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採二隊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2021-06-05 00:50:57 字數 2678 閱讀 9738

一、總則

為了保證人身及裝置安全,加強壓力裝置與裝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壓力裝置管理範圍、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必須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二、現場管理

(一)壓力容器定義

壓力容器: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裝置,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

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二)壓力容器的壓力等級

按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p)分為低壓、中壓、高壓、超高壓四個壓力等級,具體劃分如下:

(1)低壓(代號l)0.1mpa≤p<1.6mpa

(2)中壓(代號m)1.6mpa≤p<10mpa

(3)高壓(代號h)10mpa≤p<100mpa

(4)超高壓(代號u)p≥100mpa

(三)壓力容器安全管理

1、定期檢查

(1)應有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畫,並由機電副隊長負責組織實施。

(2)壓力容器的完好狀況,操作負荷情況。

(3)安全附件、裝置齊全、靈敏、可靠和定期校驗情況。

(4)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和維護情況。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5)對查出問題或事故隱患的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日常巡迴檢查

(1)壓力容器執行引數是否超過許可範圍。

(2)安全附件、裝置是否動作靈敏。

(3)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有無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洩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4)壓力容器的防腐層、保溫層及銘牌是否完好。

(5)連線部位、密封部位等有無損壞、洩漏現象。

(6)有無壓力容器直接威脅到安全執行的異常情況。

(四)壓力容器檢驗管理

1、編制年度檢驗計畫,做到所使用的每台容器不漏查,重點部位不少查,繪製年度檢查記錄**,確定檢查專案與內容。

2、在用壓力容器,按照《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進行定期檢驗、評定安全狀況和辦理註冊登記。

3、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

(1)外部檢查:是指在用壓力容器執行中的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檢查可由檢驗單位有資格的壓力容器檢驗員進行,也可由經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使用單位壓力容器專業人員進行。

(2)內外部檢驗:是指在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內外部檢驗應由檢驗單位有資格的壓力容器檢驗員進行。

4、投用後首次內外部檢驗週期一般為3年。以後的內外檢驗週期,由檢驗單位根據前次內外部檢驗情況與使用單位協商確定後報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5、按時組織實施年度檢查,認真填寫檢查記錄,並整理歸檔。

6、根據檢驗或年度檢查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提出處理意見並進行落實。

(五)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

1、建立安全附件技術檔案和臺帳,標明每個安全附件效能,制定檢修、校驗週期,記錄投用以來工作情況。

2、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完好,靈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3、安全附件的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具體規定如下:

(1)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拆卸進行校驗有困難時應採用現場校驗(**校驗)。

(2)新安全閥在安裝之前,應根據使用情況進行除錯後,才准安裝使用。

(3)選用的壓力表,必須與壓力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

(4)低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於2.5級;中壓及高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於1.5級。

(5)壓力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在刻度盤上應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註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後應加鉛封。

(6)用於水蒸氣介質的壓力表,在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有存水彎管,用於具有腐蝕性或高粘度介質的壓力表,在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設能隔離介質的緩衝裝置。

(7)壓力容器用液位計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應根據壓力容器的介質、最高工作壓力和溫度正確選用。液位計應安裝在便於觀察的位置,如液位計的安裝位置不便於觀察,則應增加其他輔助設施。大型壓力容器還應有集中控制的設施和警報裝置。

液位計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應做出明顯的標誌。

(8)壓力容器執行操作人員,應加強對液位計的維護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使用單位應對液位計實行定期檢修制度,可根據執行實際情況,規定檢修週期,但不應超過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週期。

4、壓力容器安全閥排出的介質要用管道引出,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

5、應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等備品、備件,保持完好、清潔。

三、獎罰措施

(一)壓力容器無年度檢驗計畫,處以200元罰款。

(二)壓力容器未進行定期檢驗,罰款100元/臺;無檢驗記錄,罰款50元/臺。

(三)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發現1人次罰款100元。

(四)壓力容器無監控措施,罰款200元/臺。

(五)壓力容器本體有鼓包、變形、洩漏、裂縫等異常情況,每發現一處罰款200元。

(六)壓力容器不允許超引數執行,每發現一項引數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七)安全附件應進行檢驗,每發現乙個未檢驗,罰款100元。

(八)安全附件、裝置動作不靈敏,每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九)對查出問題或事故隱患未及時處理,罰款150元/條。

哈拉溝煤礦綜採二隊

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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