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2021-06-26 07:09:12 字數 672 閱讀 8703

一、壓力容器的檢驗

1、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週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檢驗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每3年檢驗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定期檢驗週期根據檢驗機構決定。

2、對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安全閥、壓力表等),應定期進行通、排放工作,以保證其靈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檢定,檢驗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3、對檢驗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進行修理或消除,對難以消除的缺陷應採取降級、降壓,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方法進行處理,並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二、安全裝置的調整和檢修

1、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對安全裝置和主要的受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調整工作。需焊、挖補修理時,應由持特殊焊接工作操作證人員參加。

2、安全閥更新購置應有出廠合格證,合格證上應有檢驗部門和質檢員的印章,並有註明檢驗日期,無出廠合格證嚴禁購置使用。

3、安全閥使用中應定期校驗,每年至少一次,調整後的安全閥應加鉛封,並填寫記錄。檢驗調整工作應由專職檢驗人員進行。未經許可,本公司任何人員不得任意啟封調整檢驗。

4、未經檢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表不得使用,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壓力表失靈、刻度不清、表盤玻璃破裂、卸壓後指標不回零位、鉛封損壞等情況,應立即更換。

5、壓力表的裝設、校驗與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應定期檢驗,每半年至少一次,經檢驗合格的壓力表有鉛封和檢驗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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