管級以下人員由分管領導直接批准。

4.4 勞動關係的解除與終止

4.4.1 辭職

(一) 辭職須提前30天向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技術管理人員填寫《離職申請單ⅰ》,非技術管理人員填寫《離職申請單ⅱ》,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當天提交到人力資源部;

(二) 離職申請書經所在部門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工作交接;

(三) 工作交接完成後,技術管理人員在離職批准日期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非技術管理人員在分公司文員處辦理離職手續;

(四) 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需即辭即走或需提前離職者,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可辦理離職交接;若未經批准,提前離職的,一律視為自離;

(五) 辭職者如因服兵役、應屆畢業生公升學、試用期內、合同期滿而提出辭職申請,在出示相關資料證明的前提下,經批准後可離職。

4.4.2 自離

- 不按公司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者,作自離處理,勞動合同終止;

- 乙個月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含)以上者,作自離處理,勞動合同終止;

4.4.3 違反公司相關制度,構成解除勞動關係的;

4.4.4 國家法律法規及勞動條例中的規定,構成解除勞動關係。

4.5 工作交接

4.5.1 崗位異動或離職人員都須進行工作交接,待工作交接無誤後,方可調入到新崗位或憑已簽核無誤的《工作交接單》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4.5.2 工作交接人可以是直接上司或由直接上司指派的人員;

4.5.3 工作交接包括工作上的檔案資料、工具、文具物品、住宿鑰匙、財務借款、經辦事項、待處理事項等,需詳細記載於《工作交接單》,雙方簽名確認;

4.5.4 工作交接手續未辦妥即離職或不負責任者,直至其辦妥離職手續方結算工資。

4.6 離職手續辦理

4.6.1 離職人員於離職前必須將工作證、辦公室及辦公抽屜鑰匙、宿舍鑰匙、財務欠款、負責或待完成工作等進行移交;

4.6.2 離職人員工作交接由部門文員跟蹤辦理,辦理完全後,將《工作交接單》、《離職申請單》交到人力資源部;

4.6.3 財務部在發放工資前需再次核查《工作交接單》。

5 可參照相關檔案

5.1 《員工激勵制度》

6 附件表單

6.1 《調薪申請單》

6.2 《實習生考核評估表》

6.3 《實習總結》

6.4 《試用員工考核評估表》

6.5 《試用員工自我評估表》

6.6 《試用轉正審批單》

6.7 《試崗員工評估表》

6.8 《崗位異動審批單》

6.9 《離職申請單ⅰ》

6.10 《工作交接單ⅰ》

6.11 《離職工作交接申請單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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