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管理,確保安全執行,保護企業財產安全及職工生命,依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制定本制度。
1 認真貫徹執行規程和有關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範規章。
2 裝置處負責壓力容器定購、裝置進廠檢驗、安裝、驗收、除錯及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3 裝置處負責檢查壓力容器的執行、維修、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4 裝置處負責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5 裝置處負責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容器定期檢驗計畫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6 生產部門負責壓力容器使用巡查、記錄,負責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後處理。
7 安全處定期對檢查、焊接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8 建立加強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包括:
(1) 壓力容器檔案卡
(2)設計檔案
(2) 製造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3) 檢驗檢測記錄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檔案和資料
(4) 修理方案、實際修理情況記錄,及技術檔案和資料
(5) 壓力容器技術改造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施工質量檢驗技術檔案和資料
(6) 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7) 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更換記錄
9 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到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10 制定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規定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包括:
(1) 操作工藝指標
(2) 崗位操作法
(3) 重點檢查的專案和部位,執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式
11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並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
12 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的報告程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 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 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洩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 安全附件失效。
(4) 接管、緊韌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執行。
(5) 過量充裝。
(6) 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執行。
(7) 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 壓力容器發生嚴重振動,危機安全執行。
(9) 其他異常情況。
13 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對於特殊生產工藝過程,需要帶溫帶壓緊固螺栓時;或出現緊急洩漏需要進行帶壓堵漏時,使用單位必須按設計規定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作業人員應經專業培訓並持證操作,並經技術負責人批准。在實際操作時,應有人進行現場監督。
14 在對易燃易爆介質的壓力容器進行焊接等修理前,必須對壓力容器進行置換處理,達不到要求不能進行焊接等作業,焊接前必須先開動火證。
15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裝置內部進行作業。
保定市化工原料廠
202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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