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2021-10-09 00:23:20 字數 969 閱讀 2225

(一)壓力容器的安裝、使用、檢修、必須遵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各項規定。

(二)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取得使用合格證後方可投入執行。

(三)使用單位應設專(兼)職人員負責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建立相應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五)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報告程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洩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韌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執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執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執行。

9、其它異常情況。

(六)壓力容器的檢驗週期:

1、外部檢驗:是指在用壓力容器執行中的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2、內部檢驗:是指在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查:

(1)安全狀況等級1~2級的,每6年至少一次;

(2)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壓試驗: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檢驗時,所進行的超過主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氣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每6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七)壓力容器出廠時,製造單位應向使用者至少提供以下技術檔案和資料:

1、竣工圖樣。竣工圖樣上應有設計單位資格印章(復印章無效)。

2、產品質量證明書及產品銘牌的拓印件。

3、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4、 提供強度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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