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審批制度

2021-06-04 12:30:00 字數 1551 閱讀 5001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審批制度v1.0

編號:ljth-gc-015-(v1.0)

一、目的

為提公升公司在建專案的工程質量,在出現質量事故後能及時和妥善處置,盡可能減少損失和負面影響。特制定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審批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隆基泰和實業****開發的所有在建專案的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審核、審批。

三、管理原則

(一)重大質量缺陷、質量事故及重大質量事故由事故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方案,一式四份上報監理單位、專案工程部、聯合工作小組各乙份,乙份存檔備查。

(二)重大質量事故、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管理部門會同質量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專案部總工程師、工程副總、專案總經理審批後,由事故責任單位實施。

(三)重大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主持,聯合工作小組、施工單位技術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會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共同審定,經公司總工程師批准後由事故責任單位實施。

(四)重大質量事故發生後,由專案主管工程副總提請專案公司總經理組織成立「聯合工作小組」,迅速組織搶險、搶修,上報集團工程管理中心。並由集團工程管理中心組織成立「聯合調查小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並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五)需設計單位驗算或變更設計的施工專案,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提請建設單位交設計單位協助進行。

四、工作職責

(一)區域/專案公司的工程副總和工程經理為落實本制度的第一責任人。

(二)集團工程管理中心負責監督和落實本制度的執行,集團工程技術部經理承擔連帶責任。

五、事故性質劃分及工作小組組成:

凡是未達到國家頒發的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的質量問題均屬於工程質量事故。其中:

(一)輕微質量問題:當場能整改處理解決的質量問題。

(二)重大質量缺陷:工程不能滿足使用要求,一般指不符合行業或國家規範的質量問題。

(三)質量事故:造成或引發經濟損失,工程延誤或危及生命及社會秩序經監理單位或專案工程管理部與施工單位協商處理能妥善解決,未造成言論影響,且返工費用在5000元至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質量問題。

(四)重大質量事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或存在重大質量隱患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質量問題。

(五)聯合工作小組成員:承包單位總工、專案技術負責人、專案工程部經理、專案設計部經理、專業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集團工程技術部經理、集團工程管理部經理、集團設計部經理、集團審計監察中心相關負責人、集團總工程師。

(六)聯合調查小組成員:專案總經理、總監理工程師、集團總工程師、集團技術部經理、集團工程管理部經理、集團設計部經理、集團審計監察中心相關負責人、集團計畫經營中心相關負責人等。

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審批流程

七、獎罰原則

本制度的執**況進行月度考核和獎罰,考核和獎罰參照《隆基泰和工程系統績效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八、附件

無九、相關檔案

1.隆基泰和工程系統績效考核管理規定

2. 工程技術部下發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核制度》

3.工程管理部下發的《工程質量事故處理作業指引》

十、解釋許可權和生效日期

本制度由集團工程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及培訓,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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